
合作经济理论的几个问题
唐伦慧
一、合作经济的有关范畴
范畴是对不同客观事物或不同知识领域进行分析概括和抽象而得出的基本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联系的一种思维方式。可见,范畴是在实践基础上概括起来的科学成果,反过来又成为进一步认识世界指导实践的方法。各门学科都有各自的特有范畴,在合作经济这门学科中的范畴,如:合作、合作社、合作经济、合作制等,长期以来,对其基本概念和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人们在认识上和使用上存在很多模糊和混乱。为便于讨论问题,对这些范畴必须取得共识,用以指导实践。
1.什么是合作?
合作,即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协作,如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互助互利。合作可以产生一种合力。通过合作或协作,不仅提高个人生产力,而且创造了一种新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必然是一种集体力”(马克思语)。可见,合作属于生产力的范畴,没有阶级、国别之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相互合作。合作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合作主体、合作形式、合作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不固定的。合作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由合作主体及社会经济条件和环境所决定的。有的采取少数几个人的合伙企业,有的采取建立群众性的合作社社团组织,有的采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联营公司等企业形式。
2.什么是合作社?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和弱势群体自愿联合起来,互助互利,满足他们的共同需求所建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是群众性的独立自治的联合体,也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社员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要求。
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性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合作社社员和合作社工作者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社章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力。合作社有明确的办事宗旨和目的,任何时候不能违背自己的宗旨,忘记自己的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
合作社不仅有单个的基层合作社组织,而且是自下而上进行联合的多层次联合体,形成一个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合作社还是一个国际性组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代表本国的合作社参加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原则是由国际合作社联盟修改通过的全世界合作社通行的原则。
由上可见,并不是有合作、协作或联合,必然就有合作社组织,也不是任何一个合作企业或集体企业组织都能称合作社的。
3.什么是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是指我国各个领域的合作社组织发展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分。在国外,合作经济被列为国有经济、私有经济之外的第三种经济。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中,合作经济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村,主要经济形式就是合作经济。我国城市也发展了不少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等。供销合作社有遍布大中小城市的机构和网点。
“合作经济”通常是指“合作社经济”。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在我国宪法和共同纲领的条文规定中,都称“合作社经济”。但是在我国,除了各种合作社组织外,还有其他各种合作经济形式,如:(1)在对私改造中,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小组、合作商店。(2)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群众创造的很多初级合作形式,如临时的和常年的互助组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要求发展新的联合,出现了一些新的联合体、协作体。这些合作形式虽然不是合作社,但也属合作经济范畴,是合作经济发展的不同形式,因此都称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无论是初级形式还是高一级形式,无论是一个单纯的合作企业还是有庞大的组织系统的合作社,它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经济、股份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
4.什么是合作制?
合作制是合作经济的根本制度。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自英国罗虚戴尔先锋社这个世界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算起,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今天合作社还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蓬蓬勃勃地发展,全世界754亿人加入了合作社(占世界人口的123%);为全世界合作社辛勤工作的合作社工作者有1亿多人。我国合作社事业走过曲折发展的道路,近几年在农村又重新开始兴旺发达起来。为什么合作社经久不衰,越来越兴旺?根本原因在于它有合作社制度作保证。合作社的本质在实践中真正的体现,是通过合作制度来进行规范的,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目的和价值的实现,是通过制度来进行安排,一整套制度来保障的。制度是决定性因素。
合作制是合作社经济的根本制度,其内涵既包括体现合作社性质、宗旨、目的、合作社价值和伦理价值的合作社原则、具体的合作社组织章程,也包括合作社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即法人治理结构。所以,合作制与股份制不同,既是合作社组织的制度,也是合作社企业制度,总起来说是合作社经济的根本制度。
合作制与合作社、合作经济都是不同的范畴,人们往往把合作制与合作经济等同起来,强调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完善和发展合作制,一些同志的文章只谈如何发展合作社,如何发展合作经济,就是不谈合作制。以至文不对题,造成讨论时互不对口径。
综上所述,合作、合作社、合作经济、合作制是不同的经济范畴,但又密切相关。有合作,就有必要采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由各种合作社组织集合而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形式,即合作社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合作社本质价值的实现,必然要有制度加以安排、规范和保证,形成一整套合作制度,即合作制。
二、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
对合作社所有制性质,历来的观点和法律、文件规定都是“集体所有制”。近几年理论界不断有人对集体所有制性质提出不同看法,不同意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到底是什么呢?目前据我见到的材料,新提出了三种所有制形式:合作所有制、联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加上原来的集体所有制观点,共有四种观点。
笔者一直认为,过去农村搞合作化运动其实是搞了集体化,带来不少问题。同时也认为,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村的集体经济是完全不同的。对集体所有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财产是指供销社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作为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这部分公共积累不是像农业集体化那样取消和剥夺社员个人财产“归大堆”,或侵吞社员股金而来。而社员股金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由合作社集体使用,所有权并不归合作社。这从来是十分明确的。
有的同志还认为,供销社财产中还有国有经济成分,因此也不能是集体所有制。这个问题我曾写过数篇文章谈过我的看法,至今我仍然坚持那些观点,由于篇幅所限,不再细述。
“国拨资金”是供销社建立初期,国家对合作社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是完全必要的,何况是有偿使用。据我所知,供销社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以及“国拨资金”,在60~70年代,供销社与财政部进行清算和协商,已达成协议,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多年过去了,不必重提。
为了不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严格区分开,我并不坚持集体所有制观点,也不反对合作所有制、联合所有制的观点。但是合作所有制与联合所有制有什么区别,合作所有、联合所有与集体所有制又有什么不同,其根据是什么,因目前尚未见到观点持有者的进一步阐述和论证,我还不了解。因此,需要今后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不过我认为,这三种所有制观点主要是提法上的区别,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无论合作所有制、联合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都存在一个如何体现社员的所有权,如何实现社员的权益的问题。过去有人提出将集体财产量化到农民个人头上,作为分配的依据等,我看也很难行得通。
至于混合所有制,我认为,作为合作企业,由于实行产权多元化,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必然有不同的经济成分投资入股进来,产生各种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是作为社企分开后的合作组织,其所有制性质应当是合作所有、联合所有或集体所有,而不应是混合所有。因为既然是合作制的合作社组织,不是股份制的股份公司,主要是人的联合,不是资本的联合,它的主体(或母体)的所有制性质应体现其合作社本质。否则就不是合作社,而是股份公司或其他的一般联营企业。
三、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l.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共性
虽然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又存在很多共性方面的东西。过去,我们研究两者的区别和差异较多,对共性却重视不够。我认为,合作制与股份制至少有三点相同之处。
(1)两者同源于资本主义信用制度
马克思曾指出:“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私人企业转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从这段引文中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是合作组织——合作工厂产生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信用制度又使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从而为单个资本家通过集资合股,建立股份公司,来支配别人的资本和财产提供了前提。虽然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同时也需要采取社员入股的形式筹集资金,才能扩大经营规模,为社员服务。
合作制与股份制由于产生的基础和条件相同,因而在开始建立和发展时,在筹资和组织方式上,也都采取了入股的形式。所不同的是,一个是采取资本所有者投资和建立股份公司的形式,一个是采取社员股金和建立合作社的形式。
(2)两者实行同样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企业制度
人们普遍认为,股份制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热衷于采用股份制。其实,合作制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它是相对于个人业主制、合伙制等自然人而言。法人企业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才能在市场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在合作社的财产中,一般都有社员股金、社会集资、公积金等几部分,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的资金都属于社员和社会投资者个人所有,合作社集体使用。公积金是属于社员集体所有(或联合所有),也是由合作社支配使用。这样,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社员只有终极所有权,合作社拥有法人所有权,形成了法人财产制度。这点与股份制的股份公司是相同的。
合作社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也与股份公司一样,建立有股东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使企业权利得以相互制衡。经营方面也聘用经理层,专门从事经营管理。
(3)两者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具有同样作用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可见,合作制与股份制在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同样作用。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合作制与股份制出身的时代背景相同,实行的制度一样,对社会都有贡献。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两者水火不相容,完全对立,也不应有谁先进谁落后之分。它们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在不同领域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不同的作用,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所以,我们既要充分利用股份制,也要高度重视合作制的发展。
2.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特性
(1)合作社是一个群众性经济组织,而且是多层次的自治联合体。它既是一种社团组织,又是一个经营企业。所以合作制的内容既包括合作社社团组织的制度,也包括合作社经营企业的企业制度。股份公司只是单纯的经营企业,股份制也只是股份公司的企业制度。
(2)合作社原则是世界合作社通行的原则,它全面体现了合作社实质、宗旨、目的、价值观和伦理价值。因而合作社的一整套制度也必须遵循合作社原则,保证合作社价值的实现。股份制的原则主要体现经济和效率原则,经营理念等等。
(3)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人的结合,股份公司是资本的联合。
(4)合作社社员入社的目的是为取得社员资格,享用合作社为之提供的服务,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股份公司的股东投资入股的目的是为取得股票收入,使资本增值。
(5)合作社办社的宗旨和目的是为社员服务,对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还要为社员去谋取利益。股份公司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争取利润最大化。
(6)合作社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股金不能转让和出卖。股份公司股票可以转让,出卖,不能退股。
(7)合作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无论股金多少,都是一人一票的选举权,社员权利平等。股份公司的管理权操纵在大股东手里,实行一股一票制,股权平等。
(8)合作社的盈余以按劳分配为主,即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分配,股金分红有限制。股份公司的利润是按资分配。
(9)合作社除具有经济功能外,还兼有社会、文化功能。股份公司只有经济功能。
以上种种区别,乃是合作制区别于股份制的本质特征。如果将这些特征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在合作社内部,克服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消灭了剥削,形成了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新型关系。在资本主义私有条件下的股份公司,却做不到这一点。所以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在这里“对立是消极的扬弃的”,而在合作工厂里,“对立是积极的扬弃的。”(资本论第3卷,第497~498页)
我们了解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共性与特性,相同点和区别,目的是要在改革和发展合作经济中,既能正确利用股份制形式来改造和搞活我们的合作社企业,又能够更好地借鉴股份制的优势和长处,补充合作制的不足,完善和发展合作制,不是以股份制取代合作制。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一种企业制度。它在农村专业合作社、乡镇企业、供销社基层社较广泛地采用。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很多地方也采用股份合作制的合作银行。目前,我认为股份合作制还属于合作制范畴,是合作制发展的一种新形式。但由于它兼容了股份制的资本联合与合作制的劳动联合于一体,劳资矛盾的对立必然会转化,不是转化为合作制就是转化为股份制。所以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这种过渡形式,正适应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
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产权关系上,合作制是社员个人所有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和按股份所有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在分配上,合作制是采取按劳分配(惠顾返还)为主与股金分红为辅相结合。股份合作制按股分配的比例较合作制要大些。
四、基层供销社如何体现合作制
基层供销社是农民直接参加的第一层次的合作社,有着广泛的群众工作基础。基层供销社也是供销社系统的最基层组织,是它的组织基础。供销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社,要坚持合作制,就要首先把基层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社,基层社必须坚持合作制。多年来,基层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要尽快扭转这种局面,就要夯实这个“基础”,还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和方向进行深化改革,加速发展。
基层社与联合社不同,是社企合一的组织。它既是群众性社团组织,又是经营企业,如何坚持和体现合作制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我初步认为,基层社合作制主要体现在贯彻服务宗旨和合作制原则上。具体来说,基层社作为群众社团组织,合作制应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农民积极自愿地投股入社,入社股金要占基层社总资产中一半以上。其次,基层社财产为农民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联合所有。第三,社员是基层社的主人,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应建立社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在合作社领导机构中,农民社员应占一定比例。第四,社员财产权益,主要体现在社员充分利用合作社为之提供的服务,并从合作社盈余中得到按与合作社交易额得到利润返还,还有按股分红。在基层社的经营业务和企业方面,还可以在合作制基础上,借用股份制的一些做法,扩大资本方面的联合,实行股份合作制,有利企业经营。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的新发展,是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实行股份合作制也能够体现合作制。只是要在股权的设置和盈余分配方面,要有一个限度,要坚持合作制原则,以防止股份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化。(上接第46页)一切措施来支持和发展工艺合作社,这是党和苏维埃工作人员中的一项义务。”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使国家只享有向集体企业征收税赋的权利,而不履行扶持集体经济的义务,这不仅背离列宁的上述论述,也背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四、将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划归国有,将带来严重不良后果。当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条件下,国家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了这样那样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由此都形成一定的资产。现在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划归国有,这不仅是对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影响集体经济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会使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产生后顾之忧,影响外资的引进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