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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措施
发行时间:2014-10-20
网站编辑:梁红卫
来源:研究所

国外农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措施

梁红卫

  合作社自产生之日起,就必须考虑组织内外的各种危机和风险。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国外合作社逐步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和防范风险。

  一、项目评估

  为规避风险,国外合作社的发起和成立都要经过相关专家的充分分析和论证。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而经过审查所建立的合作社成功率高,发展潜力也较大。以新一代合作社为例,要组建合作社首先要寻求商机,在某些具有超前眼光的人发现了商机后,并不会立刻着手合作社的筹建,而是邀请相关领域的合作社专家进行调查论证。相关专家经过实际的调查和分析论证后,如果认为项目确有前途和发展前景,会给出肯定答复,发起者据此才开始着手合作社的筹建工作,在筹建过程中相关专家还会给以必要指导;如果选定项目不具有可行性或前景不乐观,专家就会建议发起人放弃,改选其他项目投资。实行合作社项目评估制度,可以使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能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经营比较谨慎,因而极大地提高了合作社的成功率。此外,如果选定的项目得到了专家的认可,发起人动员他人参与时理由会更有说服力,筹建的合作社也因此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从而能迅速地成立并投入运作。

  二、机制创新

  随着形势的变化,国外合作社不同程度进行了机制创新。以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为例,合作社采取高额股金和限制社员的自由退出权等措施来避免诚信和财务风险。新一代合作社实行的是产品加工增值业务,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合作社事先根据经营规模估算合作社的总资本额和社员数量,社员入社必须支付大额股金,每股一般在5000 美元到1.5万美元之间。除此之外,社员还要购买交货权。社员可以退社,但不能退股,其股金或剩余索取权可以转让。高额股金制、股份的可交易性和社员数量的稳定性,保证了合作社股金数额的稳定性,使合作社具有稳定的资信等级,能够从银行取得优惠贷款,从而避免资金短缺问题,化解财务风险。

  加工增值业务需要稳定的原料来源,为此,新一代合作社的股金与单位产品相联系,社员依其投资额取得相应的交货权,不过这种交货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社员有权缴纳也必须按相应数额缴纳初级农产品。农产品按议定价收购,无论交货时市场价格的高低。如果交货不足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社员必须补偿合作社的损失。当然,合作社的盈余是按交货额分配的,社员低于市场价交货的损失也因此得到补偿。新一代合作社实行与交货权权利、义务相联系的高额股金制,避免了社员违约风险,保证了货源的稳定供给,有效地防止了社员交易量不足所导致的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或产能过剩问题。

  三、人本管理

  所谓人本管理是指“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它要求理解和尊重人,按照个人的能力、特长等情况恰当地安排最合适的工作,以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作社是人合组织,为提高合作社生存能力,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国外合作社一般均实行人本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 专家管理

  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合作社成败的重要因素。在早期的合作社中,受经济收入的限制,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业务领导工作也都由本社社员来承担。这时,由于合作社的经营项目较少、业务工作单一,在管理人员中实行的是不计报酬、业余时间工作的荣誉职务制度。近年来,迫于市场竞争加剧压力,合作社日益呈现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的趋势。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量的大幅提升以及新业务的开展,仅凭成员的经验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合作社的业务领导工作逐渐改由聘任的专职经理来承担,合作社民主管理也逐渐为专家管理所代替。职业经理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过硬专业素质,能够灵活应对现代市场的竞争。职业经理人的加入,增强了合作社的适应力和竞争力,使合作社能够从容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 教育培训

  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组织——社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更是合作者。这就要求所有社员首先要具备合作意识,同时还要掌握合作知识以及相关的技能。虽然各国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发展状况有所不同,但从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来看,合作社都非常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各国合作社均依照本国国情,构建了完整的合作社教育培训体系,设计了丰富的教学内容,对合作社社员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

  英国合作社非常重视员工培训。他们认为,取得文凭是国家学校教育的任务,开展培训则是合作社的职责。英国合作社联盟于1919年就创办了合作社学院,经过90年的发展,现在分院分布全国各地。合作社学院以“我们是为了超过别人而不是为了统治别人”为指导思想,向人们传输合作社理念,帮助管理者更紧密地与社会融合为一体,提高领导决策能力和技术职业能力。教育内容紧密结合社员工作岗位进行,有业务经营、合作社管理、业余爱好等。教育方式有上门教育也有到校教育,有长期教育也有短期教育,还组织自学考试。培训方案“量体裁衣”,根据合作社发展需要和需培训的人员素质研究决定。

  德国于1904年就创立了第一个合作社培训中心——德国合作社学院。当前,德国各级各类合作社都极重视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员工的教育培训。如,德意志合作银行将培训基层银行的理事会成员列为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德国的11个地区一级合作社审计联合会都承担着对基层合作社财务人员的培训任务。

  在对社员培训的同时,各国还特别重视对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核心成员的培养。日本全国农业者农政运动组织联盟总干事松岗公明指出:在一个农协组织中,只要培养出5%的核心成员,他们就能够带动20%的组织成员,20%的成员,就能够带动更多的组织成员。基于对教育功效的深刻认识,日本农协利用农协中央学院、41所农协大学和各种研修中心所构建的完整教育体系,定期对农协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进行脱产轮训,进行互助合作基本精神和合作社原则的教育,加强农协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些教育和培训使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了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营销经验和较强的驾驭市场的能力,充分保证了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四、内外监督

  监督是既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表现形式,也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国外对合作社监督主要体现在内外两个方面,内部监督通过强化专门监督机构职能来实现,外部监督依靠强制审计来实施。

  (一) 内部监督

  国外合作社实行民主监督由来已久,其中德国合作社监督法制尤为健全。德国1889年颁布的《合作社法》就设置了合作社监督的专项条款,此后,该条款得到不断强化和完善。德国合作社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来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德国合作社的职责划分,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规避风险,每年必须就合作社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做出专项报告。监事会承担风险监督职责,制定有具体的风险监督措施,构建了有效的经营管理风险体系。对合作社的违法违规操作监事会负责及时监督纠正,对合作社潜在的生存危机、重大风险业务监事会必须实施全程监督,并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德国合作社实行严格的强制审计制度,合作社成立前应经过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审计,成立后要加入当地审计协会,定期接受该协会的审计。监事会在需要时可以申请审计协会对合作社实行全面审计,实现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英国合作社的内部监督别具一格。早在1861年,英国的合作社就成立了进行财务监督的组织——查账委员会。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后,各地合作社不断探索和完善监督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和形式上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监督机构上专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更多地利用社会专业资源来监督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英国合作社一般不设立监事会机构,而在理事会内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专项监督经费保障,虽设置于理事会,但独立于理事会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受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审计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并在国家财政部注册备案。

  其次,在监督方式上实行专业、全面监督。合作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广泛的职权,对合作社的经营决策、财务收支、利润分配等所有事项均有权监督;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合作社管理人员,尤其是拥有经营决策权的总经理更是监督的重点;监督方式上,除了合作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外,委员会还聘请社外专业人员对合作社的事项和业务进行专业监督。

  第三,建立了完备的监督规则。目前,英国合作社形成了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合作社经营监督管理体系。比如,1995年全英合作社联盟就制订了《合作社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监督审计委员的职权和行使方式。2005年《合作社行为准则》修改后,监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得到进一步强化。例如,《规则》要求监督审计委员会对理事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进行全程监督,并有权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整改;理事会必须接受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应当随时接受审计,并向其及时通报财务收支、资产处置等情况。

  (二) 外部审计

  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新业务的开展,合作社的业务领导工作普遍改由聘任的专职经理来承担。由于社员与合作社管理者信息不对称,为了确保社员的所有者地位,督促董事会和监事会勤勉履行职责,减少内部人控制情况的发生,德国建立了对合作社的强制审计制度。依据德国1983年颁布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成立前需经当地审计师协会审计通过才能注册登记和经营,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师协会,接受审计师协会的定期审计。资产负债表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需每年审计一次,资产负债表不到200万欧元的每两年审计一次,但需每年做年终决算报表。审计内容不局限于往来账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而且也包括审核合作社全年的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及董事会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效率等内容。审计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监事会,并与其一起解决问题。审计结束后要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审计协会和审计人有权出席会议,理事会有义务将会议召开时间通知审计协会。审计结果应向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应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宣布重要的审计结论,或发表对审计结论的不同意见。审计协会有权咨询性地参加全体社员大会;因审计协会申请或全体社员大会决议,应全部或部分宣读审计报告;甚至有权由审计协会召集全体社员特别大会公布审计报告。当今,德国合作社构建了完整和严密的审计监管体系,各审计协会分设生产、金融、消费等专业监督审计委员会对合作社实行定期法定审计。实践证明,德国对合作社实行严格的法定审计制度,既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也有力地支持缺乏经验的合作社领导的工作,有效减免了失误的发生。

  五、期货保值

  受粮食生产周期长、价格的季节性波动大等特点的影响,粮食现货市场存在着明显的时空矛盾,使粮食生产和经营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农业合作社与期货市场紧密结合,利用期货市场定价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来规避市场风险,实现稳定收益。在粮棉生产已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美国,即使在政府给予农场大量补贴的情况下,价格波动的风险仍旧是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美国的农业生产者,无论大小,都习惯使用期货市场的信息,进行经营决策。美国大农场主直接参与粮食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中小农业生产者通过各种合作社进入期货市场保值。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大户交易数据显示,合作社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牛奶期货和期权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具体来说,2001年10月的大型交易者数据显示,可报告规模的商业交易者持有多头和空头期货和期权合约的近70%。他们当中最突出的是几家乳制品合作社,其中大多数代表其生产者成员销售牛奶。

  套期保值已经成为美国合作社的一种共识和行业习惯,如果没有及时足量参与期货市场避险,会被认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甚至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例如:美国印第安纳州一家农业粮食合作社的股东,因合作社董事会没有对合作社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该经理未能通过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对其现货粮食交易进行足够的套保避险,因而连年遭受损失(1979年在该合作社730万美元的粮食销售额中,实际保值额只有2万多美元,结果因粮价下跌给该合作社1980年造成损失42万美元),股东因此状告董事会管理严重失职。1992年,印第安纳州上诉法院裁决:“董事们失职,没有有效地监督合作社经理的行为,没有认识到套期保值的实质,因此,没有能力监控合作社的业务……该合作社遭受严重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进行足够的套期保值。”据此,判决董事会失职,股东完全胜诉。

  (作者为洛阳理工学院社科系副教授,本文有删节)

国外农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措施
发行时间:2014-10-20
网站编辑:梁红卫
  
来源:研究所

国外农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的措施

梁红卫

  合作社自产生之日起,就必须考虑组织内外的各种危机和风险。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国外合作社逐步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和防范风险。

  一、项目评估

  为规避风险,国外合作社的发起和成立都要经过相关专家的充分分析和论证。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而经过审查所建立的合作社成功率高,发展潜力也较大。以新一代合作社为例,要组建合作社首先要寻求商机,在某些具有超前眼光的人发现了商机后,并不会立刻着手合作社的筹建,而是邀请相关领域的合作社专家进行调查论证。相关专家经过实际的调查和分析论证后,如果认为项目确有前途和发展前景,会给出肯定答复,发起者据此才开始着手合作社的筹建工作,在筹建过程中相关专家还会给以必要指导;如果选定项目不具有可行性或前景不乐观,专家就会建议发起人放弃,改选其他项目投资。实行合作社项目评估制度,可以使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能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经营比较谨慎,因而极大地提高了合作社的成功率。此外,如果选定的项目得到了专家的认可,发起人动员他人参与时理由会更有说服力,筹建的合作社也因此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从而能迅速地成立并投入运作。

  二、机制创新

  随着形势的变化,国外合作社不同程度进行了机制创新。以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为例,合作社采取高额股金和限制社员的自由退出权等措施来避免诚信和财务风险。新一代合作社实行的是产品加工增值业务,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合作社事先根据经营规模估算合作社的总资本额和社员数量,社员入社必须支付大额股金,每股一般在5000 美元到1.5万美元之间。除此之外,社员还要购买交货权。社员可以退社,但不能退股,其股金或剩余索取权可以转让。高额股金制、股份的可交易性和社员数量的稳定性,保证了合作社股金数额的稳定性,使合作社具有稳定的资信等级,能够从银行取得优惠贷款,从而避免资金短缺问题,化解财务风险。

  加工增值业务需要稳定的原料来源,为此,新一代合作社的股金与单位产品相联系,社员依其投资额取得相应的交货权,不过这种交货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社员有权缴纳也必须按相应数额缴纳初级农产品。农产品按议定价收购,无论交货时市场价格的高低。如果交货不足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社员必须补偿合作社的损失。当然,合作社的盈余是按交货额分配的,社员低于市场价交货的损失也因此得到补偿。新一代合作社实行与交货权权利、义务相联系的高额股金制,避免了社员违约风险,保证了货源的稳定供给,有效地防止了社员交易量不足所导致的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或产能过剩问题。

  三、人本管理

  所谓人本管理是指“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它要求理解和尊重人,按照个人的能力、特长等情况恰当地安排最合适的工作,以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作社是人合组织,为提高合作社生存能力,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国外合作社一般均实行人本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 专家管理

  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合作社成败的重要因素。在早期的合作社中,受经济收入的限制,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业务领导工作也都由本社社员来承担。这时,由于合作社的经营项目较少、业务工作单一,在管理人员中实行的是不计报酬、业余时间工作的荣誉职务制度。近年来,迫于市场竞争加剧压力,合作社日益呈现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的趋势。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量的大幅提升以及新业务的开展,仅凭成员的经验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合作社的业务领导工作逐渐改由聘任的专职经理来承担,合作社民主管理也逐渐为专家管理所代替。职业经理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过硬专业素质,能够灵活应对现代市场的竞争。职业经理人的加入,增强了合作社的适应力和竞争力,使合作社能够从容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 教育培训

  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组织——社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更是合作者。这就要求所有社员首先要具备合作意识,同时还要掌握合作知识以及相关的技能。虽然各国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发展状况有所不同,但从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来看,合作社都非常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各国合作社均依照本国国情,构建了完整的合作社教育培训体系,设计了丰富的教学内容,对合作社社员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

  英国合作社非常重视员工培训。他们认为,取得文凭是国家学校教育的任务,开展培训则是合作社的职责。英国合作社联盟于1919年就创办了合作社学院,经过90年的发展,现在分院分布全国各地。合作社学院以“我们是为了超过别人而不是为了统治别人”为指导思想,向人们传输合作社理念,帮助管理者更紧密地与社会融合为一体,提高领导决策能力和技术职业能力。教育内容紧密结合社员工作岗位进行,有业务经营、合作社管理、业余爱好等。教育方式有上门教育也有到校教育,有长期教育也有短期教育,还组织自学考试。培训方案“量体裁衣”,根据合作社发展需要和需培训的人员素质研究决定。

  德国于1904年就创立了第一个合作社培训中心——德国合作社学院。当前,德国各级各类合作社都极重视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员工的教育培训。如,德意志合作银行将培训基层银行的理事会成员列为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德国的11个地区一级合作社审计联合会都承担着对基层合作社财务人员的培训任务。

  在对社员培训的同时,各国还特别重视对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核心成员的培养。日本全国农业者农政运动组织联盟总干事松岗公明指出:在一个农协组织中,只要培养出5%的核心成员,他们就能够带动20%的组织成员,20%的成员,就能够带动更多的组织成员。基于对教育功效的深刻认识,日本农协利用农协中央学院、41所农协大学和各种研修中心所构建的完整教育体系,定期对农协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进行脱产轮训,进行互助合作基本精神和合作社原则的教育,加强农协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些教育和培训使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了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营销经验和较强的驾驭市场的能力,充分保证了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四、内外监督

  监督是既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表现形式,也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国外对合作社监督主要体现在内外两个方面,内部监督通过强化专门监督机构职能来实现,外部监督依靠强制审计来实施。

  (一) 内部监督

  国外合作社实行民主监督由来已久,其中德国合作社监督法制尤为健全。德国1889年颁布的《合作社法》就设置了合作社监督的专项条款,此后,该条款得到不断强化和完善。德国合作社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来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德国合作社的职责划分,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规避风险,每年必须就合作社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做出专项报告。监事会承担风险监督职责,制定有具体的风险监督措施,构建了有效的经营管理风险体系。对合作社的违法违规操作监事会负责及时监督纠正,对合作社潜在的生存危机、重大风险业务监事会必须实施全程监督,并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德国合作社实行严格的强制审计制度,合作社成立前应经过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审计,成立后要加入当地审计协会,定期接受该协会的审计。监事会在需要时可以申请审计协会对合作社实行全面审计,实现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英国合作社的内部监督别具一格。早在1861年,英国的合作社就成立了进行财务监督的组织——查账委员会。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后,各地合作社不断探索和完善监督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和形式上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监督机构上专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更多地利用社会专业资源来监督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英国合作社一般不设立监事会机构,而在理事会内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专项监督经费保障,虽设置于理事会,但独立于理事会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受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审计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并在国家财政部注册备案。

  其次,在监督方式上实行专业、全面监督。合作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广泛的职权,对合作社的经营决策、财务收支、利润分配等所有事项均有权监督;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合作社管理人员,尤其是拥有经营决策权的总经理更是监督的重点;监督方式上,除了合作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外,委员会还聘请社外专业人员对合作社的事项和业务进行专业监督。

  第三,建立了完备的监督规则。目前,英国合作社形成了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合作社经营监督管理体系。比如,1995年全英合作社联盟就制订了《合作社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监督审计委员的职权和行使方式。2005年《合作社行为准则》修改后,监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得到进一步强化。例如,《规则》要求监督审计委员会对理事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进行全程监督,并有权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整改;理事会必须接受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应当随时接受审计,并向其及时通报财务收支、资产处置等情况。

  (二) 外部审计

  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新业务的开展,合作社的业务领导工作普遍改由聘任的专职经理来承担。由于社员与合作社管理者信息不对称,为了确保社员的所有者地位,督促董事会和监事会勤勉履行职责,减少内部人控制情况的发生,德国建立了对合作社的强制审计制度。依据德国1983年颁布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成立前需经当地审计师协会审计通过才能注册登记和经营,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师协会,接受审计师协会的定期审计。资产负债表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需每年审计一次,资产负债表不到200万欧元的每两年审计一次,但需每年做年终决算报表。审计内容不局限于往来账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而且也包括审核合作社全年的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及董事会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效率等内容。审计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监事会,并与其一起解决问题。审计结束后要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审计协会和审计人有权出席会议,理事会有义务将会议召开时间通知审计协会。审计结果应向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应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宣布重要的审计结论,或发表对审计结论的不同意见。审计协会有权咨询性地参加全体社员大会;因审计协会申请或全体社员大会决议,应全部或部分宣读审计报告;甚至有权由审计协会召集全体社员特别大会公布审计报告。当今,德国合作社构建了完整和严密的审计监管体系,各审计协会分设生产、金融、消费等专业监督审计委员会对合作社实行定期法定审计。实践证明,德国对合作社实行严格的法定审计制度,既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也有力地支持缺乏经验的合作社领导的工作,有效减免了失误的发生。

  五、期货保值

  受粮食生产周期长、价格的季节性波动大等特点的影响,粮食现货市场存在着明显的时空矛盾,使粮食生产和经营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农业合作社与期货市场紧密结合,利用期货市场定价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来规避市场风险,实现稳定收益。在粮棉生产已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美国,即使在政府给予农场大量补贴的情况下,价格波动的风险仍旧是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美国的农业生产者,无论大小,都习惯使用期货市场的信息,进行经营决策。美国大农场主直接参与粮食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中小农业生产者通过各种合作社进入期货市场保值。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大户交易数据显示,合作社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牛奶期货和期权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具体来说,2001年10月的大型交易者数据显示,可报告规模的商业交易者持有多头和空头期货和期权合约的近70%。他们当中最突出的是几家乳制品合作社,其中大多数代表其生产者成员销售牛奶。

  套期保值已经成为美国合作社的一种共识和行业习惯,如果没有及时足量参与期货市场避险,会被认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甚至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例如:美国印第安纳州一家农业粮食合作社的股东,因合作社董事会没有对合作社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该经理未能通过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对其现货粮食交易进行足够的套保避险,因而连年遭受损失(1979年在该合作社730万美元的粮食销售额中,实际保值额只有2万多美元,结果因粮价下跌给该合作社1980年造成损失42万美元),股东因此状告董事会管理严重失职。1992年,印第安纳州上诉法院裁决:“董事们失职,没有有效地监督合作社经理的行为,没有认识到套期保值的实质,因此,没有能力监控合作社的业务……该合作社遭受严重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进行足够的套期保值。”据此,判决董事会失职,股东完全胜诉。

  (作者为洛阳理工学院社科系副教授,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