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和谐发展的制度安排
蒋铁柱
制度安排是指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规则,它包括组织、法律、习俗和意识形态。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一般说来,制度可以理解为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交往时所共同遵守的一套行为准则。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政治制度已通过《宪法》、《党章》等形成了硬性约束。同时,我国在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规建立有利于企业竞争的公司治理结构。同一企业中有两种不同的制度及其运行规则,但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和谐发展。只要我们去除一元化治理公司的传统意识,树立多元化的和衷共济的新思想,协调好企业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设计好科学合理的良性制度。
一、制度安排是公司双重治理模式和谐发展的关键
企业党建属于政治学研究范畴,公司治理属于经济学研究范畴。两者应遵循不同的逻辑,有不同的研究“路线图”。两者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同在一个载体(企业)运行,存在着内在制度冲突。因此,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能否和谐发展,不仅是理论研究回答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1. 制定公司双重治理模式制度的必要性
(1) 解决企业党建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
随着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目前国有经济比重大幅度下降。由于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存在内在的制度冲突,理论上又没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很好的说明,传统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验和方法又面临挑战,因此,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三化”现象。一是企业党组织的作用被弱化。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后,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对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缺乏足够认识,认为企业主要依靠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企业,只要抓好党员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就行了,没有必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等等。二是企业党组织的地位被边缘化。一些民营企业中的党组织虽然存在,但不能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担心党组织开展活动得不到企业主的支持。在中外合资企业中,部分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以工会主席的名义开展工作,党组织活动的范围也仅限于企业文化建设。三是党员形象被矮化。在一些上市公司,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相比,“说话三七开,收入打八折”;有的企业党委书记“一无钱二无权,说三道四讨人嫌”。党员形象矮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青年人入党的积极性,党务工作者后继乏人。这些现实问题充分说明,制定贯彻实施《公司法》第十九条的具体制度非常必要,以解决某些企业党组织存在的“三化”状况。
(2) 协调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制度冲突的需要
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以盈利为目的,并受市场经济规律的约束。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企业运行机制。企业发展到现代公司制后,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市场竞争,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行了百多年,是一种成熟的公司制度。公司治理的内在机理是:在一个产权制度属于不同主体的委托代理链中,通过“分权制衡”,既保证经营者全权经营的权力,又不致失去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最终控制。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成熟的企业制度安排,始终没有将政治组织引入到企业内部组织体系中。政治组织并不伴随企业的诞生而诞生。
在我国,企业不仅是一个盈利机构,而且也是政治组织一个载体。《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法》这种硬约束,就使得党组织合法地与企业治理架构共存。《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企业党组织虽然是党的基层组织,但也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此外,由于企业党组织的规模大小和行政级别的差异,有时企业党组织并不完全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机构,而是存在于企业之间并受外部党组织控制的一个组织。
但与此同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可见,企业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共存于一个企业中,必然存在运行方式的制度冲突。为了不使这两种制度的冲突压垮企业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促使这两种制度的和谐是必然选择。
(3) 研究新时期企业党建工作理论的需要
企业党建除了遵循政党建设的一般理论外,应该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尤其是执政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如何运作,更应该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但《公司法》和《党章》关于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但“必要条件”包括哪些方面,公司如何提供,目前没有细则加以规定。例如《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但如何设立、如何运作等问题没有规定。又例如第三十二条对不同性质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不同要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但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如何开展工作,如何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和谐等,没有也不应该有具体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虽然有许多具体规定,但只是针对中央国有企业的,不具有普遍性。可见,企业党建理论研究不足,制度安排缺失。
企业党建理论的研究相对公司理论的研究来说,还处在起步阶段,而且也是一个特殊而全新的课题。企业党建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公司理论而单独存在,因为企业是它们共同的载体。问题的关键是,国际上成熟的公司理论并不依赖于政治组织的存在而存在。因此,我们研究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和谐发展,可以为完善党建理论做出一定的贡献,也为党建工作在微观企业层面的许多问题提供一些意见。
2. 制定公司双重治理模式制度的可能性
(1) 协同理论是两种制度和谐发展的理论基础
“协同”的概念最初来源于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教授(1961)对于激光现象的研究,他发现任何复杂系统既有独立的运动,又有相互影响的整体的运动。当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独立运动占据主要地位时,系统就表现为无规则的无序运动;当各子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影响,整体占据主要地位时,系统表现为有规律的有序运动状态。“协同论”就是研究系统内各子系统既矛盾又合作、既独自运行又共同促进系统整体运行的新的有序状态所呈现出来的特点、规律的理论。系统中各相互作用的组合部分,其结构起来的联系作用就叫“协同作用”。
在大型企业集团中,这种协同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大型企业集团所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有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行业和不等的规模,但由于内部所属各单元、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密切耦合,在特定经营环境与竞争优势基础上进行有效的配置,也能产生较高的经济绩效,这就是所谓的协同经济。协同经济的外在表现是其整体效益大于各独立组成部分总和的效应。
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总系统。在这个总系统中,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两个不同的系统共存于一个企业中。这两个系统各有其运行形式和特点,有着互相排斥的一面,但这两个系统的运行并不一定导致企业总系统的紊乱,它们能够实现战略协同,产生“协同效应”。例如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中方在与外方商谈合资时,将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进行了整体协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 根本目标的一致性是两种制度和谐发展的经济基础
公司是盈利机构,公司治理机构肩负着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提高公司的竞争力,避免企业重大决策失误,促使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确保企业内部稳定和谐,协调好企业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平衡股东、经营者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权益,实行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公司作为一个微观的经济组织,其治理机构所肩负着的重任与整个国家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一致的。
企业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事实证明,从总体上看,企业党组织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突发事件、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企业党组织和党员是企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具战斗力和活力的要素,是创造财富的最优质的资源。
因此,企业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它们只是在机构设置、运行方式等方面上存在差异和矛盾,但这些差异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只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这两种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共存于企业,并达到共生共荣的目的。
(3) 一些企业的先进经验是两种制度和谐发展的实践基础
国有企业是各类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和谐发展比较好的企业,它们在企业改制时没有削弱党组织的作用,并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框架下,党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在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方面提出,要让党组织发挥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宝钢党组织采取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方式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是上海汽车股份集团公司和德国大众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在成立之时就创造了“三公开三同时”的做法,即:合资谈判中同时明确建立党组织,确定中方行政干部的同时明确党务干部,任命中方主要领导的同时任命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公开挂牌,党务干部公开身份,党组织公开活动,党组织书记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党务干部纳入管理人员编制。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是二汽集团与日产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中日双方通过艰苦漫长的合资谈判,终于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有“两公开、两纳入”条款。“两公开”即党的组织公开活动,党的机构公开挂牌;“两纳入”即合资公司党务工作人员按单位总人数的6‰配备,党务活动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6‰提取。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党组织在合资公司中充分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并建立了“党委决定、程序表达、依法决策、体现主张”的工作运行模式。在8名董事会成员中,中日双方各占4名。
从以上几家企业党建工作的实践来看,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共存于同一企业,可以带来以下优势:通过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和作用,企业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坚定了工人阶级的信念;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弥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足,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企业党组织也是对法制之外的一种监督力量,可以对企业领导人形成监督和约束;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促进了企业健康成长,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研究员,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