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虚戴尔原则和中国集体经济改革方向
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黄文忠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有几个相关的经济现象值得关注,就是存在着”两个为什么”、“四个不相称”的尖锐问题。“两个为什么”就是:(1)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动当中,集体经济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下降幅度都是最大的,这是为什么?(2)如果拿城乡集体经济的活力进行比较,那么可以发现:今天的城镇集体经济,不如改革后的农村合作经济,这又是为什么?集体经济的改革难度为什么这样大?“四个不相称”就是:(1)集体经济比重的大幅度下降,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相比,显得很不相称; (2)与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社会地位相比.显得很不相称; (3) 与集体经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辉煌相比,显得很不相称; (4) 与市场经济国家合作制经济大量存在的现状相比,显得很不相称。
产生上述这些问题,笔者以为有必要从三个方面人手重新认识合作制,才能进而从传统体制中解脱出来:
一、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合作制理论的启迪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西欧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产生并且还在涌现合作制经济即合作社和合作工厂:其中有基督教合作主义派的合作社、拉萨尔派合作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创办的合作社、工人劳苦大众创办的合作社等等各种形色的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对工人劳苦大众自己的合作制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但有着特别高的评价,而且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1.合作制经济与共产主义有着密切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合作制的基础是现代工业制度和信用制度:现代大工业中的合作制——合作工厂的发展,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作为基础-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因此“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
2.合作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立物。合作社是“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或者勿宁说是使目前(现代工业所造成的)有组织的劳动中存在着的各种生产社会形式摆脱掉(解除掉)奴役的锁链和它们目前的阶级性质,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
3.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的中间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
4.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集体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 “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
5.农村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走合作化道路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而必须尊重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权,把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即共同支配和使用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在土地入股基础上的共同劳动,而不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明确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找到了这种过渡的形式即合作社:思格斯明确指出: “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举例加以说明: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人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显然,恩格斯是继续沿着马克思的思路,给出了科学答案: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就是组建农民合作社。
总之,农村合作社是一种自愿加入、集体支配人股土地、共同劳动、股金分红、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制是介于私有制与单一公有制即全社会所有制之间的一种“半公有半私有”所有制,其中公有和私有的比例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形式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小组、互助组,直到生产资料完全由集体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实行按劳分配的部分劳动群众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还就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1)要大力宣传。“建议一切合作社把自己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行动和言论两方面来宣传自己的原则的基金,也就是说,除了传播自己的学说,还要促使建立新的生产合作社”。(2)组建合作社要坚持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 (3)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人股方式组成生产合作社,采取“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措施”,逐渐扩大劳动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
马克思的上述三点建议今天依然适用于合作社的制度建设。马克思是经典作家中“集体经济”概念的首创者:1881年,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指出: “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说,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的“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指明了:过渡的终极目标是“集体所有制”,过渡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得罪农民”。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与《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把生产资料“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与《论土地国有化》中所说的“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即“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与《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里”,是同一个意思,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模式——全社会所有制。
二、罗虚戴尔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自从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到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一次代表大会举行,并把罗虚戴尔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列人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国的合作组织共同遵循的原则,被称之为“罗虚戴尔原则”加以推广,期间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合作制经济的世界性实践。迄今,国际合作社联盟总结颁布的“罗虚戴尔原则”先后已经有1921年、1937年、1966年、1995年四个。这是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践、与时俱进的产物。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先后出台的四个“罗虚戴尔原则”中,有6项内容是共同的:(1)人社自愿,退社自由。 (2)民主管理。 (3)公平交易。 (4)盈余返还。(5)恪守中立。(6)发展教育事业:
前后经历70多年先后颁布的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其中也有不一致即发展的地方:从社内看,与为了解决发展的资金制约问题有关。到上世纪90年代,合作社面对着新经济的挑战,世界进入丁以高科技、信息化为背景的新经济时代,而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流通领域的消费合作社远未普及电子商务。从社外看,是与为了解决合作社社际联合问题有关。二者都是为了增强合作社的发展能力而新增的原则性条款,尤其是迫切需要解决发展资金瓶颈问题。因此合作社原则中增加了以下有关激励性内容,对传统原则作了微调。(1)资金来源。从依靠自有资金发展到允许有人股大户存在,有助于从合作社社外筹措发展资金。 (2)社员表决;从一人一票制到实行“限额加权票制”。与股金利息计量相关的是,对有些社员可以实行加权票制。但加权票控制在总票数的5%以内,以防出现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的局面。 (3)盈余分配:应防止某个社员依靠其他社员致富的规定表明,已从消灭剥削到允许少量剥削存在。(4)股金利息。从与银行利率一致到加以“限制”。含有允许略高于银行利率的意思:这有利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对资金人股大户的鼓励。(5)扩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从合作社原理、原则、方法,扩大到文化教育、互助合作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6)增加关心社区的原则。(7)增加开展合作社之间合作的原则。
当代合作社运动一般以国际合作联盟的原则为依据,特别是对前四条都极力赞同;目前,全世界的合作社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为了生存,为了与资本主义相对抗,为了提升竞争力,而组建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这是一种由合作社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自治经济组织,成为有别于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
据此,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成立100周年的曼彻斯特大会上给合作社下了一个原则性经典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是根据英译本翻译的,
这一经典定义,是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经历厂150年的实践,国际合作社联盟经过100年的理论探索和指导合作运动实践的基础上,才研究出来的原则性经典定义。这一经典定义强调了3个方面: (1)合作社的性质。是企业,又是自治组织。概括了第1、2、4条原则精神。(2)合作社的组建原则,坚持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概括厂第l、2、3、4条原则精神。其中“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在西班牙文本中分别为“联合所有”和“民主管理”,在法译本中为“集体所有”和“民主方式行使权力”。 (3)举办合作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概括了第4、5、6、7条原则精神。
如果用“罗虚戴尔原则”对照我国在上世纪从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的20多年时间里所盛行的“二国营”状态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可以发现,它与国际合作社联盟总结颁布的“罗虚戴尔原则”相比较,存在着诸多差别。
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二国营模式)两者在组建上、社会属性上,以及所有制结构、成员家庭经营、生产计划安排、政企关系、税后利润归属、政府作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
三、毛泽东关于合作制思想的现实意义
在民主革命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前半段时期,毛泽东有关合作制的思想是符合马克思理论的,也符合国际合作联盟昕确定的罗虚戴尔经典原则:毛泽东所有论著中使用的都是“合作社”概念,如新中国建立前的《才溪乡调查》、《必须注意经济工作》、 《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 《论合作社》、《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建国后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批语等等论著,无不如此:由合作社概念衍生开去,毛泽东使用的相关概念有劳动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合作社方式、综合性合作社、合作社经济、农业合作化等:
毛泽东发表子不少有见地的合作制理论:主要有: (1)关于合作化的意义。指出,“单有国有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2)强调创办合作社的必要性:“经过合作社”,“逐渐地集体化”,是克服个体经济摆脱贫穷状况的“唯一办法”。(3)强调农民人社要坚持自愿原则。(4)指出现阶段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的和消费的合作社应“以私有制为基础”。(5)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应分三步走。(6)走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 (7)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作为判别合作社发展阶段的唯一标准。“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就是“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 (8)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原则是: “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等:其中第(3)(4)(8)点思想与罗虚戴尔原则不谋而合。
正是在毛泽东有关合作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50年代前期所制定的有关合作社的条例、文件,采用的都是有关合作社的规范提法:如《手工业合作生产示范章程》规定,发展工业合作社必须坚持的原则是:(1)自愿; (2)集体所有.即社员把主要生产资料折价为合作社所有,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股金作为合作社自有资金,年终按股分红,社员若退出合作社,则生产资料和股金退还;(3)民主管理;(4)自负盈亏;(5)按劳分配:这些原则和实践与国际合作联盟的要求显然吻合。
诚然,也有把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等同看待的认识:1954年9月毛泽东在第一部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则指出: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1954年宪法的提法是:“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把合作社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等同起来,是当时学习苏联,受了斯大林的影响;斯大林在1936年回答一位外国友人提问时,指出: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但如果联系到毛泽东当时有见地的合作制理论,联系到《手工业合作生产示范章程》规定,对于“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的论述,完全可以把它解读为“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毛泽东半个世纪前有关合作社的思想,今天依然光彩照人。要是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并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生产力是长期艰苦的系统工程这样的认识来指导实践,那么,今天中国的合作制经济要规范得多,兴旺发达得多,城市失业人口也会再减少些,也会更加趋于稳定。
遗憾的是,到了上世纪50年代后半期,由于过多地强调了人的精神因素的作用,犯了急于求成的毛病,丢掉子毛泽东在长达30年时间里所形成的有关合作社的思想,干了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事情,主观地以为社会主义就是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对马克思“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论述的误读,既否定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也否定了合作经济的国际通行作法,多次宣布要在三个五年计划的短时间内完成城乡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但实际只用了七年时间,追求的是一大二公三纯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离开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采用了斯大林的实践作法,把合作当作“合并”,把劳动者经济上的合作化当作偏重于政治上的“集体化”,把不同程度的合作社统统当作集体所有制论处;背离了在《毛泽东经济年谱》中记载的在1956年一次谈话中所指出的“手工业领导机构,要把手工业管理局(科)和生产联社分别清楚”的模式,集体经济演变成了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二国营”管理模式:
物极必反—近年有的地方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竟然大量出卖给私人, “一卖了之”,出现了合作社社员们昕不愿看到的结局:一度从追求公有制的升级过渡到走向公开实行私有化,从一个极端跳到厂另—个极端,无疑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发生在世纪之交的悲剧。
由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制的科学理论和“罗虚戴尔原则”之间有着共同一致的基本内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前期有关合作制的正确思想,也与“罗虚戴尔原则”不谋而合:这一事实表明,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本来就应当按照“罗虚戴尔原则”组建城乡合作社。但合作经济在中国发展的实际却已经走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弯路,把马克思科学理论以外的某些天才猜想付诸实践。这就是发生在合作制上的急于求成——“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是制度缺失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历史的教训极为深刻,值得反思;
笔者因此以为,今天迫切需要做的是: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把合作制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为此,需要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推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并依据马克思有关合作制的科学理论、依据毛泽东有关合作制的科学思想,参照罗虚戴尔原则,尽快制定出新中国合作社法,把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组织机构、分配标准等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以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营,维护社员的基本权益。笔者以为,合作社的公有化程度可高可低,合作社的范围可宽可窄,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可大可小,因此无须追求规范化、大规模、高比例: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组织。今天中国农村还有近2900万极端贫困人口,他们的人均年收入不足637元,人均年收入在637—882元之间的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多达6000万人。此外,城市还有1000多万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面对城乡贫困人口多达上亿的现状,让合作社在中国恢复青春活力,重现生机,显得尤为迫切。一旦合作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我国城市和乡村就将涌现大批形式各异的符合国际规范的合作社,诸如,低收人家庭参加的消费合作社,住房困难户组建的住宅合作社,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农产组建农产品销售协会,农产品外销合作社,农工商合作社,废品回收合作社,组建外出打工合作社等等,既可以为各类弱势群体提供有效服务,又能够规范市场秩序,杜绝不法分子偷盗公共财物的销赃渠道,能够有效防止包括招工欺骗、拖欠民T_T资等在内的坑害现象,杜绝社会黑恶势力的操纵和欺诈,还能够避免官商勾结滋生腐败。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编者作过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