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勇于改革和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制
国家粮食局研究员 丁声俊
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改革与创新,探索和认识发展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制的规律,并确立其地位和作用、方向和道路,是我们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当前,首要的是拨开理论的迷雾,澄清认识的误区,解放思想,端正观念,做到“三破三立”:一是破除把合伙、合营、合资经营方式等同于合作经济、等同于合作制的肤浅论调,树立严格区分合作制与其他经济成分的正确观念;二是破除把合作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模糊认识,树立把二者统一起来的辩证理念;三是破除“变色谈合”的错误倾向,树立正本清源、高举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制旗帜的坚定信念。通过“三破三立”,解除人们对于农村合作制存在的疑虑和误解,以扫清种种思想认识障碍,开辟振兴和发展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制的广阔前景:为此,应该且必须解决好以下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制的根本特征
多种多样、异彩纷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涌现和发展,刷新了那种以清一色的固定模式看待农村合作制的传统观念。人们逐步取得了共识.应该从实际出发,承认多种性,允许多样性,支持创造性。然而,我们也必须坚持和把握农村合作制经济的质的规定性,以便划清合作制与其他经济形式的界限。
概括国内、国外合作制的普遍规律,农村合作制的根本特征是劳动者的约定共营制,所谓约定共营,具有以下基本内涵:其一,要具有劳动者共同经营的内容。合作制经济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作。它比经济合作有着具体的规定性: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结合体,是劳动者为了克服孤立的个体经济制度的局限性,适应商品化、现代化的潮流,自己组织起来,且实行自主、自助、自办、自有、自用的方针。这种结合体形成了以某种共同经营职能为前提的、一定的组织经营形式。其二,要实行劳动者民主办社的原则。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与活动,必须由社员共同决定,要真正体现广大社员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当然,为了实现这种共同利益,需要由社员民主选举精干的领导机构。其三,要实行劳动者按劳分配为主的制度。与此同时,合作社还约定实行不同程度的股金分红制度,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
与农村合作制的根本特征相适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一般概括为五项:自愿组成、自主决策、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并辅以股金分红)、建立并扩大公共积累,作为不可分割的基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制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
新型合作制是以农民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在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这是由农村合作经济具有的独特优势所决定的。这种优势,是认识合作制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前提。从发展和创新的理念出发,新型合作制是具有内在活力的一种经济大联合,既有劳动和各种服务的联合,又有资金和生产要素的联合;也就是说,这种联合不单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联合,而且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多样化联合,这种联合并非传统的集体经济,确切地说是一种新型合作制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小生产者、乃至中小企业必须依靠合作制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对振兴合作制的要求愈益强烈。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适应农村生产力水平、并促其不断发展的最适宜选择;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以为农民群众和其他社会成员服务为宗旨,因而对社员是非赢利性经济组织;以农民成员为主体,但又不限于农民,要力求把合作制扩展到适宜的各行各业和适宜的社会领域;以自愿、民主、平等、互利为原则,但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可以进行一定变通。这样,把合作制的规模效应和公有制效应相结合,就会形成以下突出的强点和强势:一是具有大生产、大经营的优势;二是具有大市场、大流通的优势;三是具有适应性、灵活性的优势;四是具有御风险、抗灾害的优势;五是具有互相帮助、共同富裕的优势, 亡述揭示:在当今中国呈多元性和混合性的所有制结构中,合作制经济占据重要地位,任何否定或降低其地位的观点,不是对合作制无知,就是抱有偏见。在当今中国“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济体制中,合作制在“统”的层次是独有的最佳形式,能够提供农民家庭经营层面所需要的综合服务作用。任何无视或贬低合作制的作用是不符合实际的:
(三)新型农村合作制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根本道路
在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农民生活小康化、整个社会和谐化的历史时代,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亿万农民生机勃勃的创造和创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意使党和国家的政策顺应农村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指引新型农村合作制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发展具有决定意义。从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实状况出发,对我国农村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和道路提出如下基本设想:
其一,以改善和创造农民家庭经营层面的发展环境为根基,帮助、服务和促进农民家庭经营,依然是合作制的基本方向和道路。人们绝不町因为要发挥“统”的功能,或因为要发展合作经济就否定家庭经营层面。相反,家庭经营层面仍然是新型合作制的主要基层单位:它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需求,理应加以满足。换句话说,为家庭经营层面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应当成为农村合作制的不可动摇的方向和道路:
其二,以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制结构为主线。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未来的发展趋势及“三农”的迫切需要出发,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合作制结构,其中以突出各种新型服务合作社组织为重点,应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完善的农村合作制经济组织结构应包括各种服务型合作社组织: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科技服务合作社、农村医疗合作社、农村文化服务社等:发展各种服务型合作社,还包括新问世的各种专业协会、服务社等。农民新办的这些服务性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从无到有的初创阶段,在性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在经营上具有不稳定性,但的确是农民迫切需要的、适应性很强的新组合手段,应热情扶持,促其成长。
其三,以发展和提高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伴随农村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发展,农业中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迅猛发展,像养殖业、水果业、蔬菜业、花木业、水产业、棉花业等等,都空前发展起来,并且新生了各种联合体,在此基础上相应发育成各种专业合作社,诸如棉花专业合作社、饲养专业合作社、蔬菜专业合作社、食用菌专业合作补:等:在各种专业合作社中,有的是供销社的基层社带领办的。有的是农民和专业协会联合办的;各种形式的专业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广受农民欢迎。在健全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制中,要把各种专业合作社当作骨干给以鼓励和扶持,促其普遍发展。
其四,以现代交易方式改造农村合作社传统网络为新举措:采取此项举措,是新时期农村合作经济、特别是供销合作社系统整合网络资源、盘活网络资源、利用网络资源的必由之路,是重构农村流通主体的客观必需,是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实现自身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当前,农村合作经济要在现代化、市场化、集约化的理念指引下,发展新业态和现代经营形式,包括逐步推广连锁营销、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从而,促使农村合作经济网络在现代交易方式和技术设施的基础上实现更紧密的大联合——跨城乡、跨区域、跨行业、跨层次的新组织系统。可以预料,采用现代交易方式改造农村合作社传统网络的新举措,必将开辟农村合作制的广阔发展前景;
(四)农村合作制的深化改革和开拓创新
1.既要坚持合作制一般原则,又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制是一个改革和开创的过程;当然,这需要始终坚持国际公认的合作制的自愿、自主、自助、民主、平等的基本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享”的根本性质;坚持为农民社员和其他各种成员服务为宗旨;然而,尊重和实施这些原则精神,绝不应该简单照搬,实行“本本主义”。别国的经验只能作为借鉴,不可照搬。我们必须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创造,结合中国国情、社情,创新发展思路和制度环境,转换经营机制。事实上,在国外农村合作经济发达的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变通实施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像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一人一票原则,只对社员服务原则等都有昕变通、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外一些国家的农村合作社内部制度的灵活性越来越大。多年来欧洲、美国农场和合作社为应对愈益激烈的竞争,合作社数目日益减少,而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农村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业务也不断扩大。总的来看,传统的、封闭的以为社员服务为主的合作社,正在转向开放型的经营服务为主,甚至逐步走向企业化和股份合作化。
2.既要健全和完善综合服务合作社,又要探索和创建专业服务合作社。综合型服务合作社还是需要的,是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种需求的必要合作组织形式。然而,适应农民在相关领域对专业化、系列化服务的需求,更要积极探索和发展多种专业合作社组织。其宗旨和特点包括: (1)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是为农民提供优质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像市场信息、适用科技、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农资供应、产品营销等。 (2)各类专业合作社与入社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专业社可采取股份合作形式,资金和产品都折合成股份,实行按股分红制,并对利润按照股份计算进行二次返还。这样农民既是社员,又是股东,对于决策就拥有平等发言权,对于利润就拥有合理分配权。农民自然就会把合作社看成是自己的合作社。这是真正农民的“民办、民管、民享”的新型合作制。它代表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创新发展的方向;
3.既要靠自我发展壮大,又要有国家必要的扶持;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但又不是兴办公益事业,它必须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既为广大成员服务,又要取得收益;为了使各种专业合作社能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增强为衣服务的实力,需要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交易时,同一般商业企业一样,应当盈利,而且还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专业合作社的盈余,除了适当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其余要根据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度、即与其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鼓励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并a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4.既要加强各种合作社的自律,又要加快农村合作社的立法。法冶,是对现代社会经济的基本要求。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生存、兴旺、发达的关键在于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点的法治基础。没有必要的法制环境,农村合作经济主体的独立性,政府对合作经济的行为规范性等都缺乏根本保证:所以.对农村合作经济需要加快立法,以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经济行为: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津,需要尽快填补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