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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大有作为
发行时间:2005-06-20
网站编辑:周声涛
来源:研究所

农村合作经济大有作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  周声涛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蓬勃发展,这既是农民群众自己的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农民增收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农产品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奉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了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新阶段,农产品的生产基本实现市场化;农产品不愁“卖”的情况成为历史,由产品转化为货币的确成为决定农民收入的“惊险跳跃”;农产品比较利益发生作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已成为农村经济的内在要求: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增产不一定增收:过去,产品短缺,国家收购其中的大部分,农民不愁卖,增产就等于增收、现在,农户直接面对市场,东西多了价格却降低了,太多了就卖不出去,增产不仅未必增收,还可能血本无归:二是粮食安全问题面临新的挑战。过去是国家调控,粮食生产的主动权掌握在国家手里;现在是市场调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农民说了算。如何确保农民生产足够的粮食,需要新的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三是对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城乡日益紧密,农民的就业选择口益广阔,可以选择进城,也可以选择留乡;可以选择务工经商,也可以选择从事运输、中介:在比较利益作用下,农民就可能放弃农业,或者采取粗放经营的办法对待农业,精壮劳力去打工,留下老人、妇女保口粮:而农业是安天下的产业,如何应对农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保护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需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近年来,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多子、少取、放活”的方针。从2阗4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农林特产税,农业税、牧业税5年内取消。应该说,这是国家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大政策、好政策。现在,这一政策的优势和能量已经进发出来。去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加超过6%,可喜的是来自农业的收入增加较多,主产区种粮农民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    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去年的农民收入增长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一是政策性因素:去年是取消农林特产税,减少农业税的第一年:北京、吉林、黑龙江等部分省、市一并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二是物价指数普遍上涨带来的农产品涨价因素;因此,去年的高速增长具有特殊性。在这种特殊的增长背景逐步消失后,如何保持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在政策手段用足的同时,如何建立助农增收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一个现实性的紧迫问题。当前必须靠挖掘农业的内部潜力,靠形成农业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在“多子、少取”的政策落实后,要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放活”上。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创新,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总体供求平衡、结构性有剩余”的市场需要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贵在体制创新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达到15万个。出现这样一个发展,不是人为地推动,而是农村经济体制的自然演进,是农业进入战略性结构调整新阶段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农村实行双层经营体制20多年来,总体上是不断完善的,特别是家庭这个层次,十分稳固和完善,这是20多年农村发展、农业稳定的体制基础。但不平衡,主要是“统”的层次滞后,服务体系不健全,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取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在交易中经常吃亏。而且,农民生产决策往往只看左邻右舍,看一时的市场行情,多了更多,少了更少,生产大起大落,吃亏的最终是农民,实践证明,单靠农户这一组织形式,难以承担起按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的重任,难以避免市场化经营的风险。近年来,我国通过大力培植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农户”式的产业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生产的市场化问题,但总体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第一,合同履约率低。龙头企业感到分散的生产难以控制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农户认为龙头企业以大压小,压级压价;第二,龙头企业是市场主体,以利润为中心,考虑自身利益多,考虑农民利益少,国家对产业化经营给了大量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头让龙头企业得了,农民收益不多。在这种情形下,广大农民选择了合作制.出现了一批合作制龙头企业,对内按合作社原则办事,实行民主管理,利润按交易额返还社员,对外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也出现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这样一种产业化经营模式、合作制成为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中介。    应该说,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显示其优越性-第一,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了农民的自我服务,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第二,变龙头企业与分散农产对接为龙头企业与有组织的农户对接,增强了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实现了标准化生产:广大衣户有了代言入,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户的弱势地位,市场地位明显提高。第三,合作组织的发展,也为各级党委、政府抓农业和农村上作提供了桥梁和纽带。在这一方面,吉林、黑龙江两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助农增收效果十分明显:通过具体实践,可以认识到,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供求形势发生历史性变化,增加农民收入面临新的挑战的形势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势在必行。   

发展合作经济需完善制度环境

第一,搞好舆论引导;要解决好三个认识问题:一是我们现在搞的合作经济,是产权明晰、充分保护个人权益的合作经济:二是发展合作经济是对农村双层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决不能动摇“家庭经营”这一体制基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单纯的家庭经营存在两个不能有效对接,即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分散生产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不能有效对接。因此,既要坚持家庭经营不动摇、又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三是合作经济的核心是合作,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要不要合作、参加了要不要退出,都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自愿本身也是民主管理的体现: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有关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合作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一是难以规范。究竟什么样的组织才可以叫合作社,缺乏一个统一的有约束力的说法:二是不便管理:例如登记注册问题,有的按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有  ,的按企业法人,在工商局注册;有的害怕双重征税,不注册。三是在没有法理依据的情况下,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支持政策难以落实。四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    第三,利用传统资源:发展合作经济,不能重复“官办”的老路,但完全自下而上民办,也难以启动。针对这个问题。吉林和黑龙江两省采取了深化供销社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这一传统资源,有利于解决合作经济的初始投入问题,符合民办公助的合作社原则;首先,供销合作社是一个重要的合作经济资源。供销合作社原本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要深化改革,还社于农,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之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主体。其次,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已经有了成功的典型和经验。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长期的小生产,由农民自发发展合作经济,的确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必然是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自主发展或实现两者对接等多种形式。供销合作社这几年的改革,有效地进行了社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制,实现了职工身份转变,并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探索了“公司+专业合作社+农产”这一成功路子。供销合作社的主要阵地在农村,有着完整的经营网络,基层有农产品收购点,县以上供销社有农产品销售公司,大中城市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各级还有一批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企业,它的加工、销售能力是很强的。按照“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路子走下去,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得到发展,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也会得到提高。再次,供销合作社是沟通城乡经济交流的载体。供销合作社是农村最重要的流通力量,尽管多种流通形式获得较大发展,但供销合作社网络之完善、体系之健全、网点分布之广泛,是任何一个流通组织都难以媲美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各级联合社2741个,基层社2.7万个,专业合作社1.8万个;基层服务网点48万多个,其中村级综合服务站11万多个,庄稼医院2万多个;各类独立核算企业4.7万个。近年来,供销合作社通过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网络,一个以批发市场为中枢、以连锁超市为终端,以专业合作社为基地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和以统一采购为基础,以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综合服务站为终端的工业品供应体系初露端倪。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合作经济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加强党对合作事业的领导,始终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努力营造和谐社会,更需要加强党对合作事业的领导,发挥好合作经济组织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切实加强党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政治领导,把党的惠农政策通过合作社传达到农民社员手中,确保合作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完善党在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把党支部建设成办好合作社事业的战斗堡垒;加强思想和文化建设,努力倡导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社员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通过扶持合作社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努力建立和谐社会。 

  (摘自2004年12月20日《经济日报》

农村合作经济大有作为
发行时间:2005-06-20
网站编辑:周声涛
  
来源:研究所

农村合作经济大有作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  周声涛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蓬勃发展,这既是农民群众自己的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农民增收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农产品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奉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了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新阶段,农产品的生产基本实现市场化;农产品不愁“卖”的情况成为历史,由产品转化为货币的确成为决定农民收入的“惊险跳跃”;农产品比较利益发生作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已成为农村经济的内在要求: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增产不一定增收:过去,产品短缺,国家收购其中的大部分,农民不愁卖,增产就等于增收、现在,农户直接面对市场,东西多了价格却降低了,太多了就卖不出去,增产不仅未必增收,还可能血本无归:二是粮食安全问题面临新的挑战。过去是国家调控,粮食生产的主动权掌握在国家手里;现在是市场调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农民说了算。如何确保农民生产足够的粮食,需要新的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三是对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城乡日益紧密,农民的就业选择口益广阔,可以选择进城,也可以选择留乡;可以选择务工经商,也可以选择从事运输、中介:在比较利益作用下,农民就可能放弃农业,或者采取粗放经营的办法对待农业,精壮劳力去打工,留下老人、妇女保口粮:而农业是安天下的产业,如何应对农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保护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需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近年来,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多子、少取、放活”的方针。从2阗4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农林特产税,农业税、牧业税5年内取消。应该说,这是国家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大政策、好政策。现在,这一政策的优势和能量已经进发出来。去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加超过6%,可喜的是来自农业的收入增加较多,主产区种粮农民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    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去年的农民收入增长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一是政策性因素:去年是取消农林特产税,减少农业税的第一年:北京、吉林、黑龙江等部分省、市一并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二是物价指数普遍上涨带来的农产品涨价因素;因此,去年的高速增长具有特殊性。在这种特殊的增长背景逐步消失后,如何保持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在政策手段用足的同时,如何建立助农增收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一个现实性的紧迫问题。当前必须靠挖掘农业的内部潜力,靠形成农业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在“多子、少取”的政策落实后,要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放活”上。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创新,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总体供求平衡、结构性有剩余”的市场需要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贵在体制创新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达到15万个。出现这样一个发展,不是人为地推动,而是农村经济体制的自然演进,是农业进入战略性结构调整新阶段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农村实行双层经营体制20多年来,总体上是不断完善的,特别是家庭这个层次,十分稳固和完善,这是20多年农村发展、农业稳定的体制基础。但不平衡,主要是“统”的层次滞后,服务体系不健全,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取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在交易中经常吃亏。而且,农民生产决策往往只看左邻右舍,看一时的市场行情,多了更多,少了更少,生产大起大落,吃亏的最终是农民,实践证明,单靠农户这一组织形式,难以承担起按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的重任,难以避免市场化经营的风险。近年来,我国通过大力培植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农户”式的产业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生产的市场化问题,但总体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第一,合同履约率低。龙头企业感到分散的生产难以控制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农户认为龙头企业以大压小,压级压价;第二,龙头企业是市场主体,以利润为中心,考虑自身利益多,考虑农民利益少,国家对产业化经营给了大量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头让龙头企业得了,农民收益不多。在这种情形下,广大农民选择了合作制.出现了一批合作制龙头企业,对内按合作社原则办事,实行民主管理,利润按交易额返还社员,对外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也出现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这样一种产业化经营模式、合作制成为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中介。    应该说,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显示其优越性-第一,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了农民的自我服务,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第二,变龙头企业与分散农产对接为龙头企业与有组织的农户对接,增强了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实现了标准化生产:广大衣户有了代言入,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户的弱势地位,市场地位明显提高。第三,合作组织的发展,也为各级党委、政府抓农业和农村上作提供了桥梁和纽带。在这一方面,吉林、黑龙江两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助农增收效果十分明显:通过具体实践,可以认识到,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供求形势发生历史性变化,增加农民收入面临新的挑战的形势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势在必行。   

发展合作经济需完善制度环境

第一,搞好舆论引导;要解决好三个认识问题:一是我们现在搞的合作经济,是产权明晰、充分保护个人权益的合作经济:二是发展合作经济是对农村双层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决不能动摇“家庭经营”这一体制基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单纯的家庭经营存在两个不能有效对接,即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分散生产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不能有效对接。因此,既要坚持家庭经营不动摇、又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三是合作经济的核心是合作,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要不要合作、参加了要不要退出,都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自愿本身也是民主管理的体现: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有关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合作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一是难以规范。究竟什么样的组织才可以叫合作社,缺乏一个统一的有约束力的说法:二是不便管理:例如登记注册问题,有的按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有  ,的按企业法人,在工商局注册;有的害怕双重征税,不注册。三是在没有法理依据的情况下,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支持政策难以落实。四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    第三,利用传统资源:发展合作经济,不能重复“官办”的老路,但完全自下而上民办,也难以启动。针对这个问题。吉林和黑龙江两省采取了深化供销社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这一传统资源,有利于解决合作经济的初始投入问题,符合民办公助的合作社原则;首先,供销合作社是一个重要的合作经济资源。供销合作社原本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要深化改革,还社于农,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之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主体。其次,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已经有了成功的典型和经验。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长期的小生产,由农民自发发展合作经济,的确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必然是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自主发展或实现两者对接等多种形式。供销合作社这几年的改革,有效地进行了社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制,实现了职工身份转变,并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探索了“公司+专业合作社+农产”这一成功路子。供销合作社的主要阵地在农村,有着完整的经营网络,基层有农产品收购点,县以上供销社有农产品销售公司,大中城市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各级还有一批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企业,它的加工、销售能力是很强的。按照“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路子走下去,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得到发展,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也会得到提高。再次,供销合作社是沟通城乡经济交流的载体。供销合作社是农村最重要的流通力量,尽管多种流通形式获得较大发展,但供销合作社网络之完善、体系之健全、网点分布之广泛,是任何一个流通组织都难以媲美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各级联合社2741个,基层社2.7万个,专业合作社1.8万个;基层服务网点48万多个,其中村级综合服务站11万多个,庄稼医院2万多个;各类独立核算企业4.7万个。近年来,供销合作社通过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网络,一个以批发市场为中枢、以连锁超市为终端,以专业合作社为基地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和以统一采购为基础,以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综合服务站为终端的工业品供应体系初露端倪。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合作经济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加强党对合作事业的领导,始终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努力营造和谐社会,更需要加强党对合作事业的领导,发挥好合作经济组织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切实加强党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政治领导,把党的惠农政策通过合作社传达到农民社员手中,确保合作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完善党在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把党支部建设成办好合作社事业的战斗堡垒;加强思想和文化建设,努力倡导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社员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通过扶持合作社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努力建立和谐社会。 

  (摘自2004年12月20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