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
就国企改革方向问题,国资委最近撰文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重要的企业由国有资本控股: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国资委研究室在文章中对国企改革中目前争论较大的管理层收购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或无法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实际情况推选管理层收购,难以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
而对国有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问题,国资委明确表示,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投,但要切实做到规范推进,公开公正,有效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但该文明确提出,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针对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中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在规范推进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实现进场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实现“阳光交易”。
二、公开披露信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竞价机制。
三,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对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组织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要加强监管,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