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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中值得关注的民营化倾向问题
发行时间:2004-10-20
网站编辑:孙仲彝
来源:研究所

当前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中值得关注的民营化倾向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  孙仲彝

 当前,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中民营化(非公化)倾向相当突出,值得关注:

 民营经济,其实质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风险的经济。严格地说,这样的经济应称为“私有经济”。民营企业是指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一个企业是不是民营企业,应该看其主成分是不是民间私人资本,如果是就应归人民营企业的范畴。

 据统计,全国企业个数及其构成;1996年企业个数为262.81万家,其中国有企业占16.8%,集体企业占57.12%,民营企业占22.33%。到2001年企业个数为302.59万家,其中国有企业占11.7%,下降5.1%;集体企业占23.24%,下降33.88%;民营企业占57.39%,上升35.06%。全国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构成:1996年企业从业人员18234.1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占43.4%,集体企业占40.4%,民营企业占11.76%。到2001年企业从业人员16502.22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占27.4%,下降16%;集体企业占19.2%,下降21.2%;民营企业占42.41%,上升30.65%。

 对上述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个数、集体企业个数2001午比1996年分别下降5.1%和33.88%,民营企业个数上升35-06%,而其中相当一批民营企业是从国有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而形成的。在城乡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地区对集体资产少评估、低评估、漏评估,造成相当部分的集体资产流到民间资本范围中去;有些地区采用小卖大送,或者明卖实送的办法,出售集体资产,使大量集体资产落入少数私人手中。针对上述情况,对集体企业改制中民营化倾向有以下问题需要思考。

 一、集体企业改制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决不是为了将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集体企业改革明确指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可是,在现实经济工作中,不少地区通过集体企业的改革,将集体企业的资产“半送半卖”,把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些地区的领导者认为,集体企业投有活力,改制为民营企业才有活力,把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有利于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其实,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与集体企业改制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命题,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但决不能以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否则将不利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的发挥。

 当前正在号召学习新宪法、贯彻新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们应该遵守和贯彻(宪法》的规定,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个重大国策。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和坚决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并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照《宪法》有关规定,当前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民营化倾向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都论述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十五大报告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同时,还论述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我们审视一下,当前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是否有利于公有资产占有量的优势和质的提高,是否充分认识通过集体企业改制增强活力,对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从而大力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不少民营企业是靠创业者自己通过多种渠道形成创始资本,资本积累过程是企业资本自我滚动的过程,这种情况应积极引导和大力提倡。但是,不少民营企业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前身或者是集体企业、或者是具有集体企业性质的乡镇企业,在深化改革和“抓大放小”的政策背景下,直接从产权代表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手中将产权购买过来,其中大部分是由原来企业的经营者融资购买,江苏、浙江一带的大批民营企业都是这样转换过来的。不少民营企业又是在怎样的背景下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呢?与国有企业相比,法规滞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指导集体企业改革的法规,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筹研究、指导、协调集体企业改革的部门。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国家没有出台旨在支持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在兼并破产政策方面,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首先用于安置职工,集体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的清偿首先用于归还债务;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由财政部门托底,集体企业破产财政不托底。在解除劳动关系政策方面,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国家给予基本生活费,由财政、社保、企业三家负担,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国有企业职工解除、改变劳动关系,国家允许用现金或国有净资产支付经济补偿,集体企业则没有这项政策!在企业改制政策方面,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颁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简称859号文)明确规定辅助企业改制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而集体企业改制没有这一政策。以上情况表明,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民营化倾向是由于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使公有资产占有量的减少和公有资产质的弱化,不利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应该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

 二、集体企业改制应从理论和体制两方面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探索多种实现形式,应坚持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正确方向

 当前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民营化倾向,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的传统理论和实践中集体企业缺乏活力有关,因此,社会上对集体经济与集体企业出现“过时论”、“走到尽头论”、“集退私进论”等论调,一些地方出现对城乡集体企业“舆论宣传淡化,政策扶持弱化,管理服务退化”等现象。对上述状况,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与体制创新,把对集体企业改制的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重大国策上来,为集体企业改制,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舆论、政策和法制环境。

 对集体所有制的概念、集体经济的含义需要理论创新。过去,一般认为集体所有制及集体企业的模式是由斯大林首创,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集体企业把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财产归大堆”,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经营机制缺乏活力。因此,就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企业“过时论”,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已“走到尽头”.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应该“集退私进”。有的认为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农村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市民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将缺乏生存基础,在城市中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主要经济成分将是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集体经济的份额越来越小,在一般竞争领域中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民营化,因此,提出民营化是集体经济的出路。为了消除以上种种论调的不良影响,对集体经济概念既要正本清原,又要理论创新。

 关于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首倡者应该是马克思而不是斯大林。早在1874年,马克思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曾经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又提出:“俄国农民习惯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8页)。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一直重视研究并在实践中发展集体经济,对于集体经济概念的表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作了理论创新,在新形势下给集体经济赋予了新的内涵,即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经济,集体经济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相合作,发挥群体优势;二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允许职工集资入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都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对集体企业的体制创新.应该说以集体资产为主成分的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较为理想的新型集体经济体制。合作制仍然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经济体制。关于集体经济的现状,从上海来看,有“三大块”,第一块是城镇和市区的集体企业,第二块是农村集体企业,第三块是中央在沪企业的集体企业。集体资产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一左右,全市总资产大约1400个亿,集体资产约400个亿左右。有不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上海有1万多家,效果是肯定的。到2002年上海集体企业有5700家,如果说集体企业不行,只能说传统集体企业不行,正需要进行改革,应该按照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的方向进行改革为宜:

 集体企业改制除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以外,还应探索多种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建议按照《宪法》、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尽快制定全国探化集体经济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改革方向、目标和途径,切实解决职工就业、生活保障等问题;明确统筹研究、指导、协调集体企业改革的部门,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集体企业的改革,按照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方向前进。

 为了加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对原有的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制企业以外,在农村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领域应该继续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城镇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也应继续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实行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分配方式上确立劳动力产权,使劳动者具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利润的分配权,从而使劳动者在合作社经济组织中形成积累和个人所有的资本,逐步实现共同致富。随着合作社企业中集体积累的逐步壮大,与劳动者个人积累的增加,可以吸收社会资本的参股,以合作(集体)资产为主成分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将逐步成长。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加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集体企业改制,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与引导和发展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是统一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发展集体经济并不意味着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发展民营经济也并不是一定要通过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才能得到发展:要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巩固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时,既要坚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又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纯私有制企业、混合私有制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既要宣传国有经济采用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也要宣传集体经济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实现形式。

 总之,对于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民营化倾向,在舆论导向上应该不再突出宣传,政策导向上应该加以限制,促使集体企业的改革按照正确的方向健康地发展。

当前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中值得关注的民营化倾向问题
发行时间:2004-10-20
网站编辑:孙仲彝
  
来源:研究所

当前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中值得关注的民营化倾向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  孙仲彝

 当前,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中民营化(非公化)倾向相当突出,值得关注:

 民营经济,其实质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风险的经济。严格地说,这样的经济应称为“私有经济”。民营企业是指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一个企业是不是民营企业,应该看其主成分是不是民间私人资本,如果是就应归人民营企业的范畴。

 据统计,全国企业个数及其构成;1996年企业个数为262.81万家,其中国有企业占16.8%,集体企业占57.12%,民营企业占22.33%。到2001年企业个数为302.59万家,其中国有企业占11.7%,下降5.1%;集体企业占23.24%,下降33.88%;民营企业占57.39%,上升35.06%。全国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构成:1996年企业从业人员18234.1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占43.4%,集体企业占40.4%,民营企业占11.76%。到2001年企业从业人员16502.22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占27.4%,下降16%;集体企业占19.2%,下降21.2%;民营企业占42.41%,上升30.65%。

 对上述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个数、集体企业个数2001午比1996年分别下降5.1%和33.88%,民营企业个数上升35-06%,而其中相当一批民营企业是从国有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而形成的。在城乡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地区对集体资产少评估、低评估、漏评估,造成相当部分的集体资产流到民间资本范围中去;有些地区采用小卖大送,或者明卖实送的办法,出售集体资产,使大量集体资产落入少数私人手中。针对上述情况,对集体企业改制中民营化倾向有以下问题需要思考。

 一、集体企业改制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决不是为了将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集体企业改革明确指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可是,在现实经济工作中,不少地区通过集体企业的改革,将集体企业的资产“半送半卖”,把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些地区的领导者认为,集体企业投有活力,改制为民营企业才有活力,把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有利于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其实,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与集体企业改制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命题,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但决不能以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否则将不利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的发挥。

 当前正在号召学习新宪法、贯彻新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们应该遵守和贯彻(宪法》的规定,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个重大国策。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和坚决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并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照《宪法》有关规定,当前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民营化倾向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都论述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十五大报告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同时,还论述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我们审视一下,当前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是否有利于公有资产占有量的优势和质的提高,是否充分认识通过集体企业改制增强活力,对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从而大力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不少民营企业是靠创业者自己通过多种渠道形成创始资本,资本积累过程是企业资本自我滚动的过程,这种情况应积极引导和大力提倡。但是,不少民营企业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前身或者是集体企业、或者是具有集体企业性质的乡镇企业,在深化改革和“抓大放小”的政策背景下,直接从产权代表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手中将产权购买过来,其中大部分是由原来企业的经营者融资购买,江苏、浙江一带的大批民营企业都是这样转换过来的。不少民营企业又是在怎样的背景下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呢?与国有企业相比,法规滞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指导集体企业改革的法规,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筹研究、指导、协调集体企业改革的部门。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国家没有出台旨在支持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在兼并破产政策方面,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首先用于安置职工,集体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的清偿首先用于归还债务;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由财政部门托底,集体企业破产财政不托底。在解除劳动关系政策方面,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国家给予基本生活费,由财政、社保、企业三家负担,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国有企业职工解除、改变劳动关系,国家允许用现金或国有净资产支付经济补偿,集体企业则没有这项政策!在企业改制政策方面,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颁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简称859号文)明确规定辅助企业改制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而集体企业改制没有这一政策。以上情况表明,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民营化倾向是由于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使公有资产占有量的减少和公有资产质的弱化,不利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应该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

 二、集体企业改制应从理论和体制两方面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探索多种实现形式,应坚持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正确方向

 当前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民营化倾向,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的传统理论和实践中集体企业缺乏活力有关,因此,社会上对集体经济与集体企业出现“过时论”、“走到尽头论”、“集退私进论”等论调,一些地方出现对城乡集体企业“舆论宣传淡化,政策扶持弱化,管理服务退化”等现象。对上述状况,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与体制创新,把对集体企业改制的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重大国策上来,为集体企业改制,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舆论、政策和法制环境。

 对集体所有制的概念、集体经济的含义需要理论创新。过去,一般认为集体所有制及集体企业的模式是由斯大林首创,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集体企业把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财产归大堆”,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经营机制缺乏活力。因此,就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企业“过时论”,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已“走到尽头”.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应该“集退私进”。有的认为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农村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市民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将缺乏生存基础,在城市中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主要经济成分将是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集体经济的份额越来越小,在一般竞争领域中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民营化,因此,提出民营化是集体经济的出路。为了消除以上种种论调的不良影响,对集体经济概念既要正本清原,又要理论创新。

 关于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首倡者应该是马克思而不是斯大林。早在1874年,马克思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曾经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又提出:“俄国农民习惯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8页)。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一直重视研究并在实践中发展集体经济,对于集体经济概念的表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作了理论创新,在新形势下给集体经济赋予了新的内涵,即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经济,集体经济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相合作,发挥群体优势;二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允许职工集资入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都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对集体企业的体制创新.应该说以集体资产为主成分的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较为理想的新型集体经济体制。合作制仍然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经济体制。关于集体经济的现状,从上海来看,有“三大块”,第一块是城镇和市区的集体企业,第二块是农村集体企业,第三块是中央在沪企业的集体企业。集体资产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一左右,全市总资产大约1400个亿,集体资产约400个亿左右。有不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上海有1万多家,效果是肯定的。到2002年上海集体企业有5700家,如果说集体企业不行,只能说传统集体企业不行,正需要进行改革,应该按照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的方向进行改革为宜:

 集体企业改制除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以外,还应探索多种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建议按照《宪法》、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尽快制定全国探化集体经济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改革方向、目标和途径,切实解决职工就业、生活保障等问题;明确统筹研究、指导、协调集体企业改革的部门,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集体企业的改革,按照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方向前进。

 为了加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对原有的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制企业以外,在农村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领域应该继续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城镇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也应继续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实行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分配方式上确立劳动力产权,使劳动者具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利润的分配权,从而使劳动者在合作社经济组织中形成积累和个人所有的资本,逐步实现共同致富。随着合作社企业中集体积累的逐步壮大,与劳动者个人积累的增加,可以吸收社会资本的参股,以合作(集体)资产为主成分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将逐步成长。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加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集体企业改制,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与引导和发展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是统一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发展集体经济并不意味着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发展民营经济也并不是一定要通过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才能得到发展:要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巩固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时,既要坚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又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纯私有制企业、混合私有制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既要宣传国有经济采用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也要宣传集体经济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实现形式。

 总之,对于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民营化倾向,在舆论导向上应该不再突出宣传,政策导向上应该加以限制,促使集体企业的改革按照正确的方向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