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看解决“三农”问题的希望所在
葛修禄 徐富贤
一
浙江省台州市辖9个区、县、市,在550万人口中,农业人口占83%:自1997年该市农村出现第一个专业合作社以来,至2003年末,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14个,社员约3万人,带动农民约15万户,占农业户10%左右,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2003年14亿元以上。合作社的兴起,对农业、农村、农民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他们针对市场需求,发展蔬莱、瓜果、畜禽、海产、药材、花卉、茶叶等经济作物,形成如以箬横为中心沿海8万亩西瓜产业带,以泽国、新河为主的6万亩果蔗产业带,以坞根、温峤为主的800万羽草鸡产业带等,进行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使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同经济作物面积调整为58:42。
(二)局部农村形成对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将当地有关的购销大户、加工大户、技术专业户等按自愿、民主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民统一提供种苗、传授种养技术、拓展销售网络,初步形成科技、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有的还实现品牌化经营。仅合作社的农产品注册商标有129个,获全国绿色食品认证12家、省绿色农产品认证25家、省无公害基地认证23家。如“晨阳”牌蕃茄成为杭州的抢手货,形成院桥镇亩产利润8千元的高效农业;
(三)加快农民的富裕步伐。在合作社带动的影响下,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m3年5350元,增幅在7%以上,其中所属的温岭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接近或超过较富裕的上海郊区农民6650元的水平,面向黄土背朝天的社员种出10万元以上年收入,已不是希奇的新闻,
二
台州市的农民原来的状况是怎样呢?发展合作杜后起了哪些变化呢?
台州的市场经济原来就较活跃,但是台州市的农村同全国农村一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的一系列矛盾日益凸现,束缚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一)千家万户的农业小生产同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制度,是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长期坚持不变。但是也要看到,家庭经营在确立了农户自主地位的同时,形成了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由于经营主体十分分散,经济实力十分单薄,他们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市场预测能力差,承担风险力量小,缺乏销售开拓能力,交易方式落后,交易成本高,甚至在货源充沛时相互削价,进行恶性竞争。合作社成立后,变分散经营为集合经营,有能力到有需求的国内外大市场去建立运销网络。这样,社员不仅得到交售的现金收益,还能从销售、加工环节中得到第二次返利,以及年终股金分红,使社员同合作社之间结成利益和命运共同体,看到了比较效益,增强丁向心力。
(二)生产技术低下同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市场竞争经验证明,最终决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在于产品质量,同样的蔬菜,质量优劣价格就悬殊,有的畅销,有的最终淘汰。既要大批量上市又要保证质量,一定要提高各家各产生产技术,联合起来一起达到优质产品质量标准。提高质量的关键是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的标准化,而农业的标准化需要农业的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才是更好地组织分工、整合资源,保证质量的重要途径。而专业化又需要农业的组织化。建立合作社后,不仅提高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还可利用自身优势,在信息咨询、市场投入、规范经营、协调价格、调解利益纠纷等方面起到很好作用,切实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生产的传统作业同现代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多种需求之间矛盾日益突出。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在采种、施肥、施药、运销等环节上各自进行和各负风险,无法同现代化农业生产相适应。联合起来以后,由合作社在各个环节上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购销服务、技术服务乃至资金融通眼务等全方位服务,使合作社同社员之间形成“提供服务”和“使用服务”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技术、降低成本、保证农产品质量,通过国内外市场无公害要求的“绿色通道”。也只有这样,合作社才能按照市场化要求、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销售,从而提高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这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如何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台州市经验证明,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将千家万户联合起来、使小农业逐渐转变为大农业、传统农业逐渐转变为现代农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效益农业,从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民富裕步伐。这是农村经营组织体制的重大创新,生产方式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要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毛泽东同志曾高度评价合作社,说:“我国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这是中国人民“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毛泽东选集》第三卷954、955页)虽然“左”的指导思想在合作化问题上造成严重错误,但他所指引的仍然是一条光明大道。邓小平同志将废除人民公社、推行家庭承包经营看作为“第一次飞跃”,与此同时,他又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社会服务体系,发展集体经济,寄希望于出现“第二次飞跃”。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号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当然,这里讲的集体经济,我们领会这与产权虚置、归属模糊、“二全民”式管理的所谓集体经济的性质根本不同,而是产权清晰、按份共有、由劳动者当家作主、坚持“社员所有、社员管理、社员受益”的真正的集体经济。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定能走出新的路子。这是中国“三农”问题解决的希望所在。
三
要进一步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从全国而言,看来还有几个思想认识问题需要取得共识。
(一)有些干部包括某些负责人认为农民有“恐合症”,认为一说合作化就害怕合并资财,从而对组建合作社忧心忡忡。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现在的合作社同过去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后来的人民公社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组织。过去,农户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人社后,形成为无名无姓地共同公有的所谓集体所有制,割去私有制尾巴;现在,农产入社后,明晰股份组合中的各自持股份额,坚持个人所有权始终不变。过去,以生产队、大队乃至公社为单位,统一调配和组织集体生产劳动,统一进行经济核算和分配;现在,按照合作社的要求和标准生产,由农户家庭各自负责进行,并按各户交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经济结算。过去,是在各级领导发动以至行政命令下摘政治运动的结果;现在,是由农户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自主联合,并由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台州市实践看来,农民并不存在“恐合症”的问题,不能将今日的合作社同50年代“集体化”混淆起来,束缚自己手脚,而应理直气壮地予以大力支持。
(二)有的长期从事合作经济的同志往往从合作社应有定义出发,认为有些合作社不规范,从而过多地评头品足。其实,在合作社起办阶段,应把握开放性和渐进性的原则,在做法上要宽容一些。只要群众赞成的就应允许试。哪怕有些地方不太象样,只要它符合互助合作的基本精神,就要鼓励其发展,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合作社要允许多样化。可以由农村购销大户、有专长的农民来牵头兴办,也可依托供销部门、农技部门来兴办。可以围绕第一产业办,也可围绕第二、三产业办。可以股份式合作,也可以契约型合作、会员制合作。在合作社内部,可以有投资大、技术强的核心层,有一定投资、联系较多的紧密层,也可以有仅仅缴纳少量人社费、享受合作社服务的松散层。总之,谁懂市场谁带头,谁有本领谁牵头。与此同时,在组织合作社中要处理好几种关系。在充分尊重劳动的基础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资金、技术、管理、销售能量的重要作用。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也要重视各种要素按贡献分配,让一切生产要素活力竞争进发。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同时,也要坚持效率优先。在坚持对内服务非盈利原则的同时,也要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总之,不能用合作社本本中的条条框框来套,一切要从实际出发。
(三)只要“公司+农户”就可以了,为什么还需要“合作社+公司+农户”呢?这里讲的“公司”就是“龙头单位”的代名词,包括购销大户、加工大户、技术能手等。公司同农户是有利益相统一的一面;但也应看到,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同农民之间利益相互对立,甚至是尖锐冲突的。如公司有时会对农民压级压价,甚至转嫁市场危机。还需进一步看到,仅仅“公司+农户”的模式,公司同分散的农户之间只能是农产品买卖的外部经济关系。在产业链中,产品的增值大多是在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上创造的:如果农户只是提供农产品,农产品往往又是不太值钱,且不易升值;而“第一链”之后各个环节上的增值额只能完全归公司所有,农民不可能再分享。这样,农民势必只能处于出卖农产品和劳动力的弱势地位,就难以共同致富起来。看来仅仅是“公司+农户”的模式还是不够的。需要采取合作社形式,不仅组织广大农户,也要将购销大户、加工大户、技术能手等吸收进来,用内部章程、合约将龙头单位同广大农民利益联系起来,形成“命运共同体”,更好地发挥龙头单位的带动作用。台州市经验证明,在“公司+农户”的基础上,仍然有发展“合作社+公司+农户”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深刻领会邓小平伺志的战略思想:要鼓励一部份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其他人员走共同富裕道路;“带动”这两个字十分重要,首先要保护龙头单位的积极性,在兴办合作社时不能搞绝对平均主义。我们认为,既要从广大农民共同富裕来着眼,又要从充分发挥公司带动作用来着手。只有充分发挥公司的作用,才能带动广大农户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要有这样的辩证思维和宽宏胸怀。一定要切忌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切忌办成官办色彩,切忌违反自愿、民主原则的行政命令做法:
台州市各级党政组织对发展合作社是十分重视的。2003年3月25日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试行)》,就合作社的性质、组建原则和政策扶持措施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指导。但仍然遇到一些急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1)工商登记难统一,由于合作社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法律依据,法人地位不明确,各地只能参照股份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登记并在登记形式上五花八门.有的甚至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2)税收政策难到位:在我国,单个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自行销售是不用纳税的,而加入合作社后,农民自己的产品由合作社进行销售就要纳税,从而加重农民税负,挫伤了农民人杜积极性。(3)资金融通难解决。由于合作社是新生事物,缺乏信用基础,很难得到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4)绿色通道难实施。浙江省和台州市已出台了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要开通绿色通道的政策意见,但有关部门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导致政策执行不力,至今仍停留在文件上。以上问题希望中央有关部门予以重视、研究和支持解决,还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1998年已经决议的立法议程抓紧制定《合作社法》,首要的是明确规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作者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离休干部、高级经济师,同济大学离休干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