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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性质及规范管理
发行时间:2004-02-20
网站编辑:张旭锋
来源:研究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性质及规范管理

陕西省农业厅农经站  张旭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加工、购销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民办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它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化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发展步伐还很缓慢,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政策资金扶持不够,经营管理经验不足,组织规模较小,运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很多,大约有140万个,但经过注册登记的很少,可能不到30%,规范运营的就更少了,有人估计不到10%。因此,加强规范管理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适应“人世”和市场经济新形势,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性质

要抓好规范管理,必须从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知识人手,深刻理解其组织原则和性质。为此,首先要了解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因为它是世界合作经济发展历程的实践总结,是由100多个国家的200多个合作社组织共同修订、共同遵循的规范各国合作经济组织运营行为、促进世界合作经济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准则:目前的国际合作社原则是在世界公认的最早的合作经济组织典范——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形成的。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937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第15届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上,以“罗虚戴尔原则”为主体,正式确定了国际合作社原则,共8条。之后,随着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二战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大力提倡和推广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对合作社原则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并于1966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23届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上,重新修订为6条: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国际经济完全走向市场经济,加之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合作社原则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于是,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的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发表了“关于面向21世纪的合作社原则的声明”.明确了合作社的定义、价值观及基本原则,成为国际合作社迈向新世纪的共同纲领,其主要内容是:

1.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结合的自治组织,并通过共同所有、民主管理,以达到提高成员经济、社会、文化地位的共同目的;

2.合作社的价值观:合作社以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为基础,其成员信奉诚信、正直、社会责任、为他人着想的道德价值观;

3.基本原则:共7条:(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原则。合作社社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没有性别、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2)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由社员民主管理,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决策权(即一人一票)。(3)社员参与合作社经济原则:社员平等人股,合作社盈余提取公积金后,按交易量大小和股份多少分红:(4)独立自主原则;合作社是自治、自立组织,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组织达成协议时处于平等地位,并始终保持其自主性:(5)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原则。(6)合作社之间相互合作的原则。(7)关心当地社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

借鉴国际合作社原则,陕西省在开展农民专业协会试点过程中,坚持的具体原则表现在5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做到三个不改变,即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成员的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一原则是农民群众对国际合作社原则最朴素的解读,就是要坚持人会自愿,退会自由,不搞“拉郎配”,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成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是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真正以农民为主体,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四是坚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当地有什么主导产业就组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有什么需求就开展什么服务,成为连接龙头企业和农民的桥梁,逐步走向系列化服务,一体化经营的格局:

五是坚持开放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由农民自发组织.也可以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单位、农村供销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成员可以跨行业、跨社区、跨地域,跨所有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决定其性质是民办农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来深化理解: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性组织。它的成员是由一定数量的农民自愿参加、共同组建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组织上的团体性,提供服务的共享性,积累资产的共同所有性和不可分割性;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性组织。它是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经济组织,其目的是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只有经济要求,没有政治目的;只从事经济活动,不从事政治活动。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性组织。它是按照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和运作的,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对内盈利返还,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经济最大化;它不同于公益单位,也不同于盈利企业.是介于两者之间合作性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弱者的组织。它的成员主体不是经济能力很强的个人或组织,而是经济地位较低、能力较弱、处于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虽然也有经济实力较强的组织加入,但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与大的企业、公司相比,仍然是弱者。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的组织。它的成员虽然有人股.但并不是靠股金分红的食利者,而是通过人股增强经济能力,以便更好地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从而更好地发展生产;而且其成员本身还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是以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劳动为主要工作的劳动者。

6.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公助性组织。它是农民的合作组织,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并替政府承担一定的公益性职能,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和弱质产业。因此,其经营管理和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在政策、税收、信贷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扶持,具有明显的民办公助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性质的分析理解,当前应该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1.顺应形势,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目前农民单家独户的分散小生产、组织化程度低、信息闭塞、技术落后、农产品质量差的现状无法适应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发展趋势。同时,这一新形势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停留在现有的管理运营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可能走偏方向,不是改变性质成为盈利企业,就是因无法长久发展而消亡,最终断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力量之源:

2.制定法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现在我国农业法制体系尚不完善,还没有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繁荣: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引导与规范,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规矩可循,哪个规范,哪个不规范,没有衡量标准,甚至造成混乱,很多因缺乏规范管理而误人歧途,自行解散:所以,各类合作组织成立的不少,正常运作的不多:群众讲:“春天成立,冬天消失:”“成立时轰轰烈烈,运营时断断续续,最后是冷冷清清、”这都是因为不清楚如何做是正确而造成的结果:另外,由于没有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部门也比较混乱,有在农业部的,有在民政、科协、供销社等,让基层无所适从,给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困难。当前,制定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相关法规,其实有很多有利条件:一是国外有现成的《合作社法》、《农协法》可以借鉴;二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f一定的经验;三是浙江、陕西等省在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和有益的探索,陕西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兄弟省市的经验,正在修改完善《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经营范围、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等方面加以明确,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运营行为,实现其健康发展.促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3、健全章程制度,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己的“宪法”。《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任务、办公地址;(2)成员的权利义务,每股金额;(3)内部组织结构,内设机构,换届年限;(4)收益分配方式.等等重要事项:其次,要建立好“三会”制度,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各自的职责任务、管理权限: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重大事项:理事会是执行机构,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研究决定职权内的事项;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理事会及其成员和所有工作人员的行为。“三会”都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可流于形式。第三,要建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如工作人员责任制、会议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相关制度: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认真落实,逐步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利益分配、自我积累、风险保障等运营机制;第四,从业务工作需要出发设置好内部机构。业务量大的可以多设机构,业务少的就要少设机构,不能按照某个模式套用:目前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设机构主要有“五部一中心”。即:(1)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计划、组织协调、内部事务、制度建设、信息服务等业务。(2)财务管理部:负责股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及其他财务工作。(3)产品加工销售部:负责龙头企业的管理、农副产品的加工、贮藏、销售业务。(4)物资供应部:负责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采购和供应业务。(5)技术指导部: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推广、应用业务。(6)成员培训中心:通过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对成员进行生产经营、市场分析及成员所需要的其他知识培训,还可以与农广校、农函大、农业职业学校合作,开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4.制定优惠政策,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运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公益事业单位和盈利企业之间的合作经济组织,加之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贫穷地区,所以,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盈利性企业对待,而应该作为鼓励、扶持的合作性中介组织,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若按企业进行收税和管理,既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成本,又降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容易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改变服务性质走向盈利化,或者难以为计而破产解散,受害的还是农民、农业和农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并不是一开始就办错了.而是后来走错了方向,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自身管理水平低.部分负责人素质太差造成的;二是行政干预过度,缺乏自主权造成的;三是政策扶持不到位,外部环境差造成的。基金会办的比较好,解决了农民群众的很多困难和问题,政府不但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反而过度干预,各种摊派、强行征税、吃拿卡要等逼得基金会不得不倾向盈利,将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走上了自毁之路。因此,要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质,实现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必须从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扶持资金、优惠政策、项目支持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加强进行具体、务实、操作性强的扶持和指导.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5,抓好示范样板,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

抓典型示范是引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的一项费省效宏的好方法。抓示范,树样板,有利于使广大农民群众亲眼看见或亲身体会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惠,带动更多的农民积极主动地加入合作组织;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多年来,全国涌现出了不少运行管理规范、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通过进一步抓点示范,重点指导,规范运营,完善机制,树立样板,为当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利用示范点的成功经验,加强对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管理运营水平。

6.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水平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特点、职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既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国际合作社原则之一就有培训原则。世界各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成功、最重要的经验之一也是加强培训,造就一批忠事业、懂业务、会经营、能管理的干部队伍。组织培训,一方面要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办好专业合作组织打下干部基础;另一方面要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包括农经干部,使他们了解、掌握合作经济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各级政府特别是农业部门必须把业务培训作为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措施,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长中短期相结合等多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每年培训一批业务骨干和能手,不断规范运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性质及规范管理
发行时间:2004-02-20
网站编辑:张旭锋
  
来源:研究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性质及规范管理

陕西省农业厅农经站  张旭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加工、购销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民办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它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化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发展步伐还很缓慢,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政策资金扶持不够,经营管理经验不足,组织规模较小,运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很多,大约有140万个,但经过注册登记的很少,可能不到30%,规范运营的就更少了,有人估计不到10%。因此,加强规范管理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适应“人世”和市场经济新形势,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性质

要抓好规范管理,必须从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知识人手,深刻理解其组织原则和性质。为此,首先要了解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因为它是世界合作经济发展历程的实践总结,是由100多个国家的200多个合作社组织共同修订、共同遵循的规范各国合作经济组织运营行为、促进世界合作经济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准则:目前的国际合作社原则是在世界公认的最早的合作经济组织典范——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形成的。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937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第15届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上,以“罗虚戴尔原则”为主体,正式确定了国际合作社原则,共8条。之后,随着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二战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大力提倡和推广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对合作社原则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并于1966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23届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上,重新修订为6条: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国际经济完全走向市场经济,加之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合作社原则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于是,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的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发表了“关于面向21世纪的合作社原则的声明”.明确了合作社的定义、价值观及基本原则,成为国际合作社迈向新世纪的共同纲领,其主要内容是:

1.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结合的自治组织,并通过共同所有、民主管理,以达到提高成员经济、社会、文化地位的共同目的;

2.合作社的价值观:合作社以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为基础,其成员信奉诚信、正直、社会责任、为他人着想的道德价值观;

3.基本原则:共7条:(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原则。合作社社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没有性别、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2)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由社员民主管理,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决策权(即一人一票)。(3)社员参与合作社经济原则:社员平等人股,合作社盈余提取公积金后,按交易量大小和股份多少分红:(4)独立自主原则;合作社是自治、自立组织,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组织达成协议时处于平等地位,并始终保持其自主性:(5)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原则。(6)合作社之间相互合作的原则。(7)关心当地社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

借鉴国际合作社原则,陕西省在开展农民专业协会试点过程中,坚持的具体原则表现在5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做到三个不改变,即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成员的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一原则是农民群众对国际合作社原则最朴素的解读,就是要坚持人会自愿,退会自由,不搞“拉郎配”,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成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是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真正以农民为主体,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四是坚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当地有什么主导产业就组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有什么需求就开展什么服务,成为连接龙头企业和农民的桥梁,逐步走向系列化服务,一体化经营的格局:

五是坚持开放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由农民自发组织.也可以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单位、农村供销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成员可以跨行业、跨社区、跨地域,跨所有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决定其性质是民办农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来深化理解: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性组织。它的成员是由一定数量的农民自愿参加、共同组建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组织上的团体性,提供服务的共享性,积累资产的共同所有性和不可分割性;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性组织。它是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经济组织,其目的是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只有经济要求,没有政治目的;只从事经济活动,不从事政治活动。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性组织。它是按照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和运作的,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对内盈利返还,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经济最大化;它不同于公益单位,也不同于盈利企业.是介于两者之间合作性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弱者的组织。它的成员主体不是经济能力很强的个人或组织,而是经济地位较低、能力较弱、处于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虽然也有经济实力较强的组织加入,但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与大的企业、公司相比,仍然是弱者。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的组织。它的成员虽然有人股.但并不是靠股金分红的食利者,而是通过人股增强经济能力,以便更好地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从而更好地发展生产;而且其成员本身还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是以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劳动为主要工作的劳动者。

6.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公助性组织。它是农民的合作组织,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并替政府承担一定的公益性职能,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和弱质产业。因此,其经营管理和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在政策、税收、信贷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扶持,具有明显的民办公助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性质的分析理解,当前应该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1.顺应形势,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目前农民单家独户的分散小生产、组织化程度低、信息闭塞、技术落后、农产品质量差的现状无法适应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发展趋势。同时,这一新形势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停留在现有的管理运营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可能走偏方向,不是改变性质成为盈利企业,就是因无法长久发展而消亡,最终断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力量之源:

2.制定法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现在我国农业法制体系尚不完善,还没有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繁荣: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引导与规范,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规矩可循,哪个规范,哪个不规范,没有衡量标准,甚至造成混乱,很多因缺乏规范管理而误人歧途,自行解散:所以,各类合作组织成立的不少,正常运作的不多:群众讲:“春天成立,冬天消失:”“成立时轰轰烈烈,运营时断断续续,最后是冷冷清清、”这都是因为不清楚如何做是正确而造成的结果:另外,由于没有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部门也比较混乱,有在农业部的,有在民政、科协、供销社等,让基层无所适从,给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困难。当前,制定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相关法规,其实有很多有利条件:一是国外有现成的《合作社法》、《农协法》可以借鉴;二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f一定的经验;三是浙江、陕西等省在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和有益的探索,陕西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兄弟省市的经验,正在修改完善《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经营范围、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等方面加以明确,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运营行为,实现其健康发展.促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3、健全章程制度,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己的“宪法”。《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任务、办公地址;(2)成员的权利义务,每股金额;(3)内部组织结构,内设机构,换届年限;(4)收益分配方式.等等重要事项:其次,要建立好“三会”制度,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各自的职责任务、管理权限: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重大事项:理事会是执行机构,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研究决定职权内的事项;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理事会及其成员和所有工作人员的行为。“三会”都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可流于形式。第三,要建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如工作人员责任制、会议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相关制度: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认真落实,逐步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利益分配、自我积累、风险保障等运营机制;第四,从业务工作需要出发设置好内部机构。业务量大的可以多设机构,业务少的就要少设机构,不能按照某个模式套用:目前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设机构主要有“五部一中心”。即:(1)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计划、组织协调、内部事务、制度建设、信息服务等业务。(2)财务管理部:负责股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及其他财务工作。(3)产品加工销售部:负责龙头企业的管理、农副产品的加工、贮藏、销售业务。(4)物资供应部:负责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采购和供应业务。(5)技术指导部: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推广、应用业务。(6)成员培训中心:通过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对成员进行生产经营、市场分析及成员所需要的其他知识培训,还可以与农广校、农函大、农业职业学校合作,开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4.制定优惠政策,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运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公益事业单位和盈利企业之间的合作经济组织,加之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贫穷地区,所以,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盈利性企业对待,而应该作为鼓励、扶持的合作性中介组织,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若按企业进行收税和管理,既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成本,又降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容易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改变服务性质走向盈利化,或者难以为计而破产解散,受害的还是农民、农业和农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并不是一开始就办错了.而是后来走错了方向,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自身管理水平低.部分负责人素质太差造成的;二是行政干预过度,缺乏自主权造成的;三是政策扶持不到位,外部环境差造成的。基金会办的比较好,解决了农民群众的很多困难和问题,政府不但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反而过度干预,各种摊派、强行征税、吃拿卡要等逼得基金会不得不倾向盈利,将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走上了自毁之路。因此,要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质,实现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必须从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扶持资金、优惠政策、项目支持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加强进行具体、务实、操作性强的扶持和指导.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5,抓好示范样板,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

抓典型示范是引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的一项费省效宏的好方法。抓示范,树样板,有利于使广大农民群众亲眼看见或亲身体会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惠,带动更多的农民积极主动地加入合作组织;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多年来,全国涌现出了不少运行管理规范、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通过进一步抓点示范,重点指导,规范运营,完善机制,树立样板,为当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利用示范点的成功经验,加强对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管理运营水平。

6.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水平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特点、职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既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国际合作社原则之一就有培训原则。世界各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成功、最重要的经验之一也是加强培训,造就一批忠事业、懂业务、会经营、能管理的干部队伍。组织培训,一方面要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办好专业合作组织打下干部基础;另一方面要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包括农经干部,使他们了解、掌握合作经济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各级政府特别是农业部门必须把业务培训作为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措施,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长中短期相结合等多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每年培训一批业务骨干和能手,不断规范运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