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确保责任目标实施营造再就业良好氛围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上海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当前劳动力供求总量的矛盾依然存在,劳动力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现,这两大矛盾已成为上海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为此,上海市政府针对这一情况,今年将推出多项新政策,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氛围。
1.今年新增就业岗位:40万个。新增就业岗位统计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人数为准,统计范围为1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办理过用工登记,且12月底仍在岗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本市从业人员。
2.财政出资劳务项目将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即提供城市公共维护业就业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就业岗位,各有关单位须按规定到公益性职业介绍所办理上网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
3.都市型工业园区内企业可享受补贴。今年1月份以后,上海市都市型工业园区内企业凡新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井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合同)的,可申请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享受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实际使用人数计算,最高标难为年人均2000元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补助所需经费中,市就业促进专项资金承担70%,区县就业促进专项资金承担30%。2005年底前,都市型工业园区内企业可每年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一次,但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补贴。
4.税收减免惠及促进就业的企业。本市新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凡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凡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业辅业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经济实体,如果与原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也可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5.就业困难人员将获重点帮助。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含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将获得重点帮助,成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低保的未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给予低保待遇或终止其低保待遇。
6.失业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获收费优惠。本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