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改革创新
由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联合召开的“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改革与创新研讨会”于4月16日至17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有来自学会、总社以及17个省市区的30多位从事联社工作多年的同志,大家对联社的发展与改革有着切身的体会:总社和学会对这次研讨会很重视,会前做了认真研究和部署—总社杨志海、李玉娟、吕坚东等三位副主任出席会议,总社副主任、学会会长杨志海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总社副主任、副会长吕坚东主持会议 凌晋良副会长做小结。大家认为,会议所确定的研讨会主题很有针对性,符合各地实际,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研讨中大家紧紧围绕主题,结合各地实际,就联社的改革与创新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等问题,做了研讨:通过研讨,大家得到了新的启发:会议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关于联社的改革与创新问题
会议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联社的传统体制与市场经济新体制已不相适应,使联社工作的开展遇到了前听未有的困难;对此,应当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勇敢地面对现实,努力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依靠从事联社工作同志的智慧和力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走出一条联社工作的新路子:这也是历史的必然:对联社持“过时论”、“悲观论”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联社的地位作用,不能指望别人恩赐,只能靠我们自身锲而不舍的努力:联社能不能继续生存与发展,关键是联社有没有做出成就,能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要把联社自身工作进一步做好,特别是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要确保联社机构和队伍的稳定,确保联社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政杜分开的原则,不能再把联社当作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要切实管好用好联社的集体资产,确保联社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防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侵占联社集体资产:联社要谋求生存和发展,必须努力发展联社经济,继续办好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这是联社谋求生存与发展昕绝对不可缺少的条件:积极开展正常的社务业务活动,通过社务活动增强联社的生命力和凝聚力;要认真思考联社下一步的路究竟如何走,加快联社改革步伐、根据各地联社的不同情况和条件,有的可能继续保留联社组织:有的可能走集团化道路,借鉴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集团的做法;有的可能自下而上地自愿组合起集体企业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联盟、协会等—在改革中不论组建何种形式的组织,都不是简单地取消否定联社机构,而是通过改革使联社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关于联社的集体资产问题
会议强调,联合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合法权益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保护的,联社资产产权主体的边界也是清楚的,按《条例》规定,联社集体资产属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共同共有,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更不能把它视作无主资产,现在有人提出联社集体资产的终极产权、出资人是谁?杨志海副主任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联社集体资产的出资人就是联社。这样做符合联社的实际情况,事实上许多地方联社已经这样做了:联社是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这在《条例》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联社合法的财产权益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它的共同共有资产不可分割。联社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它的资产来源、性质、用途等都不同于企业,它的资产主要来自于成员企业历年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属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遵照取之于集体,用之于集体的原则,主要用于联社成员企业中的重点企业的发展和扶贫救灾以及举办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福利事业。企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是按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它不是投资行为,成员企业对联社的集体资产从来就不拥有产权关系,因此,也不能对联社提出追索、返还、分割集体资产的要求 现在有人以明晰产权为名,主张把联社集体资产卖光、分光,有违现行政策法规,是错误的。为了有效防止联社集体资产的流失或为少数人所占有,必须切实加强对这笔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问题
会议认为,传统集体企业经过几轮改革和制度创新,产权关系逐步明晰,多种形式的集体企业不断涌现,“集体经济得到新的发展”:一部分企业改制后退出集体经济领域,“二国营”模式的老集体企业数量大幅减少,这是历史的必然,是一种可喜的历史性进步,绝不等于集体经济的灭亡。在改革大潮中,要切实反对和防止把集体资产统统折腾光的私有化倾向以及种种损害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预见,劳动者“两个联合”的合作制,将成为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合作制组织是群众经济组织,更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组织,特别在现阶段大力提倡和鼓励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秘书处、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