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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发行时间:2003-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2002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通知》精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朱镕基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始终把这项涉及民生之本的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就业促进工作的主要责任,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当前,要继续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为生活困难的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家庭排忧解难,集中力量做好失业、下岗协保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一)建立促进就业的责任考核体系

从今年起,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包括:每年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等。

每年年初,要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相应年度考核指标,并层层分解,年中要加强督促落实,年底要进行考核。

(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共同促进就业

要着眼长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积极就业的舆论氛围

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各新闻媒体要根据就业促进工作的需要,开设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专栏或栏目,开展面向“4050”人员和失业青年的宣传活动:新闻报道中,要多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促进就业的做法和劳动者自强不息实现再就业的经验,营造鼓励积极就业的舆论氛围。

二、积极开辟就业门路,完善落实就业促进和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努力保持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平稳增长,通过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具有比较优势、适合本市普通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要鼓励扩大民间资金投入,改善非公企业投资渠道不畅的状况,积极扩大就困难对象“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县财政各按当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行社会保险优惠费率,井可另行享受月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九)充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加大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

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失业保险基金为主体。失业保险基金应调整预算安排,划出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开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

市级财政要结合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调整支出结构,并通过国有资产的变现,加大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市级财政的资金投入和国有资产变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

区、县财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并相应成立区县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十)实施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加大开业扶持力度

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4050"项目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需要向银行贷款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开业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在3年以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贴息。

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指导、推荐、评估等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推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

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将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纳入城镇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之中。

在全市所有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与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求职,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非正规就业、开业指导、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工作,切实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对有开业意向的,要引导其参加开业培训,并予提供开业指导,鼓励和帮助其自主创业。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参照对失业、下岗协保人员的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可视作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有关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属于《通知》规定范围的,按《通知)要求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_--、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就业服务体系

要在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失业、下岗协保人员提供免费、及时、方便的就业服务。同时,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要培育适应灵活就业的良好外部环境,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弹性工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十二)健全服务网络,加强就业服务

市、区县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继续完善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软件建设,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市、区县两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市级解决。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统一列入街道(乡镇)工作和管理体系,同时充实力量,健全队伍,以利更好地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区县负责解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基本待遇由区县、街道(乡镇)负责解决,奖励和工作经费由市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的考核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社区居委会层面也要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要在就业援助员队伍基础上,逐步配备专职劳动主任(现有就业援助员符合条件的可转任劳动主任),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十三)扶持新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灵活就业

要积极扶持发展非全日制职业经纪服务机构,为单位弹性用工和劳动者灵活就业提供专项中介服务:要重点发挥行业协会、劳动保障咨询机构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鼓励这些协会、机构成立专门事务所,从事非全日制职业经纪活动。

{十四)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工作经费。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加大劳动保障的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强化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力加强就业培训;根据本市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中高级技术工人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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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实现就业,可全额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贴。

在传统行业转制中转岗的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可部分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贴。

(十六)实施技能振兴计划

力争到2005年,高级技能及以上人员占技术性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从目前的6%提高到15%左右。

要进一步推进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切实提高青年劳动者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经历和敬业精神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

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在高等院校中推进“双证书”制度;

要扩建开放式公共实训基地及组建上海市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提升奉市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水平,促进中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要建立更广泛的培训服务平台,在为本市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引进国外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切实提高职业培训水平。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就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支撑。

(十七)实施小墟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试点工作

“镇保”具有低成本的特点,有利于扩大就业,也有利于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就业,在本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继续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先在试点区域的新建企业进行”镇保”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八)完善非全日制就业的参保模式

要进一步完善本市非全日制劳动者多头参保、按小时参保的模式,促进灵活、弹性就业的发展。非全日制劳动者就业后,既可以按照小时工模式参保,也可以按自由职业者办法参保。

(十九)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

要通过完善“低保”政策,鼓励享受“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自食其力。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已实现就业的,要适当提高其抵扣标准,同时实行救助渐退办法。

对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人员,要积极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对无故不接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的,本人不再列入“低保”享受范围。

(二十)落实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缴费的资金

要尽快落实本市部分老协保人员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的资金。

对缴费不力的企业,要加强责任督查。对一些濒临破产、关闭、歇业的困难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协助企业解决缴费问题。

六、加强劳动力供需总量的宏观调控,控制失业率上升趋势

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加强对全社会失业状况的宏观调控,及时化解失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切实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必须依法实施裁员,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员、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不能妥善解决职工相关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十二)积极促进本市劳动力从事城市维护业等公益性劳动

要对城市维护业中的公共绿化和市容环卫等公益性岗位进行梳理,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市劳动力进入这些岗位。同时,要对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机构工作岗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进行统计、清理,并制定本市劳动力进入这些岗位的办法,使之成为本市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渠道。

(二十三)建立失业抽样调查制度

通过建立失业抽样调查制度,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万户家庭人户调查,以获得相对科学、准确的调查失业率等失业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上海的失业警戒线,启动失业预警体系,实施对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控。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发行时间:2003-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2002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通知》精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朱镕基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始终把这项涉及民生之本的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就业促进工作的主要责任,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当前,要继续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为生活困难的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家庭排忧解难,集中力量做好失业、下岗协保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一)建立促进就业的责任考核体系

从今年起,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包括:每年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等。

每年年初,要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相应年度考核指标,并层层分解,年中要加强督促落实,年底要进行考核。

(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共同促进就业

要着眼长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积极就业的舆论氛围

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各新闻媒体要根据就业促进工作的需要,开设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专栏或栏目,开展面向“4050”人员和失业青年的宣传活动:新闻报道中,要多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促进就业的做法和劳动者自强不息实现再就业的经验,营造鼓励积极就业的舆论氛围。

二、积极开辟就业门路,完善落实就业促进和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努力保持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平稳增长,通过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具有比较优势、适合本市普通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要鼓励扩大民间资金投入,改善非公企业投资渠道不畅的状况,积极扩大就困难对象“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县财政各按当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行社会保险优惠费率,井可另行享受月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九)充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加大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

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失业保险基金为主体。失业保险基金应调整预算安排,划出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开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

市级财政要结合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调整支出结构,并通过国有资产的变现,加大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市级财政的资金投入和国有资产变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

区、县财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并相应成立区县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十)实施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加大开业扶持力度

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4050"项目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需要向银行贷款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开业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在3年以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贴息。

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指导、推荐、评估等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推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

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将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纳入城镇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之中。

在全市所有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与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求职,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非正规就业、开业指导、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工作,切实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对有开业意向的,要引导其参加开业培训,并予提供开业指导,鼓励和帮助其自主创业。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参照对失业、下岗协保人员的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可视作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有关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属于《通知》规定范围的,按《通知)要求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_--、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就业服务体系

要在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失业、下岗协保人员提供免费、及时、方便的就业服务。同时,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要培育适应灵活就业的良好外部环境,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弹性工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十二)健全服务网络,加强就业服务

市、区县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继续完善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软件建设,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市、区县两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市级解决。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统一列入街道(乡镇)工作和管理体系,同时充实力量,健全队伍,以利更好地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区县负责解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基本待遇由区县、街道(乡镇)负责解决,奖励和工作经费由市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的考核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社区居委会层面也要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要在就业援助员队伍基础上,逐步配备专职劳动主任(现有就业援助员符合条件的可转任劳动主任),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十三)扶持新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灵活就业

要积极扶持发展非全日制职业经纪服务机构,为单位弹性用工和劳动者灵活就业提供专项中介服务:要重点发挥行业协会、劳动保障咨询机构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鼓励这些协会、机构成立专门事务所,从事非全日制职业经纪活动。

{十四)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工作经费。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加大劳动保障的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强化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力加强就业培训;根据本市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中高级技术工人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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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实现就业,可全额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贴。

在传统行业转制中转岗的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可部分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贴。

(十六)实施技能振兴计划

力争到2005年,高级技能及以上人员占技术性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从目前的6%提高到15%左右。

要进一步推进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切实提高青年劳动者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经历和敬业精神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

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在高等院校中推进“双证书”制度;

要扩建开放式公共实训基地及组建上海市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提升奉市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水平,促进中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要建立更广泛的培训服务平台,在为本市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引进国外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切实提高职业培训水平。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就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支撑。

(十七)实施小墟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试点工作

“镇保”具有低成本的特点,有利于扩大就业,也有利于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就业,在本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继续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先在试点区域的新建企业进行”镇保”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八)完善非全日制就业的参保模式

要进一步完善本市非全日制劳动者多头参保、按小时参保的模式,促进灵活、弹性就业的发展。非全日制劳动者就业后,既可以按照小时工模式参保,也可以按自由职业者办法参保。

(十九)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

要通过完善“低保”政策,鼓励享受“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自食其力。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已实现就业的,要适当提高其抵扣标准,同时实行救助渐退办法。

对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人员,要积极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对无故不接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的,本人不再列入“低保”享受范围。

(二十)落实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缴费的资金

要尽快落实本市部分老协保人员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的资金。

对缴费不力的企业,要加强责任督查。对一些濒临破产、关闭、歇业的困难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协助企业解决缴费问题。

六、加强劳动力供需总量的宏观调控,控制失业率上升趋势

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加强对全社会失业状况的宏观调控,及时化解失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切实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必须依法实施裁员,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员、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不能妥善解决职工相关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十二)积极促进本市劳动力从事城市维护业等公益性劳动

要对城市维护业中的公共绿化和市容环卫等公益性岗位进行梳理,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市劳动力进入这些岗位。同时,要对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机构工作岗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进行统计、清理,并制定本市劳动力进入这些岗位的办法,使之成为本市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渠道。

(二十三)建立失业抽样调查制度

通过建立失业抽样调查制度,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万户家庭人户调查,以获得相对科学、准确的调查失业率等失业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上海的失业警戒线,启动失业预警体系,实施对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