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起实施的《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细规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5、2010~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6、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7、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8、除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西部开发政策及新疆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