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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发行时间:2003-06-20
网站编辑:赵宝林
来源:研究所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赵宝林

一、改革集体企业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长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管理集体企业,企业职工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劳保福利待遇和奖惩办法。这特劳动关系的弊病是:职工一进企业,生老病死全部包下来,企业负担越来越重,甚至企业出现亏损,工资奖金也照发不误,造成企业职工能进不能出,企业无权裁减富余人员,劳动生产率下降,经济效益增长缓慢,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改革这种劳动关系。当前,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就成为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这是因为: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企业优胜劣汰是必然趋势。原有的劳动关系不改变,职工不从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一旦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职工的出路问题,企业是无法解决的。

2.我国加入WTO后有个过渡时期。今年是第2年,如果不抓紧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就会失去时机。现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能进能出,一旦职工离开企业,就走向社会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谋求新的就业门路。集体企业如不改变原有的劳动关系,职工能进不能出,就无法同上述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今年国有企业实施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颁布的859号方件,也加大了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力度。国有企业可实施主辅分离,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对职工实行经济补偿,解决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集体企业更应该加快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

总之,集体企业只有加紧改革劳动关系,形成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分配能高能低的新型劳动关系,才能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二、松江区联社改革集体企业劳动关系的探索

松江区联社(工业总公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2002年对16家所属企业全面实施改制,改革企业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涉及1683名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率达到100%。改制后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占69.8%;不愿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占30.2%,他们获得经济补偿后,自谋出路。松江区联社(工业总公司)的主要做法是:

1.领导重视,调查摸底。对已改制的联社企业,开展新一轮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松江区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这次改革,充分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懂得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力的市场机制已基本确立,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联社企业只有顺应潮流,积极配合和投身到这次新一轮改革中去,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次改革在实施前,区联社和企业做了大量调查摸底工作,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固定职工,劳动制度改革后招用的合同制职工,企业因工伤残人员及其伤残等级,征地农民工,离法定退休二年内和三年内的职工人数等等,由区联社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分类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对1997年以来改制时留下来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厂房等资金进行评估,经区国资、集资办确认,按规定转让给企业,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中的各类经济补偿。

2.执行政策,确保稳定。为了推进新一轮改革,松江区委、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区联社在积极宣传解释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不走样。在做好解除全部职工的原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同时,做好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工作,签订新劳动合同时间一般二年一次,确保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具体的政策规定有以下9条:(1)工龄满10年,离法定退休2年内的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新劳动合同可签到法定退休时止。(2)离法定退休3年内的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凡愿意继续工作的可签订新劳动合同,原则上可签到法定退休时止(但不得少于2年),凡不愿意继续工作要求离开单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其他职工在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后,都给予最高不超过18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只要本人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的,企业都应继续与其签订不少于2年的新劳动合同。(4)对征地农民工、工伤残疾职工,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后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的,企业按规定另行给予征地工社会保险补助金,工伤职工就业补助金,对残疾职工(有证)也给予适当补贴;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的,提取的补助金暂留给企业使用。(5)已签订协保的职工,不列入改制范围,不再给经济补偿。(6)经济补偿金可当场支付给职工,也可由企业借用,支付给职工一定的利息。(7)企业资产收益率好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上浮50%;资产收益率差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下浮10%。(8)企业经济效益好,改制工作深入细致,顺利开展,保持稳定,对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补偿金,可高于职工的1-3倍。(9)对企业中原固定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原有职工人数15%的幅度内,每人以上年企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酌情给予企业补偿费用,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3.规范操作,手续完备。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原有合同的解除(终止)、各类经济补偿的计发、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工伤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规范操作。各项具体操作过程尽可能做到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签字后用人单位开出退工单。凡继续留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里特别强调解除老关系、经济补偿、建立新关系应同时进行,以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大局稳定。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转让、交易、权证转移等,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有关手续,确保国有或集体资产不流失。

三、建立新型劳动关系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

1.经济补偿金来源问题。目前改制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部分厂房资产评估变卖,获得的资金用于职工经济补偿。但不少企业资金紧缺,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时已做了处理,职工经济补偿金已没有来源。建议可以从企业每年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块,争取地方政府在新增税收中让渡一块,用于职工的经济补偿。鉴于职工人数很多,企业资金一步到位很难,改制企业的职工可分期分批置换身份,经过几年努力,最终全部改变劳动关系。

2.补偿标准问题。现在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差距较大,上海郊区城镇集体企业,一般职工按1年工龄补偿1月计算,月补偿金标准800元左右,平均每个职工变更劳动关系约支付2至3万元。而市区有些国有企业,月补偿金标准达1000元至2000元左右,加上其他补贴,平均每个职工变更劳动关系约支付5至6万元。由于各个企业经济条件不同,补偿金标准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议市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一个合理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以利于企业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3.双向选择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应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劳动用工制度。现在企业自主选择职工基本上可以做到,而职工自主择业则困难很大,根本原因是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为了缓解就业困难,建议可像崇明县那样,将原有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改变为劳动服务公司,继续为安置职工再就业提供各种服务。各单位要层层开展培训,帮助职工“精一门、会二门、学三门”,做到一专多能,容易找到就业门路。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发行时间:2003-06-20
网站编辑:赵宝林
  
来源:研究所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赵宝林

一、改革集体企业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长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管理集体企业,企业职工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劳保福利待遇和奖惩办法。这特劳动关系的弊病是:职工一进企业,生老病死全部包下来,企业负担越来越重,甚至企业出现亏损,工资奖金也照发不误,造成企业职工能进不能出,企业无权裁减富余人员,劳动生产率下降,经济效益增长缓慢,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改革这种劳动关系。当前,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就成为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这是因为: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企业优胜劣汰是必然趋势。原有的劳动关系不改变,职工不从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一旦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职工的出路问题,企业是无法解决的。

2.我国加入WTO后有个过渡时期。今年是第2年,如果不抓紧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就会失去时机。现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能进能出,一旦职工离开企业,就走向社会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谋求新的就业门路。集体企业如不改变原有的劳动关系,职工能进不能出,就无法同上述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今年国有企业实施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颁布的859号方件,也加大了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力度。国有企业可实施主辅分离,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对职工实行经济补偿,解决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集体企业更应该加快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

总之,集体企业只有加紧改革劳动关系,形成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分配能高能低的新型劳动关系,才能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二、松江区联社改革集体企业劳动关系的探索

松江区联社(工业总公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2002年对16家所属企业全面实施改制,改革企业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涉及1683名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率达到100%。改制后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占69.8%;不愿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占30.2%,他们获得经济补偿后,自谋出路。松江区联社(工业总公司)的主要做法是:

1.领导重视,调查摸底。对已改制的联社企业,开展新一轮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松江区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这次改革,充分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懂得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力的市场机制已基本确立,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联社企业只有顺应潮流,积极配合和投身到这次新一轮改革中去,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次改革在实施前,区联社和企业做了大量调查摸底工作,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固定职工,劳动制度改革后招用的合同制职工,企业因工伤残人员及其伤残等级,征地农民工,离法定退休二年内和三年内的职工人数等等,由区联社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分类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对1997年以来改制时留下来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厂房等资金进行评估,经区国资、集资办确认,按规定转让给企业,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中的各类经济补偿。

2.执行政策,确保稳定。为了推进新一轮改革,松江区委、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区联社在积极宣传解释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不走样。在做好解除全部职工的原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同时,做好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工作,签订新劳动合同时间一般二年一次,确保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具体的政策规定有以下9条:(1)工龄满10年,离法定退休2年内的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新劳动合同可签到法定退休时止。(2)离法定退休3年内的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凡愿意继续工作的可签订新劳动合同,原则上可签到法定退休时止(但不得少于2年),凡不愿意继续工作要求离开单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其他职工在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后,都给予最高不超过18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只要本人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的,企业都应继续与其签订不少于2年的新劳动合同。(4)对征地农民工、工伤残疾职工,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后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的,企业按规定另行给予征地工社会保险补助金,工伤职工就业补助金,对残疾职工(有证)也给予适当补贴;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的,提取的补助金暂留给企业使用。(5)已签订协保的职工,不列入改制范围,不再给经济补偿。(6)经济补偿金可当场支付给职工,也可由企业借用,支付给职工一定的利息。(7)企业资产收益率好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上浮50%;资产收益率差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下浮10%。(8)企业经济效益好,改制工作深入细致,顺利开展,保持稳定,对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补偿金,可高于职工的1-3倍。(9)对企业中原固定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原有职工人数15%的幅度内,每人以上年企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酌情给予企业补偿费用,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3.规范操作,手续完备。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原有合同的解除(终止)、各类经济补偿的计发、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工伤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规范操作。各项具体操作过程尽可能做到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签字后用人单位开出退工单。凡继续留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里特别强调解除老关系、经济补偿、建立新关系应同时进行,以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大局稳定。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转让、交易、权证转移等,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有关手续,确保国有或集体资产不流失。

三、建立新型劳动关系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

1.经济补偿金来源问题。目前改制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部分厂房资产评估变卖,获得的资金用于职工经济补偿。但不少企业资金紧缺,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时已做了处理,职工经济补偿金已没有来源。建议可以从企业每年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块,争取地方政府在新增税收中让渡一块,用于职工的经济补偿。鉴于职工人数很多,企业资金一步到位很难,改制企业的职工可分期分批置换身份,经过几年努力,最终全部改变劳动关系。

2.补偿标准问题。现在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差距较大,上海郊区城镇集体企业,一般职工按1年工龄补偿1月计算,月补偿金标准800元左右,平均每个职工变更劳动关系约支付2至3万元。而市区有些国有企业,月补偿金标准达1000元至2000元左右,加上其他补贴,平均每个职工变更劳动关系约支付5至6万元。由于各个企业经济条件不同,补偿金标准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议市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一个合理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以利于企业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3.双向选择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应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劳动用工制度。现在企业自主选择职工基本上可以做到,而职工自主择业则困难很大,根本原因是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为了缓解就业困难,建议可像崇明县那样,将原有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改变为劳动服务公司,继续为安置职工再就业提供各种服务。各单位要层层开展培训,帮助职工“精一门、会二门、学三门”,做到一专多能,容易找到就业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