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经济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最近,中国农科院农经所研究员韩元钦著文指出:否定集体经济,否定集体所有制,否定集体产权,是近些年来部分学者和相关当权者的一种时尚。他们一再强调,要把集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分开,在分开的基础上,竭力贬损集体所有制,贬损集体产权。可是,他们却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论据。相反地,他们在引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引述国外合作制理论,引述合作社历史时,又往往缺乏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以致懵懂模糊,片面武断,甚至张冠李戴,指鹿为马。他们分明在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关于“关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但他们又始终不能证明这个规定究竟错在哪里。他们简单地把集体经济等同于苏联时期的集体农庄和人民公社,进而全盘抹煞集体经济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他们忽略了,集体农庄和人民公社只不过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的实现形式而已。而集体经济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其包容性比集体农庄和人民公社要大得多。集体经济是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的。合作经济,按组织制度和运行规则划线,它是按合作杜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社经济。从所有制角度看,任何一个正常的现代合作社,都有共有财产。这种共有,通常采取其成员份额所有的形式,但财产的实际支配权,即使用权、经营权和一定的处分权等,则操于合作社集体之手。份额所有权形式,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形式之一。退一步说,至少是份额所有制下的财产支配归集体,该是毫无疑问的集体产权。这种情形已经表明,现代合作社经济从所有制角度就是集体经济。现代合作社都有积累财产。而公共积累成为不可分割的公共基金,又是现代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下形成的公有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典型产权形式。从这个角度讲,合作社经济就更是集体经济了。可以这样讲,现代合作社,几乎都带有二重性格:从组织和运行的角度看,它是合作社经济;从所有制角度看,它是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