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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是关键 “社”是载体
发行时间:2003-02-20
网站编辑:车天福
来源:研究所

“联”是关键  “社”是载体

——谈联社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思路彭汉辉  车天福

从联社性质来看,联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只要集体经济依然存在、依然发展,作为集体经济联合组织的联社就必然有其生存的条件和发展的空间。从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看,无论是国家的《宪法》,还是党的十五大(报告》,都十分明确地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这不仅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新形势下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还清楚地告诉我们,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联社存在的必要性,也为联社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天地。由此可见,新形势下联社生存与发展的前景并不象有些人讲的那样惨淡,似乎已走到了“死地绝境”。

但是,对新形势下联社生存与发展面临的危机和困境,我们必须要有足够认识和高度重视。这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已使联社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异”,多了“官气”、少了“民味”,成了“吃‘民粮’、走‘官道’、穿‘官袍’、坐‘官位’、办‘官事”’的“行政附属物”,导致联社在向市场经济“变型转轨”的过程中患上了“不适应症”,陷入了重重困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联社的生存在于改革,联社的发展也在于改革;唯有改革才是联社在新条件下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认为,当前对于联社来说,摆在面前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寻找能够适应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新形式、新空间。从而把握好联社改革与建设的方向,选择好联社生存与发展的定位,冲破制约和影响联社“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的旧体制。

在寻找联社“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新形式、新空间的实践中,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年来不少地方联社所以在新的形势下陷入了“炊断粮、水断源”的困境,走到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地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联社“联”的功能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被淡化了;“社”的作用在“以政代社”的影响下被取代了,从而使联社在生存与发展的实践中少了“联”的特色,多了“政”的色彩;少了“社”的功能,多了“官”的职能。我们以为,联社,“联”是关键,“社”是载体。集体经济只有在真正意义上的“联”起来,:社”的生存才有必要性,“社”的发展才有可能性。同时,应当看到,这些年,我们一些联社所以地位降低、作用削弱、机构撤并、生存艰难,除了受旧体制的影响和制约之外。从自身原因的分析看,问题主要出在“联”和“社”两个字上。在·联”字上,联社的资产纽带作用已被行政的隶属关系掩盖了,经济合作关系已被行政的手段割断了;在“社”字上,联社的社务功能也被政务的职能取代。因此,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加强联社自身的改革与建设,积极寻找适应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首先要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问题,就是在联社的改革与建设方面要摆正“联”与“社”的关系,真正从实质意义上弄清“联”的内涵,做好“社”的文章。尤其是要弄清楚联社这个集体经济的联合组织,在新的形势下该怎么“联”、“联”什么?应包括哪些内容?应采取哪些形式?这些对于联社来说,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关系到能否定好联社的位、掌好联社的舵、把好联社的向、走好联社的路、办好联社的事;能否与时俱进,重塑联社组织,重振联社雄风,把联社办成真正具有“群众性、经济性、合作性、民主性、服务性”特色,符合“自愿联合、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要求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

当前,在新情况、新形势和新的历史条件下,联社该采取何种形式去实现它的“联”呢?我们认为,联社就是要“联”以社为载体,“社”以联为关键。具体来说,就是应该从以下五方面去积极寻求能够适应联社实现“联”的新形式,努力寻找能够适应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

第一,要以资产为纽带。我们认为,对于联社来说,资产不仅是赣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连接联社与成员单位的主要纽带;不仅在计划经济时期联社与企业之间的“联”需要以资产为纽带,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联社与企业之间的“联”,更需要具备产权明晰的资产纽带关系。因为,资产纽带在实现联社与企业“联”的环节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资产为纽带而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合作关系,它完全以出资额比例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存在资产纽带关系以外的行政隶属式关系和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更不存在“父子脐带式”的关系。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在当前推进集体企业改革转制时,要防止受“集体资产退出论”的影响,对联社历史形成投向企业的集体资产从所有改制企业中“退出”,有的甚至”一退而尽”,从而割断与成员单位的资产纽带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的、也是不利于联社今后生存与发展的。可以断定:若坚持集体资产从所有改制企业中一概退出的话,那么企业改制完成之时,即是联社消失之日。但是,我们又不反对联社集体资产从一些企业、一些领域中退出。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寻找实现以资产为纽带的“联合”形式时,必须切实把握好以下五点:(1)必须切实把握“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做到“有为则联,无为则退”;(2)必须切实把握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做到“有利则联、无利则退”;(3)必须切实把握“管住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强化监控权、抓紧收益权”的集体资产改革思路,要明确改制不是为了割断联社与成员单位的资产纽带关系,而是为了理顺、明晰、巩固联社与成员单位的产权关系;(4)必须切实把握符合盘活联社存量资产、调整联社资本结构、优化联社资产重组的资产营运方向,做到在资产营运中不断调整、完善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资产纽带关系,以确保联社集体资产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5)必须切实把握建立资产纽带关系,要敢于突破“封闭式”的传统做法。只有这样,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资产纽带关系才能基础扎实、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体系完善。

第二,要以企业为基础。我们认为,在计划经济年代里,联社实现“联”的基础在于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联社实现“联”的基础仍然在于企业。投有企业为基础,联社的存在就等于空中楼阁、无水之鱼、无本之木。现在的问题是在新形势下,联社应该如何以企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和巩固与企业间的“联合”,把联社办成真正是企业自己的“经济联合组织”,而不是行政的“经济主管部门”。对此,我们的基本思路是:(1)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就是要通过对原有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明晰股份比例,强化股权管理,严格按照联社的出资比例,以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形式,与老企业夯实“联”的基础。(2)以结构调整为新起点。就是要通过对原有二轻企业产品结构、产权结构、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把联社的良性资产、优质资源、有效资金,从“夕阳企业”、“死火企业”中剥离出来,择优投向优势企业、效益企业或高新科技企业,以成为新形势下联社实现“联”的新基础、新起点。(3)以招商引资为结合点。就是要通过对原二轻企业的联社股或集体资产的出让为项目,引入外资,实现企业股权重组、结构优化。在重组和优化中,寻找“联”的结合点,重组“联”的新基础。(4)以寻求发展为着重点。就是要把联社“以企业为基础”的“联合”着重点,放到寻求能够极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适合联社自身生存的工作上来,积极寻找新的“联合”基础,发展新的“联合”成员,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只有这样,联社“以企业为基础”的“联”才能做到与时俱进,才能适应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第三,要以合作为形式。我们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合作”依然是联社与成员之间实现“联合”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互助合作”是联社办社宗旨的主要内容之一。从严格意义上说,联社是合作经济的产物,而合作则是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实现“联”的表现形式。为此,对于联社自身来说,“合”是“联社”的必然形式,而“联”则是“合”的必然选择,无“合”则无“联”,有“合”必有“联”,这是一种不可改变的客观现象。但是,合作的方式和途径不再是单一的、封闭的,而是多途径、多形式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联社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能否适应新情况、新形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积极寻求能够促进“合作”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我们以为,目前,联社可选择的“合作”形式或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份合作。即是可以通过对原二轻集体企业进行合作制改造,明晰产权、按份共有,同担风险、共享权益,从而实现产权结构上的股份合作。(2)项目合作。即是可以通过以项目寻找合作伙伴,以合作共同开发项目,共同寻求发展,共同分享利益的方式,以取得更广阔的合作空间。(3)资本合作。即是可以通过产权出让、嫁接改造、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等方式,在资产运营上寻找和实现新的资本合作。(4)经济合作。即是可以通过产品开发、技改投入、存量盘活等方式,以实现经济上的新型合作。

总之,在新形势下联社的生存与发展决定了她必须继续承担起高举“合作经济”大旗历史使命。

第四,要以服务为根本。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服务不仅是联社的一项基本任务,而且是联社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就这个意义上来说,“社务”就是“服务”,“服务”则是“社务”的根本。所以,围绕强化服务功能,做好服务文章,则是联社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也是联社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新任务。只有以服务为根本,真正做好强化服务的文章,联社才可能在新情况、新条件、新形势下寻找到能够适应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和“改革与建设”的新天地。当前,联社急需从“维权、协调、指导、互助、咨询”等五个方面强化自身的服务功能:(1)维权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维权服务,是新形势下联社搞好自身改革与建设必须具备的一项主要功能;同时,又是联社赖以生存与发展必须具有的一项重要服务。(2)协调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培育良好环境,发挥桥梁作用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协调服务同样是新形势下联社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功能和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3)指导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予以工作指导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指导不等于领导,指导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同样也是新形势下联社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功能和提供的一种重要服务。(4)互助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的互助合作,承担起“牵线搭桥”作用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互助”是联社办社宗旨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特色。如果联社少了“互助”的特色,那么它的生命力就会显得十分苍白。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互助也是服务。只有切实加强和做好联社成员单位之间的互助,合作经济才更有生命力,联社才更有凝聚力。(5)咨询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提供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场营销、经营策划、企业诊断、员工培训等一种服务。我们认为,随着联社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联社对成员单位的服务,更多的将是各项咨询服务。这种全新的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将为联社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平台。

第五,要明确法人地位。我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趋向规范化,联社自身的法制意识必须增强,联社自身的法人地位必须明确:这既是联社在新条件下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证,又是联社在新形势下适应改革与建设的迫切要求。虽然,总社的《章程》已经明文规定:“总社及其成员单位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至今举国上下仍有不少联社因为还没有完成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而致使联社的法人主体不到位、法人地位不明确、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权益不保障。因此,这对于联社自身来说,是新形势下必须补上的“重要一课”和完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联社自身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的迫切需要。

然而,对于联社法人主体和法人地位的问题,应该说从联社纽建那天起就已经明确:是“由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为着共同的利益和发展,自愿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这就从联社的属性上清楚地告诉我们两个概念性的问题:(1)它是一个“自愿组合”的经济组织;(2)这个“经济组织”是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的经济实体。由此可见,联社属性本身已要求其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法入主体和经济实体。否则,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法人地位是不确立的,法人权益也是不受法律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在法律关系上也是不完整、不完善、不规范的。

综上所述可见,新时期加强联社自身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在于“联”,基础在于“社”,重点在于实现“四个转变”:即在联社的屑性方面实现由“民有、官办、官定位”向“民有、民办、民定位”的转变;在管理体制方面实现由“以政代社”、“政社合一”的传统体制向“社、资、法”三位一体的新型体制转变;在产权结合方面实现由“自我封闭”、“自我体系”单元结构向开放化的多元结构转变;在管理模式上实现由“以政代社”的行政管理模式向“政社分开”、“以资为本”的资产管理模式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拓展联社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才能充分显示联社旺盛的生命力。(作者单位:广西梧州市;轻工业合作联社)

“联”是关键 “社”是载体
发行时间:2003-02-20
网站编辑:车天福
  
来源:研究所

“联”是关键  “社”是载体

——谈联社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思路彭汉辉  车天福

从联社性质来看,联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只要集体经济依然存在、依然发展,作为集体经济联合组织的联社就必然有其生存的条件和发展的空间。从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看,无论是国家的《宪法》,还是党的十五大(报告》,都十分明确地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这不仅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新形势下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还清楚地告诉我们,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联社存在的必要性,也为联社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天地。由此可见,新形势下联社生存与发展的前景并不象有些人讲的那样惨淡,似乎已走到了“死地绝境”。

但是,对新形势下联社生存与发展面临的危机和困境,我们必须要有足够认识和高度重视。这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已使联社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异”,多了“官气”、少了“民味”,成了“吃‘民粮’、走‘官道’、穿‘官袍’、坐‘官位’、办‘官事”’的“行政附属物”,导致联社在向市场经济“变型转轨”的过程中患上了“不适应症”,陷入了重重困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联社的生存在于改革,联社的发展也在于改革;唯有改革才是联社在新条件下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认为,当前对于联社来说,摆在面前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寻找能够适应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新形式、新空间。从而把握好联社改革与建设的方向,选择好联社生存与发展的定位,冲破制约和影响联社“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的旧体制。

在寻找联社“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新形式、新空间的实践中,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年来不少地方联社所以在新的形势下陷入了“炊断粮、水断源”的困境,走到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地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联社“联”的功能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被淡化了;“社”的作用在“以政代社”的影响下被取代了,从而使联社在生存与发展的实践中少了“联”的特色,多了“政”的色彩;少了“社”的功能,多了“官”的职能。我们以为,联社,“联”是关键,“社”是载体。集体经济只有在真正意义上的“联”起来,:社”的生存才有必要性,“社”的发展才有可能性。同时,应当看到,这些年,我们一些联社所以地位降低、作用削弱、机构撤并、生存艰难,除了受旧体制的影响和制约之外。从自身原因的分析看,问题主要出在“联”和“社”两个字上。在·联”字上,联社的资产纽带作用已被行政的隶属关系掩盖了,经济合作关系已被行政的手段割断了;在“社”字上,联社的社务功能也被政务的职能取代。因此,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加强联社自身的改革与建设,积极寻找适应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首先要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问题,就是在联社的改革与建设方面要摆正“联”与“社”的关系,真正从实质意义上弄清“联”的内涵,做好“社”的文章。尤其是要弄清楚联社这个集体经济的联合组织,在新的形势下该怎么“联”、“联”什么?应包括哪些内容?应采取哪些形式?这些对于联社来说,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关系到能否定好联社的位、掌好联社的舵、把好联社的向、走好联社的路、办好联社的事;能否与时俱进,重塑联社组织,重振联社雄风,把联社办成真正具有“群众性、经济性、合作性、民主性、服务性”特色,符合“自愿联合、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要求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

当前,在新情况、新形势和新的历史条件下,联社该采取何种形式去实现它的“联”呢?我们认为,联社就是要“联”以社为载体,“社”以联为关键。具体来说,就是应该从以下五方面去积极寻求能够适应联社实现“联”的新形式,努力寻找能够适应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

第一,要以资产为纽带。我们认为,对于联社来说,资产不仅是赣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连接联社与成员单位的主要纽带;不仅在计划经济时期联社与企业之间的“联”需要以资产为纽带,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联社与企业之间的“联”,更需要具备产权明晰的资产纽带关系。因为,资产纽带在实现联社与企业“联”的环节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资产为纽带而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合作关系,它完全以出资额比例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存在资产纽带关系以外的行政隶属式关系和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更不存在“父子脐带式”的关系。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在当前推进集体企业改革转制时,要防止受“集体资产退出论”的影响,对联社历史形成投向企业的集体资产从所有改制企业中“退出”,有的甚至”一退而尽”,从而割断与成员单位的资产纽带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的、也是不利于联社今后生存与发展的。可以断定:若坚持集体资产从所有改制企业中一概退出的话,那么企业改制完成之时,即是联社消失之日。但是,我们又不反对联社集体资产从一些企业、一些领域中退出。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寻找实现以资产为纽带的“联合”形式时,必须切实把握好以下五点:(1)必须切实把握“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做到“有为则联,无为则退”;(2)必须切实把握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做到“有利则联、无利则退”;(3)必须切实把握“管住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强化监控权、抓紧收益权”的集体资产改革思路,要明确改制不是为了割断联社与成员单位的资产纽带关系,而是为了理顺、明晰、巩固联社与成员单位的产权关系;(4)必须切实把握符合盘活联社存量资产、调整联社资本结构、优化联社资产重组的资产营运方向,做到在资产营运中不断调整、完善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资产纽带关系,以确保联社集体资产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5)必须切实把握建立资产纽带关系,要敢于突破“封闭式”的传统做法。只有这样,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资产纽带关系才能基础扎实、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体系完善。

第二,要以企业为基础。我们认为,在计划经济年代里,联社实现“联”的基础在于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联社实现“联”的基础仍然在于企业。投有企业为基础,联社的存在就等于空中楼阁、无水之鱼、无本之木。现在的问题是在新形势下,联社应该如何以企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和巩固与企业间的“联合”,把联社办成真正是企业自己的“经济联合组织”,而不是行政的“经济主管部门”。对此,我们的基本思路是:(1)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就是要通过对原有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明晰股份比例,强化股权管理,严格按照联社的出资比例,以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形式,与老企业夯实“联”的基础。(2)以结构调整为新起点。就是要通过对原有二轻企业产品结构、产权结构、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把联社的良性资产、优质资源、有效资金,从“夕阳企业”、“死火企业”中剥离出来,择优投向优势企业、效益企业或高新科技企业,以成为新形势下联社实现“联”的新基础、新起点。(3)以招商引资为结合点。就是要通过对原二轻企业的联社股或集体资产的出让为项目,引入外资,实现企业股权重组、结构优化。在重组和优化中,寻找“联”的结合点,重组“联”的新基础。(4)以寻求发展为着重点。就是要把联社“以企业为基础”的“联合”着重点,放到寻求能够极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适合联社自身生存的工作上来,积极寻找新的“联合”基础,发展新的“联合”成员,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只有这样,联社“以企业为基础”的“联”才能做到与时俱进,才能适应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第三,要以合作为形式。我们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合作”依然是联社与成员之间实现“联合”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互助合作”是联社办社宗旨的主要内容之一。从严格意义上说,联社是合作经济的产物,而合作则是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实现“联”的表现形式。为此,对于联社自身来说,“合”是“联社”的必然形式,而“联”则是“合”的必然选择,无“合”则无“联”,有“合”必有“联”,这是一种不可改变的客观现象。但是,合作的方式和途径不再是单一的、封闭的,而是多途径、多形式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联社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能否适应新情况、新形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积极寻求能够促进“合作”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我们以为,目前,联社可选择的“合作”形式或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份合作。即是可以通过对原二轻集体企业进行合作制改造,明晰产权、按份共有,同担风险、共享权益,从而实现产权结构上的股份合作。(2)项目合作。即是可以通过以项目寻找合作伙伴,以合作共同开发项目,共同寻求发展,共同分享利益的方式,以取得更广阔的合作空间。(3)资本合作。即是可以通过产权出让、嫁接改造、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等方式,在资产运营上寻找和实现新的资本合作。(4)经济合作。即是可以通过产品开发、技改投入、存量盘活等方式,以实现经济上的新型合作。

总之,在新形势下联社的生存与发展决定了她必须继续承担起高举“合作经济”大旗历史使命。

第四,要以服务为根本。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服务不仅是联社的一项基本任务,而且是联社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就这个意义上来说,“社务”就是“服务”,“服务”则是“社务”的根本。所以,围绕强化服务功能,做好服务文章,则是联社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也是联社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新任务。只有以服务为根本,真正做好强化服务的文章,联社才可能在新情况、新条件、新形势下寻找到能够适应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和“改革与建设”的新天地。当前,联社急需从“维权、协调、指导、互助、咨询”等五个方面强化自身的服务功能:(1)维权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维权服务,是新形势下联社搞好自身改革与建设必须具备的一项主要功能;同时,又是联社赖以生存与发展必须具有的一项重要服务。(2)协调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培育良好环境,发挥桥梁作用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协调服务同样是新形势下联社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功能和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3)指导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予以工作指导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指导不等于领导,指导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同样也是新形势下联社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功能和提供的一种重要服务。(4)互助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的互助合作,承担起“牵线搭桥”作用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们认为,“互助”是联社办社宗旨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特色。如果联社少了“互助”的特色,那么它的生命力就会显得十分苍白。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互助也是服务。只有切实加强和做好联社成员单位之间的互助,合作经济才更有生命力,联社才更有凝聚力。(5)咨询服务。是指联社为成员单位提供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场营销、经营策划、企业诊断、员工培训等一种服务。我们认为,随着联社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联社对成员单位的服务,更多的将是各项咨询服务。这种全新的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将为联社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平台。

第五,要明确法人地位。我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趋向规范化,联社自身的法制意识必须增强,联社自身的法人地位必须明确:这既是联社在新条件下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证,又是联社在新形势下适应改革与建设的迫切要求。虽然,总社的《章程》已经明文规定:“总社及其成员单位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至今举国上下仍有不少联社因为还没有完成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而致使联社的法人主体不到位、法人地位不明确、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权益不保障。因此,这对于联社自身来说,是新形势下必须补上的“重要一课”和完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联社自身生存与发展、改革与建设的迫切需要。

然而,对于联社法人主体和法人地位的问题,应该说从联社纽建那天起就已经明确:是“由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为着共同的利益和发展,自愿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这就从联社的属性上清楚地告诉我们两个概念性的问题:(1)它是一个“自愿组合”的经济组织;(2)这个“经济组织”是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的经济实体。由此可见,联社属性本身已要求其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法入主体和经济实体。否则,联社生存与发展的法人地位是不确立的,法人权益也是不受法律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联社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在法律关系上也是不完整、不完善、不规范的。

综上所述可见,新时期加强联社自身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在于“联”,基础在于“社”,重点在于实现“四个转变”:即在联社的屑性方面实现由“民有、官办、官定位”向“民有、民办、民定位”的转变;在管理体制方面实现由“以政代社”、“政社合一”的传统体制向“社、资、法”三位一体的新型体制转变;在产权结合方面实现由“自我封闭”、“自我体系”单元结构向开放化的多元结构转变;在管理模式上实现由“以政代社”的行政管理模式向“政社分开”、“以资为本”的资产管理模式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拓展联社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才能充分显示联社旺盛的生命力。(作者单位:广西梧州市;轻工业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