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不仅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式,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研究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等相关工作时强调:“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当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股份制改革等结合起来,与混合所有制发展、民营企业发展统筹考虑。这就需要把企业制度改革真正融汇进去,鼓励职工参股、入股,让职工真正有企业‘主人翁’的感觉。”因此,面对新的机遇,集体企业应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继续探索实施员工持股制度,贯彻落实好《决定》的精神。
把握新的历史机遇 重塑新的历史发展
——重拾对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的重视
郑飞星
工会曾经是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鼓吹者,也是运作职工持股会的担纲人。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企业员工持股,无疑为沉寂已久的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持股会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发展中的历史曲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探索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其中思路之一就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包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但推行上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制约,地方上缺乏操作经验,加之上面有推进试点进度要求,造成出现种种不规范的做法,更被极少数人作为“寻租”的途径。初期试点的内部职工持股改革的做法,并没有达到加强公司对职工的凝聚力,实现劳动和资本的有机结合,建立企业命运共同体的初衷。因此,1993年、1994年国务院和原国家体改委两次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但国企改革的步伐并没有停顿,在急抓进度时,各地想引进外来投资者殊属不易,但发动职工募股,改变国有股单一股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似乎成为“捷径”。但在募集职工股时发现,由于《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不超过200个的规定,超出大多数企业职工数的实际,因此,各地往往采取集中职工的股本金成立职工持股会,与原国有资本共同发起成立公司的做法,在形式上完成了改制任务。1994年原外经贸委和原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形式。民政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工商局于
2000年以后,对经济体制改革认识日趋成熟。简单的形式变化不能带来企业机制的本质改变。各地推动新一波国企改革,明确企业股权向经营层集中。所谓“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职工自愿参股”的股权结构备受推崇,要求职工退股、解散职工持股会。民政部办公厅于
自此以后,各界对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存在和发展多有疑虑。对企业在重组、兼并以及清算中如何处置职工持有的股本金,由于情况复杂,造成许多纠纷。工会方面因缺乏专业人员和处置经验,难以应对。有的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敷衍了事,任其消亡。
二、重新为职工持股正名
1.构建职工持股新的目标。二十多年前,理论界也曾有人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命运共同体这一命题,主要是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入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赋予了推行职工持股新的意义。这段话有两层意思,一是实行员工(员工与职工意思相似,都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使用员工亦或职工称谓,一般依循惯例。)持股的对象指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应该理解为除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外方投资、外方管理等不适合职工参股以外的绝大多数企业。二是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是要推进形成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共同体。这与《决定》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精神是一致的。
职工持股不仅仅是改革方式问题,而应当看成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走共同富裕道路,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决定》要求“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通过职工持股,即劳动者以提供劳动力作为基础持有公司的股权,参与管理,使职工不仅领取工资收入,而且享有部分产权收益,缩小了货币资本与劳动力资本在投资回报上存在的差距,职工的企业主人地位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体现。企业从内部管理出发,也需要有一个稳定、忠诚的职工股东群体,加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产权纽带,提高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关切度。
2.破除职工持股旧的误区。发展职工持股,当初有人认为会“固化”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认为职工持股后会与劳动关系相联系,效颦于日本企业的“终身雇佣制”,企业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造成“有进无出”,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还有少数企业把职工是否“入股”,作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关系的条件,以此强迫职工出资。这种企业将职工的股本金视同为集资,企图低成本或者无成本地占有、使用。其实,不能以职工是否持股(股本金)或者持股(股本金)数量的多少,将他们个体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固化”下来。第一,只有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持有企业的股份(股本金),这是职工持股的基本条件。第二,如果职工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也就失去了持股的基本条件。对这种关系以及“进出”的操作,可以由有关法规加以规范,或者在《公司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中加以明确。不少地方在之前的实践中,都有过成熟的经验。
三、解决好推进中的实际问题
1.依法设立职工股。要深刻理解《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论述,积极研究在以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出有关法律法规,指导、规范职工持股。使职工持股在“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要落实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对全会提出的一些需要推进的制度性建设,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也要加强研究、尽快启动。”修改、补充《公司法》及相关的投资法中涉及内容,明确规范对职工持股的方式、设立及管理。企业工商注册审核应有对职工股本金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必须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持股(股本金)。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对职工持股及股份给予明确规定。除了政策的引导外,也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税收上给予优惠,鼓励企业设立职工持股。
2.职工持股的不同形式。
(1)采用职工持股会组织形式持股。职工持股会一般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应有的所有权利,有权自我管理,决定持股会章程订立和修改、职工股本金内部转让、依法增资清偿等事宜。职工持股会的资金,应该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2)推行期权期股制度。职工持股的对象是企业的全体内部职工,期股制的对象主要是包括经营者在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开发、营销、技术骨干。实行期股制后,目的是对上述对象进一步激励和约束。期股制的核心是期权(ESO),是一种风险和利益一体的分配制度。期权制以企业股票升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对企业经营者与核心人才的激励制度。也可以看做对职工人力资本的补偿,这种补偿的底线和幅度,又与职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紧密地挂钩,也是俗称的“金手铐”制度。有的公司称限制性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回购;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实施后,中小微企业到转让系统挂牌后,也可以实施股权激励留住核心人才,同时也有规范公司治理和提升公司形象的作用。
(3)全员持股。符合《公司法》规定、人数较少的企业也可以实行全员持股。比如一些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特征的高科技企业,适宜实行全员持股。上世纪九十年代山东诸城等地曾经率先推行过股份合作制试点,其核心是“全员持股、民主管理”,这种方式对一些小微企业也不失为改革探索之道。
3.职工与持股会的关系。第一,职工持股是一种投资行为,这里存在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应该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体现《决定》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的要求。企业设立职工持股的方案应该通过职代会审议,做到公平、合理。职工购买企业股本金并委托持股会运作,必须在《职工持股会章程》上具名确认,形成合约委托关系。第二,持股会与公司之间是股东关系,持股职工与持股会之间是委托关系。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一个法人股股东。因此,只有职工持股会具备股东资格,持股职工不具备股东资格,持股职工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本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都必须通过职工持股会来进行。具体说,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同时共同享有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职工股本金的转让必须通过持股会进行,具体办法在《持股会章程》中明确,出现调离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情况时,职工应转让持有的股本金,否则将视为企业借款处理。
4.工会与持股会的关系。工会要加强使命感和责任心,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把规范、发展职工持股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如果因工会的放弃,企业中出现了涉及职工经济利益、职工自我管理的持股会组织,对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履行维护职能是不利的。而且一旦失去工会的组织和引导,持股职工与企业还可能因经济利益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矛盾。明确工会与职工持股会的关系,首先涉及到的是持股会的法人地位。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往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登记为社团法人并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参加公司工商登记,可以采用“托管运作”方式,不能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工会下属或内设的组织。在职工持股会的设立、运作及管理中,必须严格界定其组织性质、投资运作及活动方式,使其在一个可控范围内,得到有序运作、健康发展。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可以通过选举担任职工持股会的领导职务,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但工会不能包办代替应由职工持股会讨论和决策的事项。职工持股会以工会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务,也只能按照《公司法》《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以职工持有的股份承担责任。
5.职工股本金的比例。从以往经验来看,职工股本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不能过低,大型企业最低应在10%以上,中小企业应在30%以上。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以及其它股本的介入,改变原来单一的国有、集体资产结构,达到产权的多元化。二是有利于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各投资方通过公司制企业,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行使;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实现财产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的相互制约。而如果职工股本金过少,也难以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加企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少职工代表的参与和职工股权的介入,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内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也很难真正形成。三是由于产权的明晰和权责的落实,限制了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政府原来直接管理企业运作方式的改变,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
6.职工股本金的来源。
(1)职工货币资本投入。我国的职工持股,只能主要靠职工自身货币投入。以往企业对职工的集资、风险抵押金、合股基金以及股份合作制股金等,包括新一轮改制时,职工置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都可以转化为公司职工股本金。从今后的发展看,可以参照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一是设立若干基金,用于职工持股,如美国公司里的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会,国家给予政策优惠;二是通过银行信贷资金,以低利息向职工持股贷款,支持职工持股;三是在税收政策上倾斜,利用减免税的办法,鼓励职工持股。如可以允许在三年左右时间内,减收、免收个人所得税,也避免了目前企业(职工)双重纳税的情况。
(2)企业历年工资结余派发。一般地说,企业里都结存有因种种原由未处理完的工资结余。这部分结余应利用改制之机,合理合法地分配给职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配股奖励。根据职工的货币出资,按比例派发。但由于工资结余的归属权不光属于在职人员,离退休职工也应有份。如果离退休职工不持股,而企业只对在职人员出资配股,实际上占有了离退休职工的利益。因此,只能讲拿出历年部分工资结余,对职工出资购股进行奖励。二是这种配股,可以按岗位重要性、出资额比例派发,但职工之间差距不能过大,也可以采用平均配给方式,以免造成职工之间利益不合理占有。三是这种配股,可以配所有权,也可以配分红权。对职工享有分红权的股份,可以通过年度利润分配,逐步转换为所有权;也可以按职工的贡献确定转换比例,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3)集体资产配发。根据《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改制中,可以将这部分资产配发给职工,具体办法可参照上条执行。在实际操作中,鉴于主管部门与企业对其中部分资产的来源与形成,认识上存在分歧,包括对其归属权的不同理解,目前也可以将其中一部分暂定为企业集体资产,定性为职工集体股(因企业不能自己持有自己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也不能收入囊中),以后采取不同办法,逐步过渡给职工。
(作者系江苏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成员。本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