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合作社是农民与市场的桥梁
发行时间:2002-06-20
网站编辑:王金山
来源:研究所

合作经济编者按  1995年国际合作杜联盟在纪念创立一百周年时,决定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杜日”。为了庆祝这个节日,推动合作经济发展,本期刊登了以下几篇文章,以飨读者。合作社是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  王金山

实现农业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的社会进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这不仅是解决农户小规模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矛盾的关键,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走合作之路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既要根据供求关系的新变化解决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又要适应市场化的要求,着力解决好农业生产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的问题。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探索农业组织化、市场化的新路子,推动农村微观组织创新,是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紧迫任务。

组织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农户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取向,激发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巨变。但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突出表现在,家庭承包经营虽然确立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但因其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抵御千变万化的市场带来的风险,也无力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取得增值效益,农产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产品卖难、农民增收难等问题,就是农户小规模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矛盾的反映,这充分说明了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必要性。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较为薄弱,难以成为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支撑力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虽被废除i但政企不分、职责不清的情况普遍存在,既造成乡村政权机构臃肿庞大,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使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松散,表现出强烈的行政依附性。一些地方盲目举债办企业、摘“达标”,也使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因此,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模式,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逐步使乡村行政组织的职能从过去直接管理具体经济活动,转到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既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改革,也为农村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增强农产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关键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近年来在农村兴起的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农民自发组织的,也有供销、农业、科技等涉农部门领办的,既不同于五六十年代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也有别于由计划经济体制沿革而来的供销、信用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的农民自我服务组织。它以市场为导向,适应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依托组织优势,实施产销或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引进先进技术、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产后加工等方面,解决了一家一户的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弥补了家庭分散经营的缺陷和不足,实现了“统”、“分”的有机结合。在经营机制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润返还、风险共担,提升了农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扩大了农民的增收空间,形成了新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了农村微观组织的创新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规模、数量和规范性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它与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样,是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的创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组织形式,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合作社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环节

各地的实践表明,以资源条件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把生产、加工、运销、市场等几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改善了农户的弱势地位,提高了资源配置和市场效益,是当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也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公司加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成功模式,在各地迅速得到推广,在解决农民卖难、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区域生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联性不强,多数停留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上,难以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连接,虽然实现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但在利益分配上很难与农民分享平均利润;分散的农民与龙头企业不是对等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谈判地位较低,很难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因此,在各地推行的“订单农业”中,经常发生龙头公司“欺农”和农产违约事件。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利益机制不健全,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的主要因素。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是农户,带动力是龙头企业,连接的纽带则是农民的合作社组织。龙头企业直接与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打交道,交易费用十分昂贵,在指导生产、推广适用技术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困难。如果通过合作社组织,把分散的农产组织起来,由专业合作社完成生产、收购环节的任务,不仅可以稳定原料来源,而且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对于农户来说,有组织地与龙头企业进行交易,可以提高谈判地位,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并争取到更为合理的价格。由此,龙头企业与农户更容易从一般的买卖关系变成利益共同体。

只有建立在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实现既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又增加农民收入的双重日标。合作社组织依托组织优势,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发挥协调、组织作用,这只是介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较低层次。农业产业化的本质要求,是农民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收益,而且要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目前龙头企业对农民的初级产品较多地采取一次性买断的办法,农民难以分享加工、销售的利润。这种方法只解决了农民卖难的问题,而没有妥善解决农民和龙头企业利益连接的问题。从长远来看,以合作社组织为基础,培育与农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合作社组织,可以独立或者联合兴办加工、运销等龙头企业,实现农产晶的加工增值,使农民社员在合作社的活动中获取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也可以采取合作社组织向现有龙头企业参股的办法,参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使双方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三、发展合作经济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必须创新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

第一,要充分认识合作社组织的社会经济价值。合作社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超越小农自然经济的一种先进的经营组织方式。发展合作经济,绝不是要回复到生产资料“归大堆”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市场化、专业化、组织化进程,更好地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作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在经济上是维护农民社员利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的组织力量;在政治上,它所倡导的互助、民主、公平和团结的价值观,有助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因素,是在农村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载体。

第二,要给予合作社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合作社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济组织,它的组成目的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带有群众团体性质,但由于采取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群众团体。因此,不论是公司法,还是社团法,都不适用于合作社组织。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法,改变目前合作社组织无法可依、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的状况,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上作。除法律保障外,政府还应按照国际上实施农业保护的通行做法,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对农产品直接补贴等政策将受到限制,而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等政策仍将作为“绿箱政策”得到允许。通过培育和扶持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化解人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第三,要重视对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利用。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基础还很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在这样的条件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新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对各类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利用,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农村的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中,既有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供销、信用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还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崛起的乡镇企业。这些组织性质不同,类型各异,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组织功能,但共同的弊端是产权不清,社会化服务水平低,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性较差。近年来,这些组织适应农业市场化的要求,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一些地方通过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农业股份合作社,解决了集体经济所有者缺位的弊端:一些乡镇企业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有较强带动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许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网络组织优势,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运销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今后,对这些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继续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造,进一步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功能和水平。这既能够节约生产要素,也有利于形成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力量,从而实现传统组织与新型组织的对接与融合,共同推动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发展。

合作社是农民与市场的桥梁
发行时间:2002-06-20
网站编辑:王金山
  
来源:研究所

合作经济编者按  1995年国际合作杜联盟在纪念创立一百周年时,决定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杜日”。为了庆祝这个节日,推动合作经济发展,本期刊登了以下几篇文章,以飨读者。合作社是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  王金山

实现农业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的社会进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这不仅是解决农户小规模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矛盾的关键,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走合作之路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既要根据供求关系的新变化解决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又要适应市场化的要求,着力解决好农业生产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的问题。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探索农业组织化、市场化的新路子,推动农村微观组织创新,是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紧迫任务。

组织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农户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取向,激发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巨变。但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突出表现在,家庭承包经营虽然确立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但因其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抵御千变万化的市场带来的风险,也无力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取得增值效益,农产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产品卖难、农民增收难等问题,就是农户小规模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矛盾的反映,这充分说明了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必要性。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较为薄弱,难以成为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支撑力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虽被废除i但政企不分、职责不清的情况普遍存在,既造成乡村政权机构臃肿庞大,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使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松散,表现出强烈的行政依附性。一些地方盲目举债办企业、摘“达标”,也使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因此,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模式,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逐步使乡村行政组织的职能从过去直接管理具体经济活动,转到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既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改革,也为农村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增强农产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关键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近年来在农村兴起的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农民自发组织的,也有供销、农业、科技等涉农部门领办的,既不同于五六十年代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也有别于由计划经济体制沿革而来的供销、信用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的农民自我服务组织。它以市场为导向,适应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依托组织优势,实施产销或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引进先进技术、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产后加工等方面,解决了一家一户的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弥补了家庭分散经营的缺陷和不足,实现了“统”、“分”的有机结合。在经营机制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润返还、风险共担,提升了农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扩大了农民的增收空间,形成了新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了农村微观组织的创新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规模、数量和规范性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它与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样,是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的创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组织形式,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合作社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环节

各地的实践表明,以资源条件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把生产、加工、运销、市场等几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改善了农户的弱势地位,提高了资源配置和市场效益,是当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也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公司加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成功模式,在各地迅速得到推广,在解决农民卖难、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区域生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联性不强,多数停留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上,难以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连接,虽然实现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但在利益分配上很难与农民分享平均利润;分散的农民与龙头企业不是对等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谈判地位较低,很难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因此,在各地推行的“订单农业”中,经常发生龙头公司“欺农”和农产违约事件。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利益机制不健全,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的主要因素。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是农户,带动力是龙头企业,连接的纽带则是农民的合作社组织。龙头企业直接与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打交道,交易费用十分昂贵,在指导生产、推广适用技术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困难。如果通过合作社组织,把分散的农产组织起来,由专业合作社完成生产、收购环节的任务,不仅可以稳定原料来源,而且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对于农户来说,有组织地与龙头企业进行交易,可以提高谈判地位,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并争取到更为合理的价格。由此,龙头企业与农户更容易从一般的买卖关系变成利益共同体。

只有建立在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实现既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又增加农民收入的双重日标。合作社组织依托组织优势,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发挥协调、组织作用,这只是介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较低层次。农业产业化的本质要求,是农民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收益,而且要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目前龙头企业对农民的初级产品较多地采取一次性买断的办法,农民难以分享加工、销售的利润。这种方法只解决了农民卖难的问题,而没有妥善解决农民和龙头企业利益连接的问题。从长远来看,以合作社组织为基础,培育与农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合作社组织,可以独立或者联合兴办加工、运销等龙头企业,实现农产晶的加工增值,使农民社员在合作社的活动中获取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也可以采取合作社组织向现有龙头企业参股的办法,参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使双方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三、发展合作经济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必须创新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

第一,要充分认识合作社组织的社会经济价值。合作社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超越小农自然经济的一种先进的经营组织方式。发展合作经济,绝不是要回复到生产资料“归大堆”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市场化、专业化、组织化进程,更好地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作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在经济上是维护农民社员利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的组织力量;在政治上,它所倡导的互助、民主、公平和团结的价值观,有助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因素,是在农村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载体。

第二,要给予合作社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合作社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济组织,它的组成目的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带有群众团体性质,但由于采取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群众团体。因此,不论是公司法,还是社团法,都不适用于合作社组织。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法,改变目前合作社组织无法可依、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的状况,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上作。除法律保障外,政府还应按照国际上实施农业保护的通行做法,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对农产品直接补贴等政策将受到限制,而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等政策仍将作为“绿箱政策”得到允许。通过培育和扶持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化解人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第三,要重视对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利用。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基础还很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在这样的条件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新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对各类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利用,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农村的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中,既有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供销、信用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还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崛起的乡镇企业。这些组织性质不同,类型各异,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组织功能,但共同的弊端是产权不清,社会化服务水平低,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性较差。近年来,这些组织适应农业市场化的要求,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一些地方通过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农业股份合作社,解决了集体经济所有者缺位的弊端:一些乡镇企业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有较强带动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许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网络组织优势,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运销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今后,对这些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继续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造,进一步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功能和水平。这既能够节约生产要素,也有利于形成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力量,从而实现传统组织与新型组织的对接与融合,共同推动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