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暨全国城市轻工集体经济第11次研讨会于10月15
日至17日在舟山市召开。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任陈士能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
要讲话。会上有8位与会代表作了大会发言,就联社和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交流了
经验,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党委书记兼主任范大政作了讨论会的总结报告。现将讨论会
的讲话、报告、经验交流选登如下:
落实“三个代表”要求 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轻工集体经济发展
——在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暨全国城市轻工集体经济第十一次研讨会上的讲话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任 陈士能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十周年。
十年来,在《条例)的指引下,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今天,正当全国人
民认真学习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时候,全国城市轻工集体经济第十一次研讨会在我国东海之滨美丽的舟山市
召开,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并就轻工集体经济和联社的改革与创新问题进行研讨,
集思广益,共商大计,是很有意义的。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建国初期,我国开展了合作化运动,将手工业和小作坊逐步组织起来,成立了合作社、
合作工厂,后来统称为集体企业。40多年,集体经济虽得到很大发展,但由于受计划经
济的局限,日趋形成“二国营”,集体企业性质、特点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直到改革开放
数年后,这种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镇集体企业没有一部法
规,对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原则被忽视,产权关系不清,集体财产屡被平调、侵犯,合
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尽快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法规,已成为保障和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成为全国城镇集体
企业广大职工多年的愿望和迫切的需要。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集体经济立
法建议和提案。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都十分重视,1989年把城镇集体企业的立法列
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
究会等单位的同志,联合进行《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多次修改,于1991
年6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
颁布实施,为集体企业按集体经济性质、特点去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集体企业和职工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平调”和“侵占”集体资产的错误行为产生了一
定的约束力。《条例》的颁布,对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第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根本上促进了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条例》明确了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
任务,规定了企业、职工、厂长(经理)、职工大会(职代会)的权力和义务,防止了外部干扰,
不仅结束了集体企业无法可依的历史,而且使企业自主权得以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民主
管理、自负盈亏的自我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断强化与完善,科学决策能力明显提
高,不少企业开发新晶,开拓市场,引资改造,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在不少地区已成为当地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的主要力量和重要支柱。
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的数据显示,集体企业占小企业总数的20.1%,而其创造的
产值占小企业产值总数的51%。又据2001年《上海统计年鉴)统计,2000年上海集体经
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市的18.3%。在一、二、三产业中都有集体经济i其中以工、
建、商为最多,共有企业36,713户,从业人员131.29万人。2000年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
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9320户,从业人数56.98万人,实现工业总产值2340.06亿元,
分别占全市总数的47.76%、22.89%和10.6%。:资产利税率相比,集体企业比国有
企业高3.6个百分点。可见,集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制经济对
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是其它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
第二,《条例》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资产所有者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提
出了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三种形式:一是企业范围内的劳动者所有;二是联合
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所有;三是劳动者所有占企业资产的51%以上,经原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在资产管理部分中明确规定,“职工股金,为职工个人所有”,“集体
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等等,这就从
法律上肯定了集体企业、社会法人(包括联社)以及职工作为投资主体的合法地位,为以
后的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法入治理结构,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条例》促进多种形式集体企业的发展。《条例》的颁布,推进了集体企业产权
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拟轻工集体工业企业为例,十年来,单一投资主体的总数减少
48.2%,多元投资主体的总数迅速增加。据20t)0年总社向,100多个县级以上联社所属企
业的调查反映,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酌企业数为总数的78%。从轻工系
统看,集体企业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1)产权主体多元化。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从联社、企业劳动者的共同共有发展为
职工个人持股的按份共有,以及吸纳企业外部的个人或法人参股。其中,职工持股制度
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对“二国营”产权制度的彻底否定。企业职工个人持股有两种
方式:一是职工直接持股。指职工出资以个人的身份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二是职工间
接持股。指职工出资组建员工持股公司、持股会、基金会等组织,其资金投资企业成为股
东。职工间接持股的企业内部股东少,股权集中,决策效率高,员工间接持股组织作为企
业的大股东,有利于形成职工、经营者、外来股东互相制衡的治理结构,保障了职工的整
体利益,更加值得倡导。
(2)产权结构开放化。50年代的合作企业产权制度是封闭的,按照传统合作制原则,
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同归一体,排斥外来资本的进入。随着
市场经济发展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一些集体企业创造了既开放又能保证职工控制权的
产权结构新形式:一是企业股本结构从职工全资转变为职工绝对控股或不到50%的相
对控股,力求用集体小资本运作社会的大资本;二是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权、
经营权合一转变为“两权分离”,提高了企业运行的效率;三是企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
进经济快速发展,有的委托经营,聘用企业外部“能人”(职业经理)经营管理;有的集体和
私人业主联合经营,优势互补;有的形成开发、制造、销售各方的“市场链”,合作者共享
利益。
(3)组织形式多样化。过去,集体企业特别是联合经济组织,实行政社合一、统负盈
亏,凡事决定于上级领导,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物。《条例》明确了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
使企业有了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的权力。城镇集体经济面广量大,经营品种成千上万,规模
大小悬殊,科技水平参差不齐。企业根据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适合
自己的组织形式,如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公司等。
第四,《条例》成为集体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条例》规定,任何政府部门
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
力。依照《条例》规定,总社曾多次下发文件,明确提出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集体经
济合法权益的要求,按照要求,不少地方联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保证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法维护集体财产所有者权益已成为各级联社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例》为联社的巩固与发展创造了条件。我国合作化时期建立起来的全国总
社和各级联社,在组织集体企业互助合作、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发展、反映基层问题、帮助政
府出台扶持政策、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几十年辣,国家和地方
法规没有涉及联社,对联社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条例》把联社明确表述为“集体企
业联合经济组织”,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各级联社由于在管理集体企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
的作用,拥有资产,又得到“条例”的认可,才得以在机构改革中保留下来,并发展壮大。
在新形势下,联社如何继续改革创新已成为今后的重要课题。做好联社法人登记工
作,取得法人资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联社巩固与发展的前提。所以当
前各级联社需要抓紧做好法人登记工作。
到目前为止,全国总社和部分地区联社已完成了法人登记工作,其中总社登记为事
业单位,省市联社根据不同情况登记为事业、企业、社团法人,形式可以不一,但法人地位、
法人资格必须确立。
联社只有取得法人资格,才能确定投资主体地位,维护集体经济合法权益,推动集体
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才能更好地在新形势下履行指导、协调、维护、监督、服务的职能,发
挥互助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六,《条例》为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规体系做出了贡献。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建立和健全比较完备的
社会主义经济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是我国社会主义
经济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法规。此前,我国在企业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体工商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当时就是缺少集体企业的法规。“条例”颁布,填补了企业
法规的空白,对健全我国经济法规体系,巩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条例》颁布实施十年来,对推动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应该充分肯定,这是不容
置疑的。但是《条例》颁布已经十年了,一直未做过修改补充,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
些内容已不适合当前新形势和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状况,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落实
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新鲜经验,按照现代
企业制度和加快企业改革创新的要求,对《条例》不适合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
二、贯彻落实好十五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动轻工集体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和集体企业自
身条件的局限,集体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社会上有一些同志也产生了偏
见,认为集体经济和联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人甚
至否定建国初期的三大改造,从而否定集体经济的作用;有的人极力主张淡化所有制,甚
至提出今后集体经济和联社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当首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要通
过研讨、宣传等活动,坚定对集体经济的存在与发展的信心,坚持改革创新,为集体经济的
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要认真学习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正确认识集体经济的不可替
代作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较低,而
且多层次,仅靠单一的国有经济是不够的,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是因为集体经济兼容性强,可以容纳
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同时集体企业具有生产经营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的需要,是其他经济成份不能代替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尤其要提倡和鼓励”。“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
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
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我在这里说这些,并不否定在
现阶段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想阐述“尤其要”和“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
这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所以在共同发展中不
仅不能把集体经济、集体企业遗忘了、挤到一边去了,而是要看到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中的地位、作用,要鼓励、支持、帮助集体经济发展。
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多年来,集体
企业积累了大量资产,在坚持改革创新中,不少企业,注意资产调整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不断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了生产力发展。集体经济还具有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负盈
亏、互助合作、共同发展、共同致富的性质与特点。这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一致的,
有利于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的形成。集体经济还吸纳了众多的就业职工,
在为国家增加积累的同时,随着企业的发展,职工生活水平会不断改善。由此可见,发展
集体经济是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第二,认清新形势,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集体经济将面临新的形势,市场经济已由买方市场转为卖方市场;我国加入町O以后,
将会迎来新的挑战;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将对传统工业带来新的考验;当前多种所有制形
式共同发展,竞争更加激烈。我们要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集体经济发展就要进一步深
化改革,勇于创新,挖掘内在潜力,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新发展。
1.加快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内在动力,促进企业发展。
2.加大调整重组力度,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对企业结构、产品
结构、技术结构、人才结构及投资结构等及时进行调整,不断增强集体企业的竞争力。
3.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不断满足市场和人民生活需求,使企业在
市场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挖掘内在潜力,提高企
业整体素质,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5.抓紧人才开发,采取内训外聘,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不断增强企业、产品和技术
的竞争能力。
第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提出对《条例)修改、补充、宪菩的建议。马克思
主义的特征之一是与时俱进,作为国家的法规也要根据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适时地进行修
改、补充和完善。《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十个年头。这十年,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得到实
施。因此,《条例》的一些具体内容也要随着已经变化的客观实际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例如,集体企业中产权如何明晰,资产所有者如何到位;集体经济如何按《公司法}要求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等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如何纳入法规;集体企业资产
如何加强监管、由谁监管等等,希望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提出意见。经深入研讨后,我们将
以总社的名义上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要继续办好轻工集体经济研讨会,促进联社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轻工集体经济研讨活动已有20多年,80年代中后期非常活跃,既有地区性的、行业性
的、还有全国性的,大都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近几年,由于机构改革有些活动中断了,
而全国城市轻工集体经济研讨会,由于有上海、天津、北京及重庆等地联社领导的关心和
精心策划,有全国联社同志们的支持和参与,一直坚持到今天。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也
曾多次组织研讨活动。这些活动对于联社和集体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明确了方向,坚定了信心。由于研讨活动紧密结合各地联社和企业的实际情
况,又从理论高度、发展趋势上加以论证,使大家明确了发展方向,从而增强了搞好联社
工作、搞活集体经济的信心。
二是交流了情况,沟通了思想,促进了共同发展。由于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
鉴,各地改革、创新的作法得以传播和推广,对各地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
用。
三是为总社了解各地情况,学习各地的新鲜经验提供了机会,推动了总社工作的开
展,对地方政府出台有关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也产生了影响。
对进一步办好研讨会,我想讲几点希望: 1.各级联社领导应当重视理论研讨工
作,有条件的,要亲自撰写论文,亲自参加研讨会,主动承办研讨会,使轻工集体经济研讨
活动不间断地进行下去。
2.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研讨活动要紧紧围绕集体企业和联社的改革与创新来进
行,注重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集体经济深化改革,不断
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3.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要把研讨会上.了解到的各地的情况、好
的经验和作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使集体企业和联社的有关问题能及时得以解决,为
政府部门制定集体经济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要加强各地双向、多向的沟通与交流,要重点建立经济上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
协作,发展合作经济,为推动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取得双赢做出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