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发行时间:2001-10-20
网站编辑: 陈宗兴
来源:研究所

合作经济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新世纪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陕西省副省长  陈宗兴

    新世纪已经拉开帷幕。这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经济全球

化、贸易一体化正在加速形成,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人

世”在即,关注“人世”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景,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准备,是关系到新世纪我国农村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

    我国农村所依托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户生产经营形式,开创了解决中国10亿多

人口吃饭问题的世界奇迹。农产经营形式不仅有效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

性,而且发挥了承包土地对农户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

生产规模小、分散化程度高、生产方式趋同等先天不足,户营经济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

间的矛盾越来越显现出来。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推广不力,以及无序竞争和控制风险能

力较差等组织形式缺陷,导致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农产品卖难等一系列问

题,从而制约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我国加入WTO以后,世界农业对我国农业的冲击,表面反映在农产品市场开放、进口

量增长等方面,但在根本上却是来自国外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强大挑战。因为

“人世”后我国农业产业组织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

由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可以

说,在生产经营组织层面上,我们不具备什么优势,竞争的基础十分薄弱,而这种经济组织

缺陷又不是资本与技术所能替代和弥补的。在此大背景下,单纯地依靠农户经营已不能

完成我国农业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峻的形

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将农业由弱势

产业转变为强势产业,将农业由市场竞争弱者转变为强者,根本出路就在于:在家庭经营

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产供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使农民以

合作组织成员的身份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由此提高农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集中度,矫正

户营经济善分不善合有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行为,使农业和农民借助合作经济组织真正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从国际农业发展史看,合作是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自世界上第一个

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150多年

的发展历程,至今长盛不衰。现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农民都享受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益

处,可以肯定地说,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发展状

况。组织化程度高成为农业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运行机制、价值准则和道德观念等方面都不同于纯粹的公有企

业和私有企业,而是居于二者之间。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是除私有和

公有企业组织之外另一种可选择的经济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

和规则,同时也是农户、公司发展的需要。

    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改善市场组织结构、促进公平交易、保护农业、提

供安全健康的食品、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情况

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程度还很低。据悉,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

农户占全国农产总数的比例不到3%,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网络体系还很不健全,地区发

展也极不平衡。造成这种不发达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不能正确认识、理解和组织管

理合作经济组织。其一,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一是源于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史曾有过的经历和体验,往往一提合作社,就把它与“大集体”连在一起,因而惧怕合作;二是基于对我国合作经济发展曾有过的沉重历史教训的反思,认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

能有政府的作用因素,否则难免重蹈覆辙,因此由计划体制下的直接干预变为现在的“靠

边站”。其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有两方面基

本的制度保证:一是法律上的明确地位,即在国家基本法律上认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并形成具体的法规,如合作社法等。二是工商管理上的注册登记。这样,合作经济组织

的行为才有法可依,取得与其他公司企业或法人实体平等的发展权利。目前,由于缺少

这两方面的明确法律保障,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其三,内部组织管理不规

范。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在150多年来的发展中,其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主要原则如

农民自愿选择、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大部分盈余返还农户等却是基本稳定的:我国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多半在内部组织管理上不规范。有的是由少数

能人垄断,有的本身就依附于其他外部力量,因而对农户成员利益的保护程度有限,吸引

力、凝聚力不够强,持续性发展能力差。

    竞争与合作是市场经济运行所不可缺少的两个轮子,竞争促进合作,合作有利于在更

高层次上竞争。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在市场形势严峻、竞争激烈、外部环

境不利于农民形成稳定收入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壮大的。目前,我国农业正面临加入

 WTO后激烈竞争和农民增收困难的严峻挑战,可以说,正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利时机。

    在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程中,我们建议:一是政府要多方面关心、支持

和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应从政策法规上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出明确规

定,使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有法可依;大力推动其不断向国际公认的准则靠拢,以适应加

人WTO后的需要。二是在多样化创新和规范化发展中,应始终以尊重农民意愿为首要

前提。农民的需要和选择,就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要和选择。鉴于我国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整体上处于初始状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

从各地实际和不同特点出发,寻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发展途径。三是特别需要开展合

作教育,培养懂得合作事业的干部和能人。目前,限制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掌握合作社管理知识和与能力的人员少。应不断总结合作经济

组织的理论和实践,大力培养和造就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急需的各类人才。四是发展合作

社经济应当多样性与规范性兼顾,在政府政策的指下有序进行。

    总之,我们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为了广大农民谋利益的事

业,合作经济所特有的优越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显著的补充和支持作用,是推动农

业产业化经营,进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们相信,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在新世

纪必将得到蓬勃发展,成为支撑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发行时间:2001-10-20
网站编辑: 陈宗兴
  
来源:研究所

合作经济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新世纪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陕西省副省长  陈宗兴

    新世纪已经拉开帷幕。这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经济全球

化、贸易一体化正在加速形成,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人

世”在即,关注“人世”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景,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准备,是关系到新世纪我国农村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

    我国农村所依托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户生产经营形式,开创了解决中国10亿多

人口吃饭问题的世界奇迹。农产经营形式不仅有效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

性,而且发挥了承包土地对农户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

生产规模小、分散化程度高、生产方式趋同等先天不足,户营经济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

间的矛盾越来越显现出来。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推广不力,以及无序竞争和控制风险能

力较差等组织形式缺陷,导致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农产品卖难等一系列问

题,从而制约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我国加入WTO以后,世界农业对我国农业的冲击,表面反映在农产品市场开放、进口

量增长等方面,但在根本上却是来自国外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强大挑战。因为

“人世”后我国农业产业组织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

由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可以

说,在生产经营组织层面上,我们不具备什么优势,竞争的基础十分薄弱,而这种经济组织

缺陷又不是资本与技术所能替代和弥补的。在此大背景下,单纯地依靠农户经营已不能

完成我国农业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峻的形

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将农业由弱势

产业转变为强势产业,将农业由市场竞争弱者转变为强者,根本出路就在于:在家庭经营

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产供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使农民以

合作组织成员的身份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由此提高农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集中度,矫正

户营经济善分不善合有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行为,使农业和农民借助合作经济组织真正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从国际农业发展史看,合作是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自世界上第一个

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150多年

的发展历程,至今长盛不衰。现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农民都享受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益

处,可以肯定地说,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发展状

况。组织化程度高成为农业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运行机制、价值准则和道德观念等方面都不同于纯粹的公有企

业和私有企业,而是居于二者之间。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是除私有和

公有企业组织之外另一种可选择的经济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

和规则,同时也是农户、公司发展的需要。

    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改善市场组织结构、促进公平交易、保护农业、提

供安全健康的食品、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情况

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程度还很低。据悉,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

农户占全国农产总数的比例不到3%,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网络体系还很不健全,地区发

展也极不平衡。造成这种不发达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不能正确认识、理解和组织管

理合作经济组织。其一,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一是源于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史曾有过的经历和体验,往往一提合作社,就把它与“大集体”连在一起,因而惧怕合作;二是基于对我国合作经济发展曾有过的沉重历史教训的反思,认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

能有政府的作用因素,否则难免重蹈覆辙,因此由计划体制下的直接干预变为现在的“靠

边站”。其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有两方面基

本的制度保证:一是法律上的明确地位,即在国家基本法律上认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并形成具体的法规,如合作社法等。二是工商管理上的注册登记。这样,合作经济组织

的行为才有法可依,取得与其他公司企业或法人实体平等的发展权利。目前,由于缺少

这两方面的明确法律保障,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其三,内部组织管理不规

范。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在150多年来的发展中,其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主要原则如

农民自愿选择、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大部分盈余返还农户等却是基本稳定的:我国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多半在内部组织管理上不规范。有的是由少数

能人垄断,有的本身就依附于其他外部力量,因而对农户成员利益的保护程度有限,吸引

力、凝聚力不够强,持续性发展能力差。

    竞争与合作是市场经济运行所不可缺少的两个轮子,竞争促进合作,合作有利于在更

高层次上竞争。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在市场形势严峻、竞争激烈、外部环

境不利于农民形成稳定收入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壮大的。目前,我国农业正面临加入

 WTO后激烈竞争和农民增收困难的严峻挑战,可以说,正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利时机。

    在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程中,我们建议:一是政府要多方面关心、支持

和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应从政策法规上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出明确规

定,使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有法可依;大力推动其不断向国际公认的准则靠拢,以适应加

人WTO后的需要。二是在多样化创新和规范化发展中,应始终以尊重农民意愿为首要

前提。农民的需要和选择,就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要和选择。鉴于我国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整体上处于初始状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

从各地实际和不同特点出发,寻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发展途径。三是特别需要开展合

作教育,培养懂得合作事业的干部和能人。目前,限制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掌握合作社管理知识和与能力的人员少。应不断总结合作经济

组织的理论和实践,大力培养和造就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急需的各类人才。四是发展合作

社经济应当多样性与规范性兼顾,在政府政策的指下有序进行。

    总之,我们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为了广大农民谋利益的事

业,合作经济所特有的优越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显著的补充和支持作用,是推动农

业产业化经营,进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们相信,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在新世

纪必将得到蓬勃发展,成为支撑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