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联社资产的处置
林松华
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大多数都有联社资产,这是联社用互助合作基金和其他资金投
入企业形成的,在八九十年代,集体企业开展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时进行了划分和界定。按
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联社资产的产权归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毫无疑问,联社是集体企业中联社资产的出资人。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合理处
置各级联社的资产必须加以研究。这里主要探讨两个问题。
1.确立联社作为集体企业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由于各级联社与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联社基本上都没
有进行法人登记,联社作为投资主体的资格严格来说是不完备的,这给集体企业的产权
制度改革带来了困难。
首先,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改制企业要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按现
行的工商登记有关规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由于联社没有
登记法人,就不能登记为企业的投资主体。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联社投资主体资格不完备,将
难以进行有效的资产经营和管理,使资产保值增值,也难以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维护联社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由于集体企业资产形成的历史复杂性,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原集体企
业劳动群众所有的资产除了能明晰到职工个人以外,还有一块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的资
产,或者目前难以明晰到职工个人的企业资产,这部分资产需要有一个具有投资主体资
格的组织作为代表来代为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委托联社代为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是较好
形式之一,但由于目前联社实际上还不具备法人资格,就难以成为集体企业中共同共有
资产部分的出资人代表。
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中,我们必须探索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投资主体的办
法,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来实现。
(1)联社注册登记为法人,直接成为投资主体。这是最好的办法,也是联社深化改革
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
联社与政府部门的“政社合一”体制将逐渐消亡,政社分开是联社改革的必然趋势。各级
联社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独立地担负起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只有这样,才
能在新形势下生存发展。因此,联社首先必须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近几年各地不少联
社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已进行或正在进行联社的法人注册登记。有的联社已注册为企
业法人,有的已注册为社团法人,有的已明确为事业法人。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也已
向国务院提出,要求将全国总社注册为事业法人。联社法人地位在法律上的确认,可以
从根本上解决集体企业中联社资产的出资人资格问题,有助于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
创新。
(2)联社兴办实体,间接成为投资主体。这从目前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在
联社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联社可以通过兴办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将联社资产
委托给经济实体经营。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联社的经济实体可接受联社的委托,
成为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在改革实践中也有不少联社已经这样做了,并取得了成效。
但这种做法的缺陷就在于,联社经济实体的出资人并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从长远看,
这种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合理处置联社在集体企业中的资产
在现有的集体企业中,联社资本所占的比例各不相同,高的可达70%以上,有的还是联社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一般的也都在20%以上。集体企业中的联社资产是否都要进入改制企业的资本金,联社持股比例多大为宜,这是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以往的改革实践告诉我们,联社资产是否都要进入改制企业的资本金,联社持股多大比例,这应该因企而宜,不能搞一刀切,采取一个模式。总的原则,应该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调动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联社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的整体发展。
根据上述总的原则,联社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思想,遵循市场经济的资本
运作的一般规律,对投入原集体企业的资本进行结构调整。一般来说,对生产经营社会
化程度较高,资产规模较大的少数企业,联社可作为企业投资的一方,把原投入企业的资
产全部作为资本金进行控股参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联社与企业共同发
展的内在联系的新机制。对绝大多数集体企业,联社持股比例不宜过大,可掌握在30%
以下,让企业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持大股。联社资本超过比例的部分应作调整,调整的
方法主要有三种选择。一是转作借贷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低息贷给企业使用;二是有偿
转让给企业职工或经营者;三是作为优先股,按照约定比例分红,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对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社会化程度低,适合个人或几个人生
产经营的企业,改制后,联社资本可通过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或经营者的方式退出企业,
让企业职工或经营者成为企业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