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扶助中小企业金融贷款条件放宽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将小
企业贷款条件放宽,内容主要有:
一、金融服务体系。城市商业银行要切实办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体,缄市信用社
等由入股人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对股东贷款可不实行抵押担保;对目前暂时
处于支付困难,但短期内有望扭亏为盈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予以一定的再贷
款支持。
二、信贷工作方法。设置小企业档案和项目储备等;借鉴国外信用评分办法,将小企
业资金与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发放贷款。
三、信贷管理机制。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贷款审批权限,适当扩大授信
额度,并可试办非金融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3年在2A级以上的小企业的小额贷款,
经严格的审批,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四、促进技术进步。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
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对运作规
范、经营良好的融资租赁和设备租赁公司开展小企业技改设备租赁任务,可给予必要的
信贷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
信贷,也可以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
五、再就业安置。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办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合法经营、
有发展前途、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
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双方协商议定。
六、为大中型企业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和提供加
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贷承诺,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
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的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支持有条件的小企业
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对中标的小企业,可通过帐户托管方式酌情发放信用贷款。
七、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物流服务型小企业和对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
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都要给
予贷款支持。
八、中介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小企
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建立小企业辅导中心,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
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贷款利率不
得上浮。
九、贷款管理。要配合落实贷款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对于利用淘
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利用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
欠贷款本息的小企业,可予以同业制裁。
十、引导与督促。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提出辖区内的小企业借款规划和改善小企业金
融服务的目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其检查结
果要列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