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中可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据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提供的资料,我国目前实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虽大部分并
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
支,不再税前提取10%;国家在信贷上重点支持乡镇企业的出口创汇、东西部合作和农
村适用转让(星火计划项目)3个方面。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待业人员
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
后,当年新安置侍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可减征所得税2年。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
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
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
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
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为农业生产的行业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
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
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单
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企业、邮电通讯
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公
共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
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
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小型企业所得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比例
税率,为照顾小型企业税赋能力,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
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所得税。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
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