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苑 鹏:农民合作社四种利益联结机制
目前,我国现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从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看,可以细分为4种不同的利益联结机制。模式一是公司领办合作社,这种模式实质是“公司+农户”制度的完善,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务外包关系;模式二是农民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在此模式下,农民创办合作社的初衷、也是合作社最突出效果,是提升与公司的谈判力;模式三是农民与公司合办合作社,此模式与第一种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农民在合作社中有了剩余控制权、进而是剩余收益索取权;模式四是农民自办合作社,合作社建加工企业(合作社的公司),这是实现以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
在不同利益联结模式下,农户的市场地位不同,其权利与责任也不同。农户只有在自我组成的合作社基础上建公司、实现合作社的一体化经营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下,才可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时承担的风险也最大。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在农户竞争力量与工商资本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不起来;而只有农民为所有者主体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户的市场竞争地位,农户的市场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