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出台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新政策
北京市最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主要
内容为: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可分别采取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破产、合资合作、租
赁、承包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一般不设国有股,凡占有的国有资产,可
由职工出资转为个人股: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为股份合作制时,允许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骨
干持有较大比例股份:
(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从改制之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
在两年内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部分归企业所有。
(四)少数潜亏、亏损、资不抵债或无自主经营场地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
制,在前三年内职工新人股的资金,可采取保留利息与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支付的利
息,凡低于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息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五)地方财政每年从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
金,支持名、特、优、新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金融机构对城镇集体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必要支持。;
(六)城镇集体企业中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
用,可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七)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上级主管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
城镇集体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改制之日起免交城市服务费。
(八)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协商变更因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
(九)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且难以实施兼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
(十)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妥善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对自谋出路的职工,与企业解
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工龄长短发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原职工身份:对离退休人员
安置费的支付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进行出让、兼并等资产处理行为,涉及企业
法人变更的,其改革方案要事先征求企业主要债权人意见,决不允许借企业改革之机,逃
避银行、金融机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