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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统计局制订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行时间:2000-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统计局制订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26日文号:沪府办[1999]46号【大中小】

    沪统字(1999)第130号文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制订的《小企业划分标准》,请自行发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统计局小企业划分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小企业划分的原则和小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界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计划、统计、社会保障、民政、银行、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等项工作中进行有关的分析研究工作时对小企业资料进行分类处理。

  2划分原则

2.1在本市范围内,正在营业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单位为划分小企业的基本单位。

  2.2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为基础,并采用1996年5月国家统计局颁发在全国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中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按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待点(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制订相关界定条件。

  2.3一个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不论涉及多少种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均以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性质按照标准划分。

  2.4积极吸取了世界各国小企业划分标准经验,在具体制定时已尽可能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以便于进行国际资料对比。

  3制订的依据

3.1工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1988年4月发布(1992年补充)的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3.2批发零售贸易业、对外贸易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按1996年5月全国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颁发使用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对外贸易业、餐饮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交通运输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和《建筑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3.3除上述以外行业按照1999年3月上海市统计局制定的《国家未划型的主要行业小企业上海暂定标准》。

  4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说明4.1今后国家有新的标准颁布,以国家新标准为准。

  4.2现行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与此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标准为准。

  4.3本标准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5小企业分类目录及划分标准(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统计局制订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行时间:2000-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统计局制订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26日文号:沪府办[1999]46号【大中小】

    沪统字(1999)第130号文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制订的《小企业划分标准》,请自行发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统计局小企业划分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小企业划分的原则和小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界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计划、统计、社会保障、民政、银行、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等项工作中进行有关的分析研究工作时对小企业资料进行分类处理。

  2划分原则

2.1在本市范围内,正在营业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单位为划分小企业的基本单位。

  2.2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为基础,并采用1996年5月国家统计局颁发在全国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中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按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待点(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制订相关界定条件。

  2.3一个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不论涉及多少种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均以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性质按照标准划分。

  2.4积极吸取了世界各国小企业划分标准经验,在具体制定时已尽可能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以便于进行国际资料对比。

  3制订的依据

3.1工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1988年4月发布(1992年补充)的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3.2批发零售贸易业、对外贸易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按1996年5月全国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颁发使用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对外贸易业、餐饮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交通运输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和《建筑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3.3除上述以外行业按照1999年3月上海市统计局制定的《国家未划型的主要行业小企业上海暂定标准》。

  4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说明4.1今后国家有新的标准颁布,以国家新标准为准。

  4.2现行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与此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标准为准。

  4.3本标准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5小企业分类目录及划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