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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行时间:2000-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附件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1999年11月9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预备期小企业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一)新设立或由非正规劳动组织转化的,能吸纳较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一方面还达不到要求,通过努力在较短时间内能够达到要求的经营组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小企业。预备期为1年。

  (二)预备期小企业在预备期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70%以上的单位(科技创新型企业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参照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变。

  (三)要求按非正规劳动组织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预备期小企业,凭下列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1.预备期小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开办时订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3.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下岗、失业人员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还应附相应证明(《劳动手册》、职工录用证明和劳动合同);4.企业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表。

  (四)预备期小企业办理审核手续后,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证明,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二、关于小企业享受劳服企业政策

(一)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二)要求享受劳服企业政策的小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书: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开办时订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4.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还应附相应证明(《劳动手册》、职工录用证明和劳动合同);5.企业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表。

  (三)经认定为劳服企业的小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在经营项目、场地、设备、资金、管理人员等方面,得到有关单位的扶持;2.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征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期限届满后,继续接收就业安置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新安置比例超过50%或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相应年限的免征减征所得税的待遇。

  (四)未认定为劳服企业的小企业安置下岗、失业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税部门批准,在3年内,每安置一人,在计征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对按市财税部门公布的当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额度的80%计算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关于申请享受培训费补贴

(一)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集体技能培训,支付培训费有困难,且要求政府进行培训费补贴的,可按下列要求申请享受培训费补贴。

  1.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企业的《培训计划》应包括技能培训项目、技能级别、培训人数、培训进度安排、申请经费补贴额度、落实措施等内容。

  2.审核《培训计划》。企业将制定的《培训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培训项目,可给予培训费补贴。

  3.实施培训。对可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培训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分中心(以下简称职业介绍分中心)按企业的《培训计划》,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培训单位(特殊工作可由小企业选择培训单位),由培训单位、小企业和职业介绍分中心三方签订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并发证。

  4.发放经费补贴。培训费预先由小企业向培训单位垫付50%。对经考核合格的员工,培训费按批准额度全额补贴;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培训费按批准额度的5 0%补贴。  

  (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定期确定培训项目,举办不同的培训班。小企业员工个人有培训需要的,可自行到职业介绍分中心报名参加,培训时,先由员工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企业创办者培训班,费用全免。

  四、关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小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在小企业投资入股并且从业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者。

  (三)申请人携带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含预备期小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劳动手册》(或企业退工单)及本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书,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一次性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手续。

  (四)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均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执行。

  (五)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相应期限的医疗费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行时间:2000-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附件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1999年11月9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预备期小企业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一)新设立或由非正规劳动组织转化的,能吸纳较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一方面还达不到要求,通过努力在较短时间内能够达到要求的经营组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小企业。预备期为1年。

  (二)预备期小企业在预备期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70%以上的单位(科技创新型企业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参照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变。

  (三)要求按非正规劳动组织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预备期小企业,凭下列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1.预备期小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开办时订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3.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下岗、失业人员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还应附相应证明(《劳动手册》、职工录用证明和劳动合同);4.企业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表。

  (四)预备期小企业办理审核手续后,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证明,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二、关于小企业享受劳服企业政策

(一)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二)要求享受劳服企业政策的小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书: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开办时订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4.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还应附相应证明(《劳动手册》、职工录用证明和劳动合同);5.企业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表。

  (三)经认定为劳服企业的小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在经营项目、场地、设备、资金、管理人员等方面,得到有关单位的扶持;2.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征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期限届满后,继续接收就业安置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新安置比例超过50%或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相应年限的免征减征所得税的待遇。

  (四)未认定为劳服企业的小企业安置下岗、失业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税部门批准,在3年内,每安置一人,在计征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对按市财税部门公布的当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额度的80%计算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关于申请享受培训费补贴

(一)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集体技能培训,支付培训费有困难,且要求政府进行培训费补贴的,可按下列要求申请享受培训费补贴。

  1.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企业的《培训计划》应包括技能培训项目、技能级别、培训人数、培训进度安排、申请经费补贴额度、落实措施等内容。

  2.审核《培训计划》。企业将制定的《培训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培训项目,可给予培训费补贴。

  3.实施培训。对可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培训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分中心(以下简称职业介绍分中心)按企业的《培训计划》,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培训单位(特殊工作可由小企业选择培训单位),由培训单位、小企业和职业介绍分中心三方签订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并发证。

  4.发放经费补贴。培训费预先由小企业向培训单位垫付50%。对经考核合格的员工,培训费按批准额度全额补贴;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培训费按批准额度的5 0%补贴。  

  (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定期确定培训项目,举办不同的培训班。小企业员工个人有培训需要的,可自行到职业介绍分中心报名参加,培训时,先由员工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企业创办者培训班,费用全免。

  四、关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小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在小企业投资入股并且从业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者。

  (三)申请人携带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含预备期小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劳动手册》(或企业退工单)及本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书,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一次性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手续。

  (四)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均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执行。

  (五)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相应期限的医疗费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