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分别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三个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25日文号:沪府办发[1999]44号【大中小】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三个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一: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1999年10月9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
(一)凡公司制小企业在设立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为: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在开业登记时,应递交实缴资本的验资证明、承诺书及工商登记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经营期限为企业成立起1年。
2.企业成立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开应递交追加资本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作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仍应注明实缴资本,经营期限为企业成立3年。
3.企业成立起3年内,其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对追加的资本金应递交验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按实际情况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4.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递交的承诺书应载明:在规定时间内实缴资本不能达到注册资本数额的,视同预先自动申请歇业;企业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其承诺书的预先自动申请对其注销登记。
二、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
(一)除允许申办按《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等情况,申办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小企业。
(二)属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两人以上的可按照《合伙企业法》凭合伙为签订的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劳务出资申办合伙企业;一人的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申办注册资金不设底限的独资企业,并享受一视同仁的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实行企业预备期
(一)对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还没有完全达到企业条件的经营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企业预备期登记注册。企业预备期登记的条件是:
1.申请对象为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
2.设立预备期企业须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场地。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利用租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租借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租借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单位公房应递交单位房产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书;使用公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占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城镇、公安部门许可证或批准件。上述经营场地原属居住房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改变用途的手续。租赁经营场地的经营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人员申办预备期科技企业,应递交科技行政部门的科技企业资质证书;其他经营组织和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申办预备期企业应递交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时,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预备期企业”印鉴。
1.对两人以上共同申办的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申办合伙企业须递交合伙协议,并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休;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2.对一人申办的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无下限。
(三)对预备期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期限为1年的营业执照,1年期满后符合企业全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期限按照实际情况核定。预备期企业经营期满后,达不到企业设立条件的,予以终止。
(四)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按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享受社保等过渡性政策。
四、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
(一)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受设立时间限制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不含本数)以下的,经市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照内资企业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人员担任。
2.企业一般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限制性行业。
(三)外商以外币认缴的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以上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五、改革前置审批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本条款先作试点,再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执行。
(一)前置审批项目的范围:
1.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贯彻执行。
2.凡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到1999年12月31日。之后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在年内向市政府申报核准,核准的项目实施“并联审批”。
3.对清理后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对仍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后审核备案,由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督。
(二)“并联审批”的实施部门:
1.凡是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范围内的小企业,均实行“工商管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参加。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包括:公安、消防、卫生、卫生防疫、环保、烟草专卖、酒类专卖、文化、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医药、劳动、旅游、宗教、民政和音像管理、建筑管理、陆上运输管理、客运管理等部门。
2.各前置审批部门需要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提供简明扼要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除应告知申请人必须递交的有关资料外,还应载明前置审批部门的电话、地址、联系人、邮政编码和注意事项;政策如有调整,要及时修改,并负责解释。
(三)“并联审批”的基本程序:
1.投资提出设立企业意向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根据企业登记法律、法规提供咨询,认为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
2.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收到企业的《开业登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并将其传真给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和做好记录。《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上注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自收到《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审批结果填写在《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回执》上,用传真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若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审批时间延误的,由前置审批部门在《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回执》上注明原因。
4.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登记材料和有关前置审批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5.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条件不具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同时填写《不予核发证照抄告单回执》传真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
(四)“并联审批”计算机联网程序内容:
1.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上报书面的前置审批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申请资料发送给有关前置审批部门。
3.有关前置审批部门与申请人联系,经审核后,将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
4.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对登记材料齐备的,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告知有关前置审批部门。
(五)“并联审批”的协调机制: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召集,各前置审批部门参加,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并联审批”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完善小企业“并联审批”工作。
2.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明确“并联审批”工作分管领导,并落实联系人,公布全天开通的传真电话、地址,在“并联审批”运转前完成印制有关《须知》并交付使用。
(六)投资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小企业的申办工作,及时、主动与前置审批部门联系,并按各类《申请须知)a6规定及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加强协助和配合,使“并联审批”制度高效运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参照上述原则和外高桥保税区的实际做法,由市外资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鼓励、推进科技成果参与投资
(一)经市科委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
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需要超出35%的,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它智力成果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二)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其他智力成果入股的,可经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凭验资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全体股东对未经评估的入股资本(金),要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放宽科技型企业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外,科技型企业申请人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再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资质审批。
(四)科技人员可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以自然人名义申办科技型企业以及以投资入股方式从事科技咨询开发经营活动。对科技人员从事个体科技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五)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自然人名义来沪兴办科技型企业。这类企业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可参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沪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实行风险预警和歇业督促
(一)建立小企业风险预警机制。银行、法院、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对因不偿还债务,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已失去偿还能力,并影响社会稳定的小企业进行限制,促其办理歇业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小企业风险预警的信息网络,一是得到有关债权人的信息,应迅速发出风险预警,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1.银行向上述各有关部门提供对该类小企业的贷款数额和企业负债率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
2.法院校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后,向上述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司法建议书、破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税务部门、海关向上述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该类小企业的完税、偷税、漏税及处罚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4.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向上述各有关部门提供小企业负债率及其他违法违规处罚等有关情况,并各自采取相关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金管工程”),对负债率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并影响社会稳定的小企业,将其列入监控名单。对该类小企业不准对外投资,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应视情控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实该类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后,采取下列措施:
1.书面通知或公告告知该类小企业前来办理变更、歇业手续,或者督促其作出相应的承诺。
2.年检时注明该类企业的执照有效期,通过B级年检。
3.加大对名存实亡的“三无”企业和未参加年检的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力度。
4.对丧失经营能力,未参加年检的,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5.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对严重违法影响社会稳定的该类小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八、实行经营者信用的监管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2.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3.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4.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6.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7.有司法建议书表明经营者有逃废债务,不依法纳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市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监察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司法部门、商业银行等应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
九、规范中介机构执业
(一)凡承担为小企业设立、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改制的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1.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各类中介机构,按《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登记。
2.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名称应由地方名、任意名、行业名、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改制为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名称中行业名统一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改制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名称中行业统一为会计师或审计,组织形式为事务所。
3.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应持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及工商登记须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申办合伙企业。
(二)验资机构不得对小企业申办者垫资验资或虚假验资,小企业申办者在验资时应设立临时帐号,或提供实名存折等有效凭证,解入验资机构专用帐号,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必须附上进帐单等凭证的复印件。
(三)验资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为小企业设立提供验资等服务,如果在执业中有虚假行为并产生后果的,应负连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