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
发行时间:1997-06-20
网站编辑:陈清泰
来源:研究所

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陈清泰

  一、充分认识城镇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一)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城镇集体企业遍布各行各业,并在轻工、商业、建筑等行业占有了较大的比重。

    1995年轻工系统有独立核算城镇集体企业4.1万个,占轻工系统企业总数的75%;职工464万人,占45.6%;完成工业总产值2024.4亿元,占38.3%;出口交货值296亿元,占73.5%。城镇集体经济在轻工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商品流通领域,1994年集体社会商业网点131万个,占社会商业网点的13.7%;从业人员820万人,占社会商业从业人员的34.5%;消费晶零售总额达3375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8%。城镇集体经济已成为商品流通领域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1995年有城镇集体企业1.5万个,职工632万人,是国有企业的76.7%;总产值1899.5亿元,是国有企业的51.8%;利税总额94亿元,是国有企业的69.8%。城镇集体经济是建筑施工行业中仅决于国有经济的一支主力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生于70年代末,十几年来先后共安置了2100万人就业。1995年底,有企业18.2万个,职工860万人,总产值2058.4亿元,利税142.6亿元,累计上缴国家税金是财政拨付就业经费的8倍多。劳服企业在降低我国城镇失业率、为国有企业生产配套和生活服务、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等方面功不可没,同时也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民营科技企业诞生于80年代初期,1995年底,有企业4.2万个,其中集体企业2万户。全部民营科技企业共有固定工198万人,技工贸总收入2683亿元,上缴税金131亿元,出口创汇52.7亿美元。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形成与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到1995年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从业人员达3076万人,占城镇职工总数的21%,是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1.5倍;城镇集体工业产值6523.7亿元,是国有工业产值的25.2%,是城镇中第二大经济力量。城镇集体经济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税收,扩大出口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城镇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

    城镇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相比,受指令性计划、统购统销等旧体制的影响较小,大多数中小企业比较贴近市场。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的集体企业,机制比较灵活,初步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城镇经济中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增长点。如城市区街集体企业近几年呈现较快发展势头,辽宁省区街集体企业的产值、利税,1993年至1996年,每年递增都在20%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这几年规模明显扩大,技工贸总收入、上缴税金、出口创汇迅速增长,今后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上海一批城镇集体企业,大胆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产权,促进了政企分开,企业经营机制明显转换,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大批城镇集体企业站稳了脚跟,产品创出了名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初步显示出了集体经济的生机和活力。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要以公有制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以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直接支配的财力有限,这样的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中,集体经济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又是一个人口负担沉重、就业压力很大的国家,兴办中小企业是解决城镇就业的主要渠道。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国有企业中大量富余人员正待分流,而兴办城镇集体企业将是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一种主要途径。因此,无论从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从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都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政策。

    从城镇集体经济本身的特征看,我国城镇集体企业在总体上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影响比较小,大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诞生,在走向市场、适应市场方面不存在很大的障碍。城镇集体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关切程度高,在体制上更易于把机制灵活、内聚力强的优势组合起来,形成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许多成功的城镇集体企业的实践表明,只要我们的政策和工作到位,把城镇集体经济固有的和潜在的优势发挥出来,再加上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具体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完全可以办好,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城镇集体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要确立对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清产核资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在肯定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目前城镇集体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大量现实问题.在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曾反复地受到’左’的思潮和政策的干扰,以致相当—部分老的城镇集体企业偏离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变成了产权模糊、政企不分、分配上吃大锅饭、人员也难以流动的“二国营”。不少老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多,企业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许多企业设备陈旧,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市场竞争力不足。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是,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目前的状况与其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与改革开放以来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态势也是不相称的。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不但城镇集体经济的潜在优势及其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出来,而且有可能会出现城镇集体经济逐步萎缩的局面,这将给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

    要解决目前我国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诸多问题,加快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出路在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

    城镇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后明确提出,“所有企业都要朝这个方向努力”。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指出:“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对大型企业来说,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典型形式,对中小企业来说,主要是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独资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无论采用哪种企业组织形式,关键是要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现代企业制度这四项基本特征中,“产权清晰”是最基础性的。就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目前需要解决的诸多矛盾而言,“产权清晰”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任务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完成这项任务,出资者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清晰是一项起码要求,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出资者不明确,产权不清晰,企业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责、权、利之间的平衡就会丧失,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从城镇集体企业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为政企不分提供了条件,从根源上讲,政企不分产生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在向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集体企业产权归属不清、产权关系不顺使所有者被架空,为政府部门代替所有者行使职能、干预城镇集体企业经营提供了条件,致使一批城镇集体企业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二国营”的模式,政府部门平调

??????

频繁和资产来源多样等因素,使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即资本的出资者不清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复杂性不仅仅在于产权变动、资产来源等方面的复杂情况,而且在于这项工作涉及有关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一些理论和认识问题。在这里,我重点谈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劳动积累问题。这是较为规范的合作制企业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来讲,处理财产归属关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这个原则就可以了,但是对合作制企业来说就不能仅仅讲这一条。

    一般讲,合作制是分散的消费者或独立的劳动者等市场竞争中的弱者,通过合作将个体的弱势转化为群体优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合作的形态有劳动与资本两个方面,在生产合作社中,资本合作的目的在于能使联合的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实现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在我国的合作制实践中,一些较为规范的企业坚持这个原则并按这个原则进行分配。虽然有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旧职工个人所有的股金,但税后利润分配除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积累,作为按份共有的集体资产,而后再按职工个人股金进行分红。这部分劳动积累是职工劳动对企业积累所作的贡献。

    我国城镇集体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初始投资不多,一部分企业集体资本很少或者根本没有集体资本,主要靠劳动积累发展壮大。受旧体制下对合作制企业“过渡”、“升级”、“平调”的影响和其它外部环境的制约,许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初始投资主要不是来源于本企业职工的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很好地坚持劳动合作原则,反映在分配制度上,就是对企业经营的盈余,一直没有提取劳动积累,也没有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工进行劳动分红。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如果对那些集体资本很少或者根本没有集体资本的企业,只按初始投资来界定产权,不利于坚持劳动合作原则,有的企业可能因此而改变性质。因此,在这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对于经初始投资者同意,已经提取劳动积累的要予以承认;对于没有提取劳动积累的,要尊重历史,从企业现实情况出发,按照“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要求,通过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争取合理解决。

    第二,关于职工个人股权与合作经济的性质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提出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在坚持这些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职工个人保持其对企业出资的所有权是否会影响合作经济的性质呢?

    从实践看,近几年各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很快。大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既有集体共有股,也有所有权归个人的职工个人股;不少企业的集体共有股中,又分为集体共同共有和职工按份共有两部分。按份共有部分中有不少是长期以来集体资本由于未分红等原因所形成的积累。对按份共有部分,各地一般规定职工个人只有分红权,没有占有、使用、处置权,即没有所有权,职工个人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有的企业为了恢复劳动者与所有者相一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合作经济的原则,改变集体产权虚拟的状况,对这部分由于未分红等原因所积累的资产进行了一些改革的尝试,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一开始争论很多,现在看来,认识开始趋于一致了,认为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格相结合,以劳动合作为主要特征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在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在产权上的特征,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承认“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可“按股分红”。有关部门在产权界定或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中,不能改变职工个人股的所有权,也不能因有个人股权去改变集体所有制、合作制性质。对于按份共有的集体资产及其它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应该允许进行探索和试点。(这篇文章是陈清泰同志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
发行时间:1997-06-20
网站编辑:陈清泰
  
来源:研究所

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陈清泰

  一、充分认识城镇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一)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城镇集体企业遍布各行各业,并在轻工、商业、建筑等行业占有了较大的比重。

    1995年轻工系统有独立核算城镇集体企业4.1万个,占轻工系统企业总数的75%;职工464万人,占45.6%;完成工业总产值2024.4亿元,占38.3%;出口交货值296亿元,占73.5%。城镇集体经济在轻工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商品流通领域,1994年集体社会商业网点131万个,占社会商业网点的13.7%;从业人员820万人,占社会商业从业人员的34.5%;消费晶零售总额达3375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8%。城镇集体经济已成为商品流通领域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1995年有城镇集体企业1.5万个,职工632万人,是国有企业的76.7%;总产值1899.5亿元,是国有企业的51.8%;利税总额94亿元,是国有企业的69.8%。城镇集体经济是建筑施工行业中仅决于国有经济的一支主力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生于70年代末,十几年来先后共安置了2100万人就业。1995年底,有企业18.2万个,职工860万人,总产值2058.4亿元,利税142.6亿元,累计上缴国家税金是财政拨付就业经费的8倍多。劳服企业在降低我国城镇失业率、为国有企业生产配套和生活服务、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等方面功不可没,同时也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民营科技企业诞生于80年代初期,1995年底,有企业4.2万个,其中集体企业2万户。全部民营科技企业共有固定工198万人,技工贸总收入2683亿元,上缴税金131亿元,出口创汇52.7亿美元。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形成与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到1995年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从业人员达3076万人,占城镇职工总数的21%,是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1.5倍;城镇集体工业产值6523.7亿元,是国有工业产值的25.2%,是城镇中第二大经济力量。城镇集体经济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税收,扩大出口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城镇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

    城镇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相比,受指令性计划、统购统销等旧体制的影响较小,大多数中小企业比较贴近市场。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的集体企业,机制比较灵活,初步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城镇经济中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增长点。如城市区街集体企业近几年呈现较快发展势头,辽宁省区街集体企业的产值、利税,1993年至1996年,每年递增都在20%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这几年规模明显扩大,技工贸总收入、上缴税金、出口创汇迅速增长,今后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上海一批城镇集体企业,大胆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产权,促进了政企分开,企业经营机制明显转换,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大批城镇集体企业站稳了脚跟,产品创出了名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初步显示出了集体经济的生机和活力。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要以公有制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以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直接支配的财力有限,这样的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中,集体经济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又是一个人口负担沉重、就业压力很大的国家,兴办中小企业是解决城镇就业的主要渠道。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国有企业中大量富余人员正待分流,而兴办城镇集体企业将是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一种主要途径。因此,无论从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从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都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政策。

    从城镇集体经济本身的特征看,我国城镇集体企业在总体上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影响比较小,大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诞生,在走向市场、适应市场方面不存在很大的障碍。城镇集体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关切程度高,在体制上更易于把机制灵活、内聚力强的优势组合起来,形成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许多成功的城镇集体企业的实践表明,只要我们的政策和工作到位,把城镇集体经济固有的和潜在的优势发挥出来,再加上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具体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完全可以办好,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城镇集体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要确立对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清产核资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在肯定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目前城镇集体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大量现实问题.在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曾反复地受到’左’的思潮和政策的干扰,以致相当—部分老的城镇集体企业偏离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变成了产权模糊、政企不分、分配上吃大锅饭、人员也难以流动的“二国营”。不少老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多,企业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许多企业设备陈旧,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市场竞争力不足。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是,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目前的状况与其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与改革开放以来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态势也是不相称的。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不但城镇集体经济的潜在优势及其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出来,而且有可能会出现城镇集体经济逐步萎缩的局面,这将给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

    要解决目前我国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诸多问题,加快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出路在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

    城镇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后明确提出,“所有企业都要朝这个方向努力”。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指出:“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对大型企业来说,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典型形式,对中小企业来说,主要是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独资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无论采用哪种企业组织形式,关键是要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现代企业制度这四项基本特征中,“产权清晰”是最基础性的。就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目前需要解决的诸多矛盾而言,“产权清晰”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任务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完成这项任务,出资者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清晰是一项起码要求,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出资者不明确,产权不清晰,企业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责、权、利之间的平衡就会丧失,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从城镇集体企业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为政企不分提供了条件,从根源上讲,政企不分产生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在向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集体企业产权归属不清、产权关系不顺使所有者被架空,为政府部门代替所有者行使职能、干预城镇集体企业经营提供了条件,致使一批城镇集体企业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二国营”的模式,政府部门平调

??????

频繁和资产来源多样等因素,使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即资本的出资者不清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复杂性不仅仅在于产权变动、资产来源等方面的复杂情况,而且在于这项工作涉及有关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一些理论和认识问题。在这里,我重点谈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劳动积累问题。这是较为规范的合作制企业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来讲,处理财产归属关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这个原则就可以了,但是对合作制企业来说就不能仅仅讲这一条。

    一般讲,合作制是分散的消费者或独立的劳动者等市场竞争中的弱者,通过合作将个体的弱势转化为群体优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合作的形态有劳动与资本两个方面,在生产合作社中,资本合作的目的在于能使联合的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实现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在我国的合作制实践中,一些较为规范的企业坚持这个原则并按这个原则进行分配。虽然有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旧职工个人所有的股金,但税后利润分配除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积累,作为按份共有的集体资产,而后再按职工个人股金进行分红。这部分劳动积累是职工劳动对企业积累所作的贡献。

    我国城镇集体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初始投资不多,一部分企业集体资本很少或者根本没有集体资本,主要靠劳动积累发展壮大。受旧体制下对合作制企业“过渡”、“升级”、“平调”的影响和其它外部环境的制约,许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初始投资主要不是来源于本企业职工的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很好地坚持劳动合作原则,反映在分配制度上,就是对企业经营的盈余,一直没有提取劳动积累,也没有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工进行劳动分红。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如果对那些集体资本很少或者根本没有集体资本的企业,只按初始投资来界定产权,不利于坚持劳动合作原则,有的企业可能因此而改变性质。因此,在这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对于经初始投资者同意,已经提取劳动积累的要予以承认;对于没有提取劳动积累的,要尊重历史,从企业现实情况出发,按照“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要求,通过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争取合理解决。

    第二,关于职工个人股权与合作经济的性质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提出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在坚持这些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职工个人保持其对企业出资的所有权是否会影响合作经济的性质呢?

    从实践看,近几年各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很快。大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既有集体共有股,也有所有权归个人的职工个人股;不少企业的集体共有股中,又分为集体共同共有和职工按份共有两部分。按份共有部分中有不少是长期以来集体资本由于未分红等原因所形成的积累。对按份共有部分,各地一般规定职工个人只有分红权,没有占有、使用、处置权,即没有所有权,职工个人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有的企业为了恢复劳动者与所有者相一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合作经济的原则,改变集体产权虚拟的状况,对这部分由于未分红等原因所积累的资产进行了一些改革的尝试,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一开始争论很多,现在看来,认识开始趋于一致了,认为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格相结合,以劳动合作为主要特征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在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在产权上的特征,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承认“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可“按股分红”。有关部门在产权界定或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中,不能改变职工个人股的所有权,也不能因有个人股权去改变集体所有制、合作制性质。对于按份共有的集体资产及其它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应该允许进行探索和试点。(这篇文章是陈清泰同志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