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企业合并、分立,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合并、分立,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针对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情况,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而以上规定中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