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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产权制度问题
发行时间:1996-10-20
网站编辑:王家福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家福

(一)什么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

1.产权制度的法律涵义。要弄清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必须先一般地阐明产权制度的法律涵义。产权一词在经济学上可以找到几十种定义。可是就法律而言,所谓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物权法律制度。物权制度即对物的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制度。财产所有权作为完全的物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使用是指对财产依其性能的合理利用。收益是指财产经营、使用所得收益和自然孳息的取得。处分是指决定对财产的命运和转让或自然消耗。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它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自主性。即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而无须仰求别人的允诺。二是排他性。即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三是追索性。即所有物丧失,可以依法追索。财产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也是自物权,它所主要解决的财产的归属问题。但是,不是一切所有人都能对归自己所有的财产有效地利用。因此,为了使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一切功能,国家法律又规定了他物权。他物权有两种:其一是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相邻权;其二是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样,产权制度的法律涵义即为物权法律制度,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法律制度。

2.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产权制度极为重要。历史经验表明,产权制度的健全与稳定,是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富的根本。长期以来,我们由于理论、认识上的偏颇,对产权制度极为漠视。以为有了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的发展起来,经济不费吹灰之力即可繁荣昌盛。诚然,公有制使人人在生产资料面前平等,消灭了剥削现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这是我国人民长期奋斗的一个巨大成果。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具体制度,公有制还会出现问题。(1)它可以把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距离拉远,将所有人虚化。(2)它可以削弱人们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因。如果集体企业财产与职工物资利益没有任何联系,是难以长期坚持其生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在公有制国家人们为什么容易变懒,不愿意好好干活,财产没有与人们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不能不是一个原因。(3)谁是所有者代表不清,行使所有者的程序和监督机制又不严格健全。因此,很容易造成变相的部门所有,地方所有,首长所有。使公有财产流入私人腰包,养出一批“老虎”。(4)它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造成私有制情况下不可想象的生产力大破坏。我们公社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破坏,在任何私有制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国又不能搞私有化。我们一定要通过完善物权制度,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调动亿万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高速增长,民富国强。产权制度问题,是一个关系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福祉、国家命运的大问题。

3.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及其发展。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简而言之是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或者,称之为集体企业的物权制度。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是集体企业生成、存在、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但是,长时间以来我们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不承认物权。而没有所有权、物权伴随的所有制只不过是一盘好看的南豆腐,软得很,随时可以被吞吃。我们二轻集体企业的财产为什么经历了那么曲折艰险的道路,得而复失,失而不归,失而破坏,失而半归,或者失而复得。这种破坏循回往返、令人心碎的状况之所有出现,就在于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认为以集体企业为代表的集体经济,按照斯大林的观点,距共产主义较远。要赶快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要让这一落后的经济形式先“过渡”到先进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然而这种过渡实际上是摧毁集体企业的作法,并未加速向共产主义过渡。相反,就连已有的社会主义成果也不同程度被破坏了。其二,认为集体企业为代表的所有制还不够大,还不怎么公,因此要向“一大二公”的目标前进,就必须把集体企业“升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尽管采取了某些“退股”措施,但是实际上是变相的“没收”。实践表明,这并未使国民经济得到多少壮大,却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三,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对集体企业财产搞一平二调,无偿地占有、剥夺劳动者集体的劳动成果。这种行为是与共产党和人民政权的性质完全背道而驰的。它不仅要失信于民,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

1978年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决纠正了“左”的错误理论的作法。为保护集体企业财产,不断建立健全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即产权制度)。在涉及集体企业方面,我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有三点非常重要。其一,通过制定、修改宪法、民法通则、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私人企业条例、外资企业法,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确立了集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从而使集体经济在以公有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诸种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繁荣的经济结构中所占的重要位置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其二,确立了对集体企业财产一视同仁加以保护的原则。其三,为集体企业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必要的法律准则。通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镇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的制定,基本上建立起了我国的物权体系。以上这三点,如果能正确、有效的运用,一定能大大促进集体企业的发展。

(二)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的必要性

第一,这是坚持和保障我国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客观需要。我国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经过十七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而这一多元化的经济的核心、脊梁,则是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要保护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保障集体经济的壮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轻工集体企业好象不是向前发展,而是在萎缩或相对萎缩。在这种状况下,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不把产权制度搞好,不将产权明晰起来,从内在动因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使作为公有制经济—‘翼的集体经济衰弱下来,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也就难保了。

第二,这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轻工集体经济的需要。集体经济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产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财产的直接控制、支配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它是企业的命根子、物质基础、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血液。如果集体企业产权不固定、不明确,所有权屡遭侵犯,集体企业的基础就会削弱,血液就会逐渐减少。这就不可能调动轻工集体企业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产的积极性,革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精神,集体企业还难以走出困境,得到发展。这样,很难使集体经济能够真正发展起来,从而促进社会生产不断增长。

第三,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是产权明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产权不清,就难以转变机制,就不可能产生制度上的变化,这一点应该是很重要的一条。产权明晰,才能有科学管理,政企分开,职责明确。没有这个,企业就谈不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对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发展集体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有好处。

(三)怎样明晰集体企业产权

1.查清集体企业财产的底数。明晰集体企业产权,最基础的工作是把集体企业财产搞清。集体企业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不动产。轻工集体企业不动产有两种,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集体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地产。它可以依法为集体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另一种是房屋,所谓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附属物。(2)动产。集体企业的动产,是集体企业所有的一切机器、设备、设施、货物、在制品等可移动的财产。集体企业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有完全处分权,即可以出售、出租、抵押、质押。(3)有价证券。这是不动产一种。主要是指集体企业所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挂单、股票、股权证。这些财产可以由集体企业依法转让、质押。(4)无形财产。主要指集体企业以下几种无形财产。A、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技术成果。B、计算机软件。C、名称、商誉。D、非专有技术(技术决窍)。E、商业秘密。集体企业的无形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企业一定要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底数搞清,搞实。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侵占的集体企业财产,应当要回来。对于集体企业财产,要进行实事求是的估价其价值。不要高估,也不要低估。

2.确立或者界定集体企业的产权。确定集体企业产权问题,应当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确立集体企业产权是指确立集体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轻工集体企业是企业法人。它们是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能独立地、主动地、自主地与其他的市场主体订立合作,进行交往,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集体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市场主体对其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第二个层次确立集体企业产权,是指确立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如何根据历史的现状,把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明确起来,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尊重历史和公平合理的原则;(2)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原则;(3)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至于具体明确集体企业所有者,我认为应当主要明确以下三个所有者。其一,是联社。所谓联社是指各级联社。凡是联社对集体企业有投入的,均应当是该集体企业所有者。而且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投入在当时集体企业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即联社占集体企业的股额(或投资额)。其二,是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就是讲集体企业大部分股额比如50%以上的股额,可以确定归该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其收益作为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用以扩大再生产、改善集体福利事业,其三,集体企业职工个人。就是说,把集体企业的30%股额,按照职工工作年限,贡献大小,量化给集体职工所有。不分给职工个人手上,而是统一由集体企业保管,作为年终职工个人分红的依据。这样做,有三点好处:第一,尊重了集体企业职工多年来的劳动贡献。第二,把集体企业的兴衰、盈亏、益损,与职工直接的实际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可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创造力与活力。第三,可以部分恢复集体经济“共同入股、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受益”的合作经济的本色。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问题
发行时间:1996-10-20
网站编辑:王家福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家福

(一)什么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

1.产权制度的法律涵义。要弄清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必须先一般地阐明产权制度的法律涵义。产权一词在经济学上可以找到几十种定义。可是就法律而言,所谓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物权法律制度。物权制度即对物的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制度。财产所有权作为完全的物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使用是指对财产依其性能的合理利用。收益是指财产经营、使用所得收益和自然孳息的取得。处分是指决定对财产的命运和转让或自然消耗。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它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自主性。即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而无须仰求别人的允诺。二是排他性。即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三是追索性。即所有物丧失,可以依法追索。财产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也是自物权,它所主要解决的财产的归属问题。但是,不是一切所有人都能对归自己所有的财产有效地利用。因此,为了使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一切功能,国家法律又规定了他物权。他物权有两种:其一是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相邻权;其二是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样,产权制度的法律涵义即为物权法律制度,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法律制度。

2.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产权制度极为重要。历史经验表明,产权制度的健全与稳定,是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富的根本。长期以来,我们由于理论、认识上的偏颇,对产权制度极为漠视。以为有了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的发展起来,经济不费吹灰之力即可繁荣昌盛。诚然,公有制使人人在生产资料面前平等,消灭了剥削现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这是我国人民长期奋斗的一个巨大成果。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具体制度,公有制还会出现问题。(1)它可以把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距离拉远,将所有人虚化。(2)它可以削弱人们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因。如果集体企业财产与职工物资利益没有任何联系,是难以长期坚持其生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在公有制国家人们为什么容易变懒,不愿意好好干活,财产没有与人们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不能不是一个原因。(3)谁是所有者代表不清,行使所有者的程序和监督机制又不严格健全。因此,很容易造成变相的部门所有,地方所有,首长所有。使公有财产流入私人腰包,养出一批“老虎”。(4)它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造成私有制情况下不可想象的生产力大破坏。我们公社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破坏,在任何私有制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国又不能搞私有化。我们一定要通过完善物权制度,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调动亿万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高速增长,民富国强。产权制度问题,是一个关系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福祉、国家命运的大问题。

3.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及其发展。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简而言之是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或者,称之为集体企业的物权制度。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是集体企业生成、存在、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但是,长时间以来我们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不承认物权。而没有所有权、物权伴随的所有制只不过是一盘好看的南豆腐,软得很,随时可以被吞吃。我们二轻集体企业的财产为什么经历了那么曲折艰险的道路,得而复失,失而不归,失而破坏,失而半归,或者失而复得。这种破坏循回往返、令人心碎的状况之所有出现,就在于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认为以集体企业为代表的集体经济,按照斯大林的观点,距共产主义较远。要赶快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要让这一落后的经济形式先“过渡”到先进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然而这种过渡实际上是摧毁集体企业的作法,并未加速向共产主义过渡。相反,就连已有的社会主义成果也不同程度被破坏了。其二,认为集体企业为代表的所有制还不够大,还不怎么公,因此要向“一大二公”的目标前进,就必须把集体企业“升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尽管采取了某些“退股”措施,但是实际上是变相的“没收”。实践表明,这并未使国民经济得到多少壮大,却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三,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对集体企业财产搞一平二调,无偿地占有、剥夺劳动者集体的劳动成果。这种行为是与共产党和人民政权的性质完全背道而驰的。它不仅要失信于民,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

1978年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决纠正了“左”的错误理论的作法。为保护集体企业财产,不断建立健全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即产权制度)。在涉及集体企业方面,我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有三点非常重要。其一,通过制定、修改宪法、民法通则、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私人企业条例、外资企业法,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确立了集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从而使集体经济在以公有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诸种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繁荣的经济结构中所占的重要位置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其二,确立了对集体企业财产一视同仁加以保护的原则。其三,为集体企业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必要的法律准则。通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镇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的制定,基本上建立起了我国的物权体系。以上这三点,如果能正确、有效的运用,一定能大大促进集体企业的发展。

(二)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的必要性

第一,这是坚持和保障我国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客观需要。我国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经过十七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而这一多元化的经济的核心、脊梁,则是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要保护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保障集体经济的壮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轻工集体企业好象不是向前发展,而是在萎缩或相对萎缩。在这种状况下,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不把产权制度搞好,不将产权明晰起来,从内在动因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使作为公有制经济—‘翼的集体经济衰弱下来,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也就难保了。

第二,这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轻工集体经济的需要。集体经济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产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财产的直接控制、支配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它是企业的命根子、物质基础、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血液。如果集体企业产权不固定、不明确,所有权屡遭侵犯,集体企业的基础就会削弱,血液就会逐渐减少。这就不可能调动轻工集体企业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产的积极性,革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精神,集体企业还难以走出困境,得到发展。这样,很难使集体经济能够真正发展起来,从而促进社会生产不断增长。

第三,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是产权明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产权不清,就难以转变机制,就不可能产生制度上的变化,这一点应该是很重要的一条。产权明晰,才能有科学管理,政企分开,职责明确。没有这个,企业就谈不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对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发展集体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有好处。

(三)怎样明晰集体企业产权

1.查清集体企业财产的底数。明晰集体企业产权,最基础的工作是把集体企业财产搞清。集体企业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不动产。轻工集体企业不动产有两种,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集体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地产。它可以依法为集体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另一种是房屋,所谓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附属物。(2)动产。集体企业的动产,是集体企业所有的一切机器、设备、设施、货物、在制品等可移动的财产。集体企业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有完全处分权,即可以出售、出租、抵押、质押。(3)有价证券。这是不动产一种。主要是指集体企业所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挂单、股票、股权证。这些财产可以由集体企业依法转让、质押。(4)无形财产。主要指集体企业以下几种无形财产。A、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技术成果。B、计算机软件。C、名称、商誉。D、非专有技术(技术决窍)。E、商业秘密。集体企业的无形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企业一定要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底数搞清,搞实。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侵占的集体企业财产,应当要回来。对于集体企业财产,要进行实事求是的估价其价值。不要高估,也不要低估。

2.确立或者界定集体企业的产权。确定集体企业产权问题,应当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确立集体企业产权是指确立集体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轻工集体企业是企业法人。它们是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能独立地、主动地、自主地与其他的市场主体订立合作,进行交往,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集体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市场主体对其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第二个层次确立集体企业产权,是指确立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如何根据历史的现状,把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明确起来,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尊重历史和公平合理的原则;(2)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原则;(3)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至于具体明确集体企业所有者,我认为应当主要明确以下三个所有者。其一,是联社。所谓联社是指各级联社。凡是联社对集体企业有投入的,均应当是该集体企业所有者。而且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投入在当时集体企业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即联社占集体企业的股额(或投资额)。其二,是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就是讲集体企业大部分股额比如50%以上的股额,可以确定归该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其收益作为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用以扩大再生产、改善集体福利事业,其三,集体企业职工个人。就是说,把集体企业的30%股额,按照职工工作年限,贡献大小,量化给集体职工所有。不分给职工个人手上,而是统一由集体企业保管,作为年终职工个人分红的依据。这样做,有三点好处:第一,尊重了集体企业职工多年来的劳动贡献。第二,把集体企业的兴衰、盈亏、益损,与职工直接的实际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可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创造力与活力。第三,可以部分恢复集体经济“共同入股、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受益”的合作经济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