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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发行时间:1996-08-20
网站编辑:洪虎
来源:研究所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

一、集体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深化改革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立了未来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奋斗目标。《建议》确定的指导方针,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江泽民总书记在五中全会重要讲话中指出,公有制经济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同时他还谈到要使国民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指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重要经验。根据这个讲话精神,可以拓宽我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思路。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需要发展壮大,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作用,必须使集体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深化改革。江泽民总书记在五中全会的讲话中指出: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就是把集体企业真正塑造成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市场主体。

我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这样一个总的改革要求相适应,集体企业需要把自己塑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即把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源(财产),通过市场机制的配置,实现结构优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使企业能够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简而言之,前面可以叫做“四自”,后面可以叫做“二体”。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是从企业的行为方式上提出的要求,就是企业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样一种行为方式的转变要靠制度来保证。所以我认为,实现“四自”、成为“二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任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着眼于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着力进行制度创新。改革不是要人为地构造一种理想的模式,而是着眼于解决企业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要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收到了初步成效;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企业改革和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企业改革要和这个总目标相衔接,这就需要在自己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我理解这不是对原有企业制度的完善和修修补补,而是进行新的探索,新的创造,创造一种新制度。这就是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所以,集体企业也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断深化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从传统的集体经济企业制度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集体经济企业制度转变。

二、集体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确立法人制度和出资人制度

很多集体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体企业,大部分带有“二国营”的性质,所以,集体企业改革在某些方面也类似国有企业。在建立新的企业制度中,要确立法人和资本的概念。确立法人这个概念早已提出。《企业法》已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也明确了集体企业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些已有的法人制度是一种不完善、不健全的法人制度。现在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人制度。现在的集体企业应该说也是一种法人实体,即法律上赋予了企业这种地位,但企业还不是那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人。所以,需要建立真正的法人实体。关于资本的概念,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首先提出的,有了资本,才会有出资者,才会有出资额,才会有资本市场,才有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所以,资本这个概念,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很重要的一个概念。界定产权主要就是要弄清资本的提供者是谁。出资者中的“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金,这里讲的“资”是指资本,出资者是指为企业提供资本的机构或人。所以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都要追溯到出资者。因此,企业改革要建立出资人制度。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最终就要追溯到企业的资本是哪一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我觉得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关键是确立资本的概念,建立法人制度和出资人制度。法人制度的核心是明确法人能够依法行使其法人财产权。对此尚有异议。有人提出,法人怎么会有财产权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权最基本的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以说,法人财产权实际上是承认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确认法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和原来我们理解的集体财产是有区别的,法人财产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法人拥有或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法人财产包括通过负债形式取得的资产,而这一块我们过去通常不作为企业财产考虑。国有企业是这样,集体企业也是这样。明确法人财产后,法人对其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并受法律保护,这样,企业才能真正成为法人实体,才能做到“四自”,建立出资人制度,才能明晰产权,才能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才能正确处理出资人和企业的关系,才能做到属于不同主体的权利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集体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可选择多种资产组织形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又涉及到企业的具体财产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财产组织形式有哪些呢?多数人普遍认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我认为,公司制确是一种典型形式,但不能把公司制看成是唯一的形式,还有许多其他非公司制形式,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财产组织形式。集体经济可选择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能停留在过去的那种认识上,要随着改革与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集体经济包含合作经济。但我认为,不能把集体经济等同于合作经济,这样集体经济的范畴就窄了。从历史看,集体经济首先是从合作经济发展起来的。宪法是这样表述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那么,能否理解仅仅合作社这样一种形式是集体经济呢?我认为不是,集体经济包括的范围更宽一些,一是合作经济是其一部分,传统的合作经济首先是合作社,宪法上把城镇的、农村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都归结为劳动群众集体经济,二是后来建立的“劳服企业”是一部分,是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其财产界定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这是两种传统的典型形式。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归结为农村集体经济,但我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形式,它不能归结为合作社。关于乡镇企业,这是个大概念,里面经济成份很复杂。真正属于乡办或村办的企业属于集体企业,但这种集体的概念不是本企业职工群众集体所有,是指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但这个社区内劳动者并不都在该企业劳动,我们也把它划归为集体经济企业。

另外,有些社团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值得我们研究。一些社会团体,其资金并非从国家财政获得,有自己的资产,如果用自己的资产投资办企业,这属什么性质?过去的传统观念认为,五种经济成份都各自有其对应的具体形式,跟国有经济对应的是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对应集体企业,私营经济对应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对应个体工商户,外资经济对应外资企业,那么,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往哪一类企业放呢?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相互交叉,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越来越多,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单纯从一个企业定其成份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困难。正如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讲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特别是企业再次投资以后,要确立其投资的企业成份是很困难的,这类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

四、集体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理顺出资者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要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理顺出资者权益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企业设立要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要有最原始的法人财产,这就是出资人提供了注册资本。有了注册资本,符合注册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独立对外去借债。这种资本的投入,原来属于出资者的财产投入企业后,就成为企业法人财产,财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出资人不能再随意支配原来属于他的财产,也不能随意抽走,这部分财产已形成了企业法人可以依法独立支配的财产。但出资人对其投资的资本的财产权利还保留着,出资人依法对其享有的权利,称之为出资者的权益。从财产的权属关系上看,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是指企业法人能独立支配的经济资源。现在很多人把法人财产权理解为厂长经理的财产权,这是误解。法人财产权讲的是组织的财产权利,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权利,但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法人组织行使其授予的一定的财产权利。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妄求,法人行使财产权是通过一套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的。而这个法人治理结构就包括出资者参与到里面行使其权力。法人行使财产权利时受制于出资人,出资人通过法定的形式,按法定程序、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使其财产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并非是排斥出资人的权利。从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上看,企业财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大部分,所有者的权益是属于出资人的一种权益,负债是属于债权人的一种权益,这就需要处理好法人、出资人、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出资人拥有财产的权利叫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是一种资本权益。资本权益和我们过去理解的企业中具体实物形态的资产是不同的,是以价值量体现的资本形态的资产。所以,界定产权关系不是去界定集体企业中具体财产的实物形态,而是以价值去计量所有者的权益,去界定资本形态的资产。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发行时间:1996-08-20
网站编辑:洪虎
  
来源:研究所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

一、集体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深化改革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立了未来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奋斗目标。《建议》确定的指导方针,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江泽民总书记在五中全会重要讲话中指出,公有制经济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同时他还谈到要使国民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指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重要经验。根据这个讲话精神,可以拓宽我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思路。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需要发展壮大,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作用,必须使集体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深化改革。江泽民总书记在五中全会的讲话中指出: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就是把集体企业真正塑造成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市场主体。

我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这样一个总的改革要求相适应,集体企业需要把自己塑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即把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源(财产),通过市场机制的配置,实现结构优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使企业能够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简而言之,前面可以叫做“四自”,后面可以叫做“二体”。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是从企业的行为方式上提出的要求,就是企业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样一种行为方式的转变要靠制度来保证。所以我认为,实现“四自”、成为“二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任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着眼于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着力进行制度创新。改革不是要人为地构造一种理想的模式,而是着眼于解决企业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要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收到了初步成效;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企业改革和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企业改革要和这个总目标相衔接,这就需要在自己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我理解这不是对原有企业制度的完善和修修补补,而是进行新的探索,新的创造,创造一种新制度。这就是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所以,集体企业也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断深化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从传统的集体经济企业制度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集体经济企业制度转变。

二、集体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确立法人制度和出资人制度

很多集体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体企业,大部分带有“二国营”的性质,所以,集体企业改革在某些方面也类似国有企业。在建立新的企业制度中,要确立法人和资本的概念。确立法人这个概念早已提出。《企业法》已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也明确了集体企业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些已有的法人制度是一种不完善、不健全的法人制度。现在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人制度。现在的集体企业应该说也是一种法人实体,即法律上赋予了企业这种地位,但企业还不是那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人。所以,需要建立真正的法人实体。关于资本的概念,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首先提出的,有了资本,才会有出资者,才会有出资额,才会有资本市场,才有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所以,资本这个概念,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很重要的一个概念。界定产权主要就是要弄清资本的提供者是谁。出资者中的“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金,这里讲的“资”是指资本,出资者是指为企业提供资本的机构或人。所以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都要追溯到出资者。因此,企业改革要建立出资人制度。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最终就要追溯到企业的资本是哪一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我觉得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关键是确立资本的概念,建立法人制度和出资人制度。法人制度的核心是明确法人能够依法行使其法人财产权。对此尚有异议。有人提出,法人怎么会有财产权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权最基本的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以说,法人财产权实际上是承认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确认法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和原来我们理解的集体财产是有区别的,法人财产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法人拥有或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法人财产包括通过负债形式取得的资产,而这一块我们过去通常不作为企业财产考虑。国有企业是这样,集体企业也是这样。明确法人财产后,法人对其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并受法律保护,这样,企业才能真正成为法人实体,才能做到“四自”,建立出资人制度,才能明晰产权,才能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才能正确处理出资人和企业的关系,才能做到属于不同主体的权利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集体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可选择多种资产组织形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又涉及到企业的具体财产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财产组织形式有哪些呢?多数人普遍认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我认为,公司制确是一种典型形式,但不能把公司制看成是唯一的形式,还有许多其他非公司制形式,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财产组织形式。集体经济可选择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能停留在过去的那种认识上,要随着改革与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集体经济包含合作经济。但我认为,不能把集体经济等同于合作经济,这样集体经济的范畴就窄了。从历史看,集体经济首先是从合作经济发展起来的。宪法是这样表述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那么,能否理解仅仅合作社这样一种形式是集体经济呢?我认为不是,集体经济包括的范围更宽一些,一是合作经济是其一部分,传统的合作经济首先是合作社,宪法上把城镇的、农村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都归结为劳动群众集体经济,二是后来建立的“劳服企业”是一部分,是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其财产界定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这是两种传统的典型形式。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归结为农村集体经济,但我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形式,它不能归结为合作社。关于乡镇企业,这是个大概念,里面经济成份很复杂。真正属于乡办或村办的企业属于集体企业,但这种集体的概念不是本企业职工群众集体所有,是指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但这个社区内劳动者并不都在该企业劳动,我们也把它划归为集体经济企业。

另外,有些社团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值得我们研究。一些社会团体,其资金并非从国家财政获得,有自己的资产,如果用自己的资产投资办企业,这属什么性质?过去的传统观念认为,五种经济成份都各自有其对应的具体形式,跟国有经济对应的是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对应集体企业,私营经济对应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对应个体工商户,外资经济对应外资企业,那么,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往哪一类企业放呢?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相互交叉,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越来越多,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单纯从一个企业定其成份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困难。正如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讲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特别是企业再次投资以后,要确立其投资的企业成份是很困难的,这类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

四、集体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理顺出资者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要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理顺出资者权益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企业设立要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要有最原始的法人财产,这就是出资人提供了注册资本。有了注册资本,符合注册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独立对外去借债。这种资本的投入,原来属于出资者的财产投入企业后,就成为企业法人财产,财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出资人不能再随意支配原来属于他的财产,也不能随意抽走,这部分财产已形成了企业法人可以依法独立支配的财产。但出资人对其投资的资本的财产权利还保留着,出资人依法对其享有的权利,称之为出资者的权益。从财产的权属关系上看,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是指企业法人能独立支配的经济资源。现在很多人把法人财产权理解为厂长经理的财产权,这是误解。法人财产权讲的是组织的财产权利,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权利,但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法人组织行使其授予的一定的财产权利。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妄求,法人行使财产权是通过一套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的。而这个法人治理结构就包括出资者参与到里面行使其权力。法人行使财产权利时受制于出资人,出资人通过法定的形式,按法定程序、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使其财产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并非是排斥出资人的权利。从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上看,企业财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大部分,所有者的权益是属于出资人的一种权益,负债是属于债权人的一种权益,这就需要处理好法人、出资人、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出资人拥有财产的权利叫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是一种资本权益。资本权益和我们过去理解的企业中具体实物形态的资产是不同的,是以价值量体现的资本形态的资产。所以,界定产权关系不是去界定集体企业中具体财产的实物形态,而是以价值去计量所有者的权益,去界定资本形态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