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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进一步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主要形式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武汉市进一步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主要形式

一、改组联合,培植“小型巨人”

对具有名、优、特新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资本金利润率在10%以上,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可培植成“小型巨人”,组合后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以上,核心企业至少拥有5个以上全资,控股于公司的,也可组建为集团公司。

主要作法:一是将净资产折为国家股,吸收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二是通过兼并、收购、划转、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发展壮大;三是通过大企业扩散项目、产品、零部件、技术、资金、设备、商标、人才、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实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实现不同层次的联合。

企业间的联合、协作,可通过企业自愿组合,也可由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引导。凡组建为集团公司的,可享受市政府有关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二、股份合作,全员人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国有小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企业有一定的净资产,二是领导班子素质较好,三是职工具备一定购买能力,要求改组的积极性好。

主要作法:职工按照评估确认价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同时,由出售方支付给改组企业的出资人四项费用(改组前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养老费、医疗费,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的各项补助费,改组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患者和按规定在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安置费,原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退休统筹费)。在国有资产置换时,企业职工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不低于应付总额的50%。

三、产权划转,整体转移

主要选择三种类型的企业,整体划转给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一是自身难以生存发展,但划转后有较大发展余地的企业;二是当前还有一定效益,但长远看难以自立的企业;三是实现效益较好,划转给别的企业会有更大发展的企业。

国有小型企业整体划转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的需要,引导协商,批准办理。小型企业产权可整体划转给市内国有企业,也可划转给其它国有企业。划转后,原国有小型企业保留法人地位的,一般可继续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取消了法人地位的,执行划转后的企业政策。

四、租赁承包,国有民营

对原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取得成效的企业或暂时不宜实行其它改革形式的企业,可将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通过多种租赁、承包形式,实行国有民营或国有外营。

主要作法:一是抽资租赁,即将企业流动资金抽回,把房屋、设备、无形资产等租出,承租者交租赁费,自筹流动资金,自主经营。二是抵押租赁、承包,即承租者(承包人)实行个人、集体或全员风险抵押,在向企业产权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后,长期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各种租赁(承包)经营的承租者(承包人)可以是虎企业的全体或部分员工,也可以是社会法人、自然人、合伙人或外商,可以整体租赁,也可以部分租赁。

政府对实行国有民营、租赁、承包的企业,除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外,不再干预企业内部事务,其监督职能由税务、审计、工商等专业部门按规定履行。租赁、承包期间,可按企业经营性质分别执行国有小型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的经营者可实行年薪制。

五、分块经营,分块搞活

对整体难以盘活、局部尚有一定优势的企业,或者工艺独立、产品独立、能分开经营的企业,可通过划小核算单位,分块经营,分块搞活。分离出来的单位,其经营形式可以是委托法人,也可以是独立法人。通过分体经营,让能活的部分先活起来,反过来带动整体搞活,使资产在裂变中产生新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划块重组后职工可向新企业流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可按中定比例随剥离资产转移。新企业脱离主体,老企业寻求新的生长点或成为控股公司。分离出来的新企业除可继续享受原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按新组建的企业或安置富余人员企业政策对待。

六、嫁接改造,合资经营

选择一批产品有市场但批量不大,企业有效益但发展资金不足,同时对境外投资者有吸引力的企业,多途径对外招商引资,利用老企业的存量资产实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嫁接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三资”企业的政策执行。

七、企业兼并,产权转让

对长期亏损、负债较高或微利企业,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

主要作法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采取承担债务式兼并或先破产再兼并;对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采取接受式兼并;对有一定数额净资产的企业,可采取控股式兼并;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采取购买式兼并;对国有制企业间可采取划转式兼并。

八、资产拍卖,竞价出售

选择作为拍卖对象的企业需具备一定条件:一是按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搬迁,因缺乏资金长期难以实施的企业;二是有闲置厂房、设备,企业发展急需资金的企业;三是长期经营不善、扭亏无望的企业。

主要办法是:将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价方式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对资产存量不大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出售;对规模较大,一次性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可将部分资产出售,剩余部分折为国家资本金。拍卖对象,可以是企业、设备,也可以是产品或技术。

企业产权拍卖政策,主要包含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作价原则、拍卖所得的归属、职工安置以及政府部门搞好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九、土地置换,易地改造

对地处市区内繁荣地段、交通要道的工交、城建企业,可退城进郊、退二进三,即利用区位优势和级差地租;将原厂房、场地转卖或租赁出去,获得资金,另辟新址,重新建厂新上生产项目,也可直接退出第二产业,改营第三产业。

十、企业破产,资产重组

对少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实施破产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企业破产要首先考虑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并依法保护出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武汉市进一步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主要形式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武汉市进一步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主要形式

一、改组联合,培植“小型巨人”

对具有名、优、特新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资本金利润率在10%以上,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可培植成“小型巨人”,组合后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以上,核心企业至少拥有5个以上全资,控股于公司的,也可组建为集团公司。

主要作法:一是将净资产折为国家股,吸收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二是通过兼并、收购、划转、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发展壮大;三是通过大企业扩散项目、产品、零部件、技术、资金、设备、商标、人才、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实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实现不同层次的联合。

企业间的联合、协作,可通过企业自愿组合,也可由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引导。凡组建为集团公司的,可享受市政府有关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二、股份合作,全员人股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国有小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企业有一定的净资产,二是领导班子素质较好,三是职工具备一定购买能力,要求改组的积极性好。

主要作法:职工按照评估确认价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同时,由出售方支付给改组企业的出资人四项费用(改组前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养老费、医疗费,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的各项补助费,改组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患者和按规定在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安置费,原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退休统筹费)。在国有资产置换时,企业职工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不低于应付总额的50%。

三、产权划转,整体转移

主要选择三种类型的企业,整体划转给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一是自身难以生存发展,但划转后有较大发展余地的企业;二是当前还有一定效益,但长远看难以自立的企业;三是实现效益较好,划转给别的企业会有更大发展的企业。

国有小型企业整体划转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的需要,引导协商,批准办理。小型企业产权可整体划转给市内国有企业,也可划转给其它国有企业。划转后,原国有小型企业保留法人地位的,一般可继续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取消了法人地位的,执行划转后的企业政策。

四、租赁承包,国有民营

对原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取得成效的企业或暂时不宜实行其它改革形式的企业,可将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通过多种租赁、承包形式,实行国有民营或国有外营。

主要作法:一是抽资租赁,即将企业流动资金抽回,把房屋、设备、无形资产等租出,承租者交租赁费,自筹流动资金,自主经营。二是抵押租赁、承包,即承租者(承包人)实行个人、集体或全员风险抵押,在向企业产权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后,长期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各种租赁(承包)经营的承租者(承包人)可以是虎企业的全体或部分员工,也可以是社会法人、自然人、合伙人或外商,可以整体租赁,也可以部分租赁。

政府对实行国有民营、租赁、承包的企业,除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外,不再干预企业内部事务,其监督职能由税务、审计、工商等专业部门按规定履行。租赁、承包期间,可按企业经营性质分别执行国有小型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的经营者可实行年薪制。

五、分块经营,分块搞活

对整体难以盘活、局部尚有一定优势的企业,或者工艺独立、产品独立、能分开经营的企业,可通过划小核算单位,分块经营,分块搞活。分离出来的单位,其经营形式可以是委托法人,也可以是独立法人。通过分体经营,让能活的部分先活起来,反过来带动整体搞活,使资产在裂变中产生新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划块重组后职工可向新企业流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可按中定比例随剥离资产转移。新企业脱离主体,老企业寻求新的生长点或成为控股公司。分离出来的新企业除可继续享受原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按新组建的企业或安置富余人员企业政策对待。

六、嫁接改造,合资经营

选择一批产品有市场但批量不大,企业有效益但发展资金不足,同时对境外投资者有吸引力的企业,多途径对外招商引资,利用老企业的存量资产实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嫁接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三资”企业的政策执行。

七、企业兼并,产权转让

对长期亏损、负债较高或微利企业,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

主要作法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采取承担债务式兼并或先破产再兼并;对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采取接受式兼并;对有一定数额净资产的企业,可采取控股式兼并;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采取购买式兼并;对国有制企业间可采取划转式兼并。

八、资产拍卖,竞价出售

选择作为拍卖对象的企业需具备一定条件:一是按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搬迁,因缺乏资金长期难以实施的企业;二是有闲置厂房、设备,企业发展急需资金的企业;三是长期经营不善、扭亏无望的企业。

主要办法是:将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价方式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对资产存量不大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出售;对规模较大,一次性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可将部分资产出售,剩余部分折为国家资本金。拍卖对象,可以是企业、设备,也可以是产品或技术。

企业产权拍卖政策,主要包含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作价原则、拍卖所得的归属、职工安置以及政府部门搞好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九、土地置换,易地改造

对地处市区内繁荣地段、交通要道的工交、城建企业,可退城进郊、退二进三,即利用区位优势和级差地租;将原厂房、场地转卖或租赁出去,获得资金,另辟新址,重新建厂新上生产项目,也可直接退出第二产业,改营第三产业。

十、企业破产,资产重组

对少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实施破产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企业破产要首先考虑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并依法保护出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