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二轻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的几点思考
杭州市二轻总公司 胡元珊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论述十二个重大关系时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知道,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是根本环节。二轻集体经济是城镇集体经济的主体,其中主要是五十年代手工业合作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老城镇集体经济。由于历史的、政治的诸多原因,理顺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较之国有企业难度更大,更有必要。
一、二轻集体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具有特殊的必要性
二轻集体企业理顺产权关系,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等共性外,还有其特殊的必要性。主要是以共同共有为表现形式的传统城镇企业产权特别模糊,亟待理顺产权关系。法律上认定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限定为“本企业茸动群全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矮所有’,虽然它的产权主体(所有者)是确定的,但产权权益不和所有者个人直接挂钩的。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界定产权“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很难确定这部分投资者。因为现在的职工同企业初始资本并没有渊源,不像合作化时职工都要带资入社。况且企业职工是流动的,不确定的。即使是联社全资企业,因为作为产权代表的联社法人不稳定性,也会引起联社产权主体的代表不易确定。联社在历史上撤、停、并都发生过,不像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国家是唯一的永远存在的。如果联社被撤,它的终极产权属于谁?显而易见,理论上可以确定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真正要使所有人拥有,是十分困难,难以操作的。
二轻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置,不到位,严重的后果是:
1.集体财产,特别是联社财产屡屡被平调,虽国务院三令五申,但纠而不正,无人负责。早的不说,就在1986年国务院发了《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3号)文件后的第二年,全国许多大中城市服装行业划归纺织系统管理,有些联社资产被无偿划走,或象征性偿还一点,有的订了售还协议,事后却不执行。
2.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经营承包制,但产权运作缺乏制度约束,民主管理弱,集体资产实际为法人代表主宰。个别素质差的法人代表,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负责,挥霍浪费;有的技改、引进、合资等资产运营失败;有的引进生产线还没开箱就成了闲置设备,损失严重,断送了企业。
3.生产经营者对本企业的利益得失关切度低,不承担市场竞争后果。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因祸得福。有的就盼自己企业破产,被兼并,因为“大树倒了有柴烧”。
4.政社合一,以政代社,联社产权主体很易错位。因为联社一诞生,就和集体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二块牌子,一套班子。联社活动要有行政拐杖,行政活动要依靠联社经济支撑。因此,每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总要同时引起联社的波动,很难保证联社资产限定在它的成员单位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往往由政府而不是产权主体决定城镇集体资产的处置,现在不少地方出现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代管集体资产。如果从城镇集体资产的性质而言,政府是无权授权的。
二、改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有利于城镇集体企业产权明晰,有利于激发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都是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按份共有,不是私有化。对城镇集体存量资产虚量化,增量资产实量化,城镇集体企业才有希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明晰。
存量资产按份共有,大体应有三个层次:一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可以将集体企业财产按一定的比例量化到职工(即虚量化),但只作为分配的依据。这样做的根据是对文革后十多年停止劳动分红的补偿。二是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这部分股额的收益作为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集体福利事业。其收益使用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三是如联社有投入则按所占份额获得收益,联社应拿这一收益用于联社范围内的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福利事业,同样也要通过联社代表大会来保证这部分资产使用的合理。至于联社对集体企业没有投入,那么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不该占有股额。如果是因为联社为集体企业做了不少事要占一定的份额,那么,很可能会引起其他为集体企业做了不少事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也来占有股额,这一做法不妥。在这三方面的所有者的确认中,最关键的是职工的所有,因为后二者所有的目的也是为了职工本身。
没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市场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源泉和动力。有多元化的经济主体,而且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真正关心本企业的利益得失,才会有市场竞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权益紧密地和所有者相关,就有希望激发起提高效率的强大动力。
三、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不应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
前些年,经过全国上下讨论,对集体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已取得共识。但对集体企业在实行财会新两则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有的部门认为是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份,并将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我们认为是欠妥的。国家有关部门在1985年就规定,集体企业在所得税中60%可以用于税前还贷,各地政府又根据当地情况再增加了税前还贷的比例。这实际上已经将企业应该交的所得税税额让于受惠企业,不存在应交未交部分。况且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到现在来追溯这部分资产产权是不符合立法不溯前执行原则的。税前还贷实质就是减免企业一部分所得税。因此,税前还贷依法成立后,就不存在国家应收未收的那一部分的所得税。不然,就有悖于税前还贷的政策。
四、必须加强和健全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二轻集体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联社这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并在历史上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壮大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几十年来,联社一直与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社合一”的运行体制,其本身社务活动作用的发挥,大部份被行政的政务活动所替代和掩盖。联社依附于行政,致使活动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各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联社所依附的行政部门有的将撤销,有的合并或转为经济实体。联社的生存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联社资产的完整性,甚至影响到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为此,要尽快地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要求,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管理办法。在各地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应该给联社这一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有一适当的位置,使其真正成为集体企业和这部分职工的代表。特别在对集体企业的产权处置中,联社应该成为这部分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起到“服务、维护、指导、协调”的作用,在集体企业与政府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鉴于上述原因,联社的性质应该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是属于“社团”这一范围。现在各地联社为了取得自己的法人地位,往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为企业法人,这与联社这一组织的性质相违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与企业是经济上的伙伴关系,而联社这一社团明确对集体企业是以‘服务、维护、指导、协调”为主要目的,因此,联社可以运用自己的联社资金办企业为成员单位服务,为成员企业的职工服务,但联社本身不能成为企业。
各地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应该有一个部门来协调与指导,已从事几十年集体经济工作的联社座谈站出来主动承担这一责任,各级政府也座谈考虑到集体经济发展及其本身的所有制的特点,让联社继续来承担这一任务.同样联社也要在自己的工作中,发挥作用,强化为成员企业的服务功能,使成员企业受惠,以增强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