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
天津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
股份合作制改革是集体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深层次改革。改革的核心是产权制度,而产权制度的变革又推动了其他制度的调整变革。那么,如何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呢?
一、清产核资,界定产权
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与前提。凡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集体企业,都须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因为家底不实,资产不清,负债状况不明.不利于吸收职工和其他投资者参股,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也不利于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要进行三项工作。
第一,清查资产。对企业各种资产、资金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对毁损、报废的物资,对积压变质商品,对呆帐、黄帐要按财务制度处理,使帐帐、帐物、帐实相符。
第二,评估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又包括无形资产。目前主要对固定资产中帐面与现值差异较大的进行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简而易行。重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重置成本,获利能力,有效使用期限等因素评定,增值可转入资本公积,但涉及投资主体变化的,可据实调整实收资本。
第三,界定产权。总的依据是《集体企业条例》和《实施细则》。各类企业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一是“谁的投资归谁所有”。无论是国家的,主办单位的,联合经济组织的,还是职工的或者是企业外单位的。
二是“谁创造谁所有”。由劳动群众创造的历年形成的公共积累,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有的同志说,职工的劳动成果已通过工资、奖金实现,这个认识是片面的。过去,集体企业注重扩大积累,按劳分配水平是较低的,积累中主要是劳动创造的价值。
三是“谁投资,谁享有投资收益权”。集体企业不能移植或套用全民企业“谁投资,全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概念,混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区别,否定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资金是实现劳动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集体资产的增值,有初创时期投资和借款的效应,但主要靠劳动增值。所以,凡是主张集体积累都归主办单位(投资单位)的认识是片面的,是不可行的。对主办单位与企业争产权的情况,一是要支持《集体企业条例》的基本原则,二是对特殊矛盾因地制宜处理。凡是扶持性借款,按借款合同或扶持协议办理,不再追加资金回报。凡是确立投资关系的,过去已有回报渠道的,不得要求分割集体积累;过去没有回报渠道的,经双方商议,可从集体积累中划出适当比例,作为追溯的投资收益,界定为主办单位或投资单位所有,追溯的产权一般不拿走,向企业参股。
第四,国家为扶持集体企业发展,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及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设置股权,明晰产权主体
股权设置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构筑新的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股权的确立,实际上就是产权主体的确立。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根据资产来源和投资主体设置股权。没有外部投资的设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有联合经济组织投资的增设联社(或公司)股;吸收企业外法人单位投资的增设法人股;国家原则上不对集体企业投资,一般不设国家股,如确有国家投资的可增设国家股;新办企业没有外部参股的,可只设职工个人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吸收合作单位(主办单位)职工参股。
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变革,突破了集体企业中不允许有个人资产及其所有权的束缚,结束了“资产都姓公,主人两手空”的困惑,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股份合作制形成了集体所有和按份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集体所有实际上是集体共有,它包括两块,一是以集体积累折成的集体股,归本企业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二是企业的公积金归投资者共同所有。按份所有指企业的全部出资人(投资者),包括职工、集体股的持股会和其他投资者,对自己的出资按份享有所有者权益。
设集体股不是培植“大锅饭”,是为了保证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增值的现实选择,合作本身就意味着谋取共同富裕,设了集体股并不影响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集体股有名,但不是一个人,它是一个集体,集体股并不是与职工无关,而是休戚相关,它的增值与大家有利,它的红利是大家的共同利益,可以分给职工,也可以扩大资本,还可以用于集体福利。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集体股过大了,必然影响职工入股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方面扩大个人股,另一方面在部分企业将存量资产的一部分按贡献、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划分给职工,不拿走,不转让,不继承,只有收益权,终极所有权仍归集体。这种划分实际是确立职工对过去劳动积累的受益权,体现职工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联合经济组织或主办单位对股份合作制参股的现象比较普遍,变借款为参股,变主管为合作,这是积极因素,不可否认。如果把法人股都规定为优先股,却脱离了实际,法人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或原主办单位,参股而不参与经营决策那是不现实的,既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那么股权也就是平等的。
吸收合作单位(主办单位)职工参股,这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现在办的三产和多种经营的集体企业,实际是国有企业的富余职工借用国有资产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革中,先是以职工入股置换国家或主办单位的借款,形成自己拿钱干企业,利益与效益挂钩,财产是个人的和集体的,小厂小店易接受。后来,有了大项目,要干大买卖,干大事业,就动员主办单位或合作单位职工入股,实行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前看,效果好,试点比较成功。这就引伸出企业外个人入股的问题,不能堵死这条路,但范围要把握。
三、加强股权管理,健全法人财产制度,明确产权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发行股票,以记名股权证(股金证)作为产权凭证和分红依据。企业对股权证的发放、登记、转让、退股以及分红要进行管理。股东以其出资承担企业有限经济责任,终止时股东又拥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所有者权益。股金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资产,实行退股自由是不妥的,这不利于确立既负盈又负亏的产权责任制,不利于维护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利益。因此,股东不得中途抽回股份,可依法在内部转让,但须向企业申报,办理过户手续。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是法人实体,要健全法人制度。企业法人是出资者的经营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具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出资总额购成企业的资本金,资本金及其增值形成法人财产。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实施经营,并对出资人的出资负有保值和增值的责任,而出资人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直接支配,也不能直接从企业抽回投入的全部或部分出资。在法人财产制度下,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权,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力,也包括转让股份等权力。
产权利益与产权责任是一个统一体,它的建立与完善,除上述法人财产权的确立,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以外,它还要通过组织制度、经营制度以及分配制度的调整完善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