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集体企业出售转制要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行时间:1998-10-20
网站编辑:高永谦 么志峰 鹏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出售转制要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永谦  么志峰   鹏

    党的十五大以后,辽宁省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形式多样,不搞

一刀切,宜破则破,宜并则并,宜股则股,宜卖则卖。县区企业出售这种模式所占比重要大

一些。1997年3月11日,辽宁省政府在沈阳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500个中小企业(其中

国有企业291个,城镇集体企业209个)公开招标出售。这些举措进一步加快了中小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

    从我省海城、兴城、大东等县区的情况看,公有制中小企业出售后,内部机制发生了

根本变化,运行情况良好,成效显著。但是,还有少数县区领导由于对《城镇集体企业条例》

缺乏认识,工作中急于求成,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出售的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归结起

来主要是;(1)出售集体企业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政府部门包办代替;(2)集体

企业出售后,对分流下岗职工不能妥善安置;(3)集体企业出售后的净收益,由政府部门统

一管理。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我们起草了《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若干问

题的通知》。我们认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气氛越热烈,越要依法办事,依法操作,注意保

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对集体企业职工这个特殊群体,更要引起关注。为此,我

们在《通知》中坚持了以下几点:

    一、集体企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或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条例》的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方可进行。各级政府和主

管部门对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兼并、拍卖等,应当坚持鼓励、扶持、引导、服务的原则,不能搞行政命令和包办代替。

    二、集体企业变卖后的净收益(不含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其他法人资产),依法归本企

业集体职工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和收归已有。暂时处理不了或有争

议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集体资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

理,作为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其所有权不变,并

实行有偿使用。委托期满,要将本息归还原委托方处置。上级集体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对下一级部门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三、集体资产变卖后的净收益不能划归地方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和使用。

已经发生的,应限期还给原企业或按上款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

知》,把应界定给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界定给集体企业。凡是把该

项资产错定为国有资产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划归集体企业所有。挪作他用的应限期归还。

    四、集体资产发生交易和产权变动,必须经过持有《集体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进行评估。凡是不经评估,或违犯我省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随意指定评估机

构,从中作弊,弄虚作假,少估低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应追究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

责任。在资产交易和产权变动中,交易价格可采用竞价出售或协议定价等多种方式。但交

易价格不得低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评估结果确认的交易底价。

    五、要坚持产权出售企业的在册全部职工由购买方负责接收安置的原则,不允许只

买企业产权而将职工留给企业主管局或推向社会。在这个原则下,一般购买方应安置大部

分在职职工,而对其余的在职职工,购买方一般要与其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根据企业今后

的发展情况,由购买方再确定续签劳动合同。

    六、可以用买断工龄的办法取消原企业职工身份。这种办法主要是根据购买方与职

工协商解决的原则,按照每一年职工工龄给一定的安置款,购买方用现金方式一次性支

付给职工,则该职工的原身份就取消,成为新的就业人员。每年工龄的安置费标准,要根据

本地区职工收入水平、本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特别是购买方的现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计

算后分别情况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这种办法可以彻底解决职工的“铁身份”,使工人

始终有就业危机感,促进其努力提高技术文化知识水平,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谋就业岗

位的能力。

    七、启动社会保障部门安置职工机制的作用。出售企业已到退休年龄并已缴企业保

险金的则由保险公司支付其退休金,而对近几年欠交保险金的,只要购买方能把欠交的

保险金一次性补交齐,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也交到保险公司由其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

金。企业出售前经营效益不好的,需要企业积极创造条件,社会保险部门予以配合,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我省有些地方实行:一是对出售企业在其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每年可以把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几的职工转入失业保险机构,这就等于为企业分流安置了部分职工,而转入失业保险机构的职工再就业后,仍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可以连

续计算,到退休年龄再由保险公司接收。二是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企业每年可以将占职工

总数百分之几的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这部分职工再就业后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到退休年

龄后也由保险公司接收。

    八、对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安置也要由购买方承担责任。现在多数出售企业的

离退休人员已由购买方承担其离退休金的发放。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探索新的办法,如丹东

市规定,出售企业的购买方“可按离休人员每人L 8万元、退休人员每人按1万元的标准

向社会保险机构交付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购买方一次性交

付款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办理”。这种办法离退休人员最为满意。

  (作者单位: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

集体企业出售转制要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行时间:1998-10-20
网站编辑:高永谦 么志峰 鹏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出售转制要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永谦  么志峰   鹏

    党的十五大以后,辽宁省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形式多样,不搞

一刀切,宜破则破,宜并则并,宜股则股,宜卖则卖。县区企业出售这种模式所占比重要大

一些。1997年3月11日,辽宁省政府在沈阳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500个中小企业(其中

国有企业291个,城镇集体企业209个)公开招标出售。这些举措进一步加快了中小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

    从我省海城、兴城、大东等县区的情况看,公有制中小企业出售后,内部机制发生了

根本变化,运行情况良好,成效显著。但是,还有少数县区领导由于对《城镇集体企业条例》

缺乏认识,工作中急于求成,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出售的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归结起

来主要是;(1)出售集体企业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政府部门包办代替;(2)集体

企业出售后,对分流下岗职工不能妥善安置;(3)集体企业出售后的净收益,由政府部门统

一管理。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我们起草了《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若干问

题的通知》。我们认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气氛越热烈,越要依法办事,依法操作,注意保

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对集体企业职工这个特殊群体,更要引起关注。为此,我

们在《通知》中坚持了以下几点:

    一、集体企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或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条例》的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方可进行。各级政府和主

管部门对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兼并、拍卖等,应当坚持鼓励、扶持、引导、服务的原则,不能搞行政命令和包办代替。

    二、集体企业变卖后的净收益(不含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其他法人资产),依法归本企

业集体职工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和收归已有。暂时处理不了或有争

议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集体资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

理,作为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其所有权不变,并

实行有偿使用。委托期满,要将本息归还原委托方处置。上级集体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对下一级部门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三、集体资产变卖后的净收益不能划归地方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和使用。

已经发生的,应限期还给原企业或按上款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

知》,把应界定给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界定给集体企业。凡是把该

项资产错定为国有资产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划归集体企业所有。挪作他用的应限期归还。

    四、集体资产发生交易和产权变动,必须经过持有《集体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进行评估。凡是不经评估,或违犯我省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随意指定评估机

构,从中作弊,弄虚作假,少估低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应追究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

责任。在资产交易和产权变动中,交易价格可采用竞价出售或协议定价等多种方式。但交

易价格不得低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评估结果确认的交易底价。

    五、要坚持产权出售企业的在册全部职工由购买方负责接收安置的原则,不允许只

买企业产权而将职工留给企业主管局或推向社会。在这个原则下,一般购买方应安置大部

分在职职工,而对其余的在职职工,购买方一般要与其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根据企业今后

的发展情况,由购买方再确定续签劳动合同。

    六、可以用买断工龄的办法取消原企业职工身份。这种办法主要是根据购买方与职

工协商解决的原则,按照每一年职工工龄给一定的安置款,购买方用现金方式一次性支

付给职工,则该职工的原身份就取消,成为新的就业人员。每年工龄的安置费标准,要根据

本地区职工收入水平、本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特别是购买方的现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计

算后分别情况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这种办法可以彻底解决职工的“铁身份”,使工人

始终有就业危机感,促进其努力提高技术文化知识水平,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谋就业岗

位的能力。

    七、启动社会保障部门安置职工机制的作用。出售企业已到退休年龄并已缴企业保

险金的则由保险公司支付其退休金,而对近几年欠交保险金的,只要购买方能把欠交的

保险金一次性补交齐,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也交到保险公司由其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

金。企业出售前经营效益不好的,需要企业积极创造条件,社会保险部门予以配合,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我省有些地方实行:一是对出售企业在其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每年可以把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几的职工转入失业保险机构,这就等于为企业分流安置了部分职工,而转入失业保险机构的职工再就业后,仍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可以连

续计算,到退休年龄再由保险公司接收。二是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企业每年可以将占职工

总数百分之几的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这部分职工再就业后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到退休年

龄后也由保险公司接收。

    八、对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安置也要由购买方承担责任。现在多数出售企业的

离退休人员已由购买方承担其离退休金的发放。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探索新的办法,如丹东

市规定,出售企业的购买方“可按离休人员每人L 8万元、退休人员每人按1万元的标准

向社会保险机构交付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购买方一次性交

付款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办理”。这种办法离退休人员最为满意。

  (作者单位: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