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信用合作社
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专题研究报告之三
一、需要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
集体企业资金短缺,一直制约着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应即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
解决。
在农村,几十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发展农村经济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96年9
月,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
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
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社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要“按合作制原则重新
规范农村信用社”等意见。可见,农村的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它
的基础。
在城市中,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金融一统天下,“重全民、轻集体”,对城镇集
体经济的扶持十分有限,待遇很不平等。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城市信用社也兴起并得到一
定发展,但这些城市信用社绝大部分一开始就不是按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实际上是小型
商业银行,现在,由这些城市信用社组合成的城市合作银行,国务院已对它明确定性为股
份制的商业银行。
城市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集体所有制的“三产”等等,绝大多数规模小、实力弱、资金严重缺乏,生产经营困难,对它们的资金需求商业银行难以顾及。加之,在当前结构调整、企业改制过程中,大批职工待岗,也需要资金帮助以发展生产和服务事业,但借贷无门。至于,集体企业职工生活方面的临时急需,更没有正常的借贷渠道。凡此种种,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乱集资、民间地下融资、私人高利贷盛行。因此,城镇集体经济依靠自身的力量,按合作制原则组建
真正的城市合作金融组织,互助合作,增辟融通渠道,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服务,为
集体企业职工服务,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城市金融体
系所必需的。
建立城市合作金融体系可从组织城市信用合作社入手。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和特征
1.性质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劳动者和劳动者集体为获
取金融服务,按合作制原则组成的群众性的合作金融机构,是公有制的一种具有公益性
的企业法人。
2.宗旨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社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
制企业,包括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所有制的“三产”等,
这些都是劳动者集体,我们称之为集体社员;另一类是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包括
下岗职工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我们称之为个人社员。
城市信用合作社对社员服务是通过金融业务进行的。它为集体社员开辟一条融资渠
道,通过吸收存款向集体社员贷款,以支持它们的发展;它为个人社员解决短期资金需求
的困难。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是存款、贷款、结算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委托代理、
代办的业务。存款的主要对象是社员,也可吸收非社员的存款。贷款的对象开办初期限于
社员,以后条件许可时可以扩大到个体劳动者,但对社员与非社员应有所区别,对社员应
优先和优惠。
在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下,城市信用合作社要重视经济效益,主要的是通过金融服务,
提高集体社员的经济效益。当然信用合作社自身也要有经济效益,否则,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难以生存和发展。
为社员服务还体现在利润分配上。信用合作社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但要有利润。利
润分配时,除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外,还要实行股金分红,并可按社员存款的比例,向社员
返还一部分利润。 ·
3.特征
城市信用合作社具有合作经济和金融企业两方面的特征。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城
市信用合作社具有合作经济的自愿入股、互助互利、民主管理、利润适当返还等一般特
征;作为一种金融企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货币为经营对象,强调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特征可归纳为:
(1)合作性
社员入股从产权关系上看,实行个人产权所有与集体产权所有基础上的资本联合。
但它们入股不仅是资本联合,而是为了取得社员资格,享受信用合作社提供的金融服务。
信用合作社由社员进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由社员参与作出。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
机构,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
(2)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信用合作社为了更好地为社员服务,在业务经营中必须遵循金融企业运行的一般规
则。资金正常流动,可随时变现,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正当贷款的要求,
避免发生支付困难。要保护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降低各项成本费用,
使资本保值增值。
(3)社区性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贴近社区,因而是社区经济的一部分,它的活动应能支
持社区经济的发展。
三、几点政策建议
1.城市信用合作社需要政府多方面的支持。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金融组
织,因此,政府给予集体经济其他产业部门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均应同样给予城市信用
合作社。
2.城市信用合作社应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也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帮助,但不能成为任何其他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是
民间金融组织,应保持它的群众性和独立性,实行民有、民办、民营。
3.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集体社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同样可享受各类商业银行的贷款支
持,不因它参加信用合作社而加以歧视。应该指出,集体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的,特别是
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创建初期,国有商业银行仍是融资的主要渠道,城市信用合作社资金
少,融资只能起辅助的作用。
4.城市信用合作社可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国家不向城市信用合作社
下达控制信贷规模的额度指标。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一种小金融,资金少、信贷规模小,对
整个城市的金融形势无大影响,政府不需要对它的信贷规模加以控制,以免影响城市信
用合作社的灵活性。而且,在政府收紧信贷时,集体企业更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这
时,如果再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规模加以控制,不允许自身通过互助合作融通资金,
集体企业更难以生存发展。
5.适当核减向人民银行交纳的准备金。政府扶持城市信用合作社,上缴人民银行的
准备金应比商业银行低一些。
6.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具有公益性的金融组织,建议免交营业税、所得税。从1950年到
1985年,政府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免缴一切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起
了重要作用。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合作金融组织立法规定为“公益法人”,即为非纳税团体。
如原西德“法人税”税法规定,复兴金融金库、农业中央金库、农业地区银行及德意志互助
合作金库等均为非征税法人。菲律宾税法规定,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没有外来股份的储
蓄银行、互助银行、互助合作社均为非征税人。世界上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合作金融尚
有一系列保护政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城市信用合作社更应采取扶持保护政策。
7.政府扶持城市集体企业的贴息贷款或专项基金,应通过城市信用合作社发放。
8.政府需要城市信用合作社承办政策性亏损业务,政府应给予政策性补贴。
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应先进行试点。
专题负责人:朱 鳞
执 笔:吴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