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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发行时间:1999-12-20
网站编辑:季龙
来源:研究所

庆祝建国五十周年征文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学习宪法和法律的一点体会

季  龙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

对1982年12月公布的宪法和1988年4月、1993年3月两次宪法修正案的修订,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各项工作中,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尤其是宪法

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原则规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新宪法第六条有两个最基本的观点: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是整个社

会主义时期都必须坚持的两种公有制;一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

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多年实践中

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

有100年,作为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至少要稳定100年。这对于更好地建设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依法治国,必须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规

定办事。

    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同时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用宪法和法律来

统一人们的思想。一是有人对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

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是全面理解和宣传两种

公有制,而是将我国经济划分为国有与非国有,把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划到一起,否定了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种划法极为不妥,同党的十五

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同党的十五届四中会会提出

的“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

济的发展”,也是背道而驰的。二是有人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也很片面。认为“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就是要重点发展个

体、私营经济,如果再强调发展国有、集体经济,就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发展国有、集体

经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事情,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国有、集体经济已经不适应

了;有些同志对当前国有、集体企业暂时存在的困难,误认为是由于所有制性质造成的,要

解决国有、集体企业的困难,增强企业活力,就必须改变国有、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有些地方由于某些宣传上的片面和误导,有些领导干部的讲话和某些报刊杂志的报道,

在宣传个体、私营经济有多少多少好处时,大讲国有、集体经济的不足;在宣传产权转让的

好处时,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不加分析地一刀切地去改制;对一些投资多元化的混合所

有制企业中的国家股、集体股等属于公有制范畴的,也要按他们的设想去转制,使基层干

部、群众误以为企业改革就是要将国有、集体企业改为个体、私营企业,误以为企业转制就

是卖企业,或是半卖半送,一卖了事:

    在我国经济改革中,要不要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早

就解决了的,在新宪法和党的十五大文件中也是非常明确的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并没

有真正解决的问题,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方针政策上早就解决了,但在工

作的贯彻执行中,还没有真正解决或者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不能很好地解决,就必然要影响国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影响社会主义改革方向,而且

对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要理直气壮地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

能够体现对国家经济命脉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企业要抓得很紧很紧。要努力改善

外部有关的政策环境,同时注意立足内部,加强民主管理,整顿经济秩序。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我们需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但决不是说可以不要发展或放松发展公有制

经济。这是因为,发展和壮大国有、集体经济,不但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

的政治意义,具有非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

的主要渠道,现在它们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是仍有不少独特优势,如资产优势、人才优

势、资源优势、技术装备优势等,仍是非公有制经济无法完全相比的。因此,我们要在解

放思想、深化改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有、集体经济的优势,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正确

的决策,加大生产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加强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人才管理,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使我

们的国有、集体经济焕发青春,重振雄风。

    要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保证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第十二条规

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就要求我们保护国家

的资产不流失,集体企业要理顺产权关系,坚决纠正和制止对集体资产的平调。为了增强

国有、集体经济的活力,国家宪法也明确提出了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国有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好自己的

企业。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济

管理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依靠职工办企业,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职工(社员)自

己的企业。国家、集体企业发展的关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要着重解决的是,政

企分开,选好班子,搞活机制,强化监督。

    党的十五大和宪法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的规定是非常明

确的,关键在于是不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是不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违背了

国家宪法和法律,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超越了“百家争鸣”的范围。我们要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理直气壮地发展国有经

济、集体经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反对曲解宪法和鼓吹“淡化所有制”。

    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根据当时有些人怀疑社会主义、

怀疑无产阶级专政、怀疑共产党的领导、怀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情况,针锋相对地作

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他说:“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

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有些人散布所谓社会主义不

如资本主义的言论。一定要彻底驳倒这种言论”。经过三年调整和“六五”计划期间的全

面改革开放,所有制关系处理得比较好,淡化所有制这股风基本上是刹住了,生产发展加

快了,生产和效益基本上是同步增长。

    在1986年的一段时间内,又有人鼓吹资本主义自由化,经济私有化。1986年底和

1987年春,邓小平同志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及会见外宾的谈话中指出:要“旗帜鲜

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四项基本原则必须讲,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讲”。“我们要发

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加全民所有”。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中央确立

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为了扭转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改革开放问

题上制造的混乱,为了捍卫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国40周年大会的

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改革开放问题上,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

种是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

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改革开放,即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开

放。另一种是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要求中国‘全盘西化’的人所主张的同四项基本

原则相割裂、相背离、相对立的‘改革开放’。这种所谓‘改革开放,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

化,就是把中国纳入西方资本主义体系。我们必须划清两者的根本界限”。江泽民同志

进而指出了两种改革开放观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改革开放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

方向这个问题上”。事实上,80年代末,90年代初那场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教育,是继

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之后又一次思想解放,这次思想解放对社会主义的正确认识既

与过去“左”的一套有着根本区别,又与资产阶级自由化分道扬镶,进一步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化。

    回顾改革开放21年来的历史,应当看到,每前进一步,都是理论突破与观念更新的

结果。从党的十五大到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讨论社会主义问题和所有

制问题也是最多的。离开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无法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高举

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决落实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完善以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常抓不懈。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发行时间:1999-12-20
网站编辑:季龙
  
来源:研究所

庆祝建国五十周年征文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学习宪法和法律的一点体会

季  龙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

对1982年12月公布的宪法和1988年4月、1993年3月两次宪法修正案的修订,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各项工作中,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尤其是宪法

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原则规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新宪法第六条有两个最基本的观点: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是整个社

会主义时期都必须坚持的两种公有制;一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

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多年实践中

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

有100年,作为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至少要稳定100年。这对于更好地建设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依法治国,必须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规

定办事。

    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同时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用宪法和法律来

统一人们的思想。一是有人对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

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是全面理解和宣传两种

公有制,而是将我国经济划分为国有与非国有,把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划到一起,否定了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种划法极为不妥,同党的十五

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同党的十五届四中会会提出

的“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

济的发展”,也是背道而驰的。二是有人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也很片面。认为“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就是要重点发展个

体、私营经济,如果再强调发展国有、集体经济,就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发展国有、集体

经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事情,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国有、集体经济已经不适应

了;有些同志对当前国有、集体企业暂时存在的困难,误认为是由于所有制性质造成的,要

解决国有、集体企业的困难,增强企业活力,就必须改变国有、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有些地方由于某些宣传上的片面和误导,有些领导干部的讲话和某些报刊杂志的报道,

在宣传个体、私营经济有多少多少好处时,大讲国有、集体经济的不足;在宣传产权转让的

好处时,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不加分析地一刀切地去改制;对一些投资多元化的混合所

有制企业中的国家股、集体股等属于公有制范畴的,也要按他们的设想去转制,使基层干

部、群众误以为企业改革就是要将国有、集体企业改为个体、私营企业,误以为企业转制就

是卖企业,或是半卖半送,一卖了事:

    在我国经济改革中,要不要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早

就解决了的,在新宪法和党的十五大文件中也是非常明确的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并没

有真正解决的问题,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方针政策上早就解决了,但在工

作的贯彻执行中,还没有真正解决或者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不能很好地解决,就必然要影响国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影响社会主义改革方向,而且

对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要理直气壮地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

能够体现对国家经济命脉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企业要抓得很紧很紧。要努力改善

外部有关的政策环境,同时注意立足内部,加强民主管理,整顿经济秩序。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我们需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但决不是说可以不要发展或放松发展公有制

经济。这是因为,发展和壮大国有、集体经济,不但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

的政治意义,具有非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

的主要渠道,现在它们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是仍有不少独特优势,如资产优势、人才优

势、资源优势、技术装备优势等,仍是非公有制经济无法完全相比的。因此,我们要在解

放思想、深化改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有、集体经济的优势,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正确

的决策,加大生产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加强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人才管理,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使我

们的国有、集体经济焕发青春,重振雄风。

    要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保证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第十二条规

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就要求我们保护国家

的资产不流失,集体企业要理顺产权关系,坚决纠正和制止对集体资产的平调。为了增强

国有、集体经济的活力,国家宪法也明确提出了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国有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好自己的

企业。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济

管理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依靠职工办企业,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职工(社员)自

己的企业。国家、集体企业发展的关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要着重解决的是,政

企分开,选好班子,搞活机制,强化监督。

    党的十五大和宪法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的规定是非常明

确的,关键在于是不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是不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违背了

国家宪法和法律,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超越了“百家争鸣”的范围。我们要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理直气壮地发展国有经

济、集体经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反对曲解宪法和鼓吹“淡化所有制”。

    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根据当时有些人怀疑社会主义、

怀疑无产阶级专政、怀疑共产党的领导、怀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情况,针锋相对地作

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他说:“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

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有些人散布所谓社会主义不

如资本主义的言论。一定要彻底驳倒这种言论”。经过三年调整和“六五”计划期间的全

面改革开放,所有制关系处理得比较好,淡化所有制这股风基本上是刹住了,生产发展加

快了,生产和效益基本上是同步增长。

    在1986年的一段时间内,又有人鼓吹资本主义自由化,经济私有化。1986年底和

1987年春,邓小平同志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及会见外宾的谈话中指出:要“旗帜鲜

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四项基本原则必须讲,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讲”。“我们要发

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加全民所有”。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中央确立

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为了扭转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改革开放问

题上制造的混乱,为了捍卫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国40周年大会的

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改革开放问题上,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

种是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

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改革开放,即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开

放。另一种是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要求中国‘全盘西化’的人所主张的同四项基本

原则相割裂、相背离、相对立的‘改革开放’。这种所谓‘改革开放,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

化,就是把中国纳入西方资本主义体系。我们必须划清两者的根本界限”。江泽民同志

进而指出了两种改革开放观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改革开放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

方向这个问题上”。事实上,80年代末,90年代初那场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教育,是继

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之后又一次思想解放,这次思想解放对社会主义的正确认识既

与过去“左”的一套有着根本区别,又与资产阶级自由化分道扬镶,进一步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化。

    回顾改革开放21年来的历史,应当看到,每前进一步,都是理论突破与观念更新的

结果。从党的十五大到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讨论社会主义问题和所有

制问题也是最多的。离开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无法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高举

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决落实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完善以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常抓不懈。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