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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发行时间:1999-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拓展中小企

业的融资渠道,规范本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运作,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和《贷款风险

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加以确定,是指投资主

体多元化、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有优良的产品、产品有市场竞争力、企

业信用度比较高、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特定要求作出规定,贷款包括本币及外币,其它

方面按本行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本项贷款适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商品流通、网点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中

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合理需要。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凡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并提出贷款需求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科技含量较高,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

力。

    2.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经有关部门通

过的年检报告。

    3.有法定要求的足额注册资本金,必需的经营资产。即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

    4.有较完整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合法规范,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会计专业人员。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同时其银行及结算业务量和资金流量在本行保持合理的比例。    ,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计划,有

足够的经济能力,确保偿还借款本息:

    7.能够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有效的贷款保证(或由本行特定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8.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须经有权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汁划:并

按国家资本金制度备足相应的自有资金。

    9.合资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有该企业(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证明。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七条  本贷款主要用于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名优新产品;扩大出口创汇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替代进口节约外汇;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本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彩票和期货等投资:

    第九条  本项贷款的发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十条  按照借款企业资产情况,经营状况,抵(质)押或保证金额大小,企业还本付息的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其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规避贷款风险,对贷款审批权限作以下规定:

    (1)凡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一律上报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审批; 

    (2)凡是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均须上报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审批;

    (3)凡是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按项目贷款规定要求,统一上报中小企业信贷部,由中小企业信贷部会同固定资产项目信贷处协调解决,但必须注意简化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本笔贷款发放以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须控制在70%以.下,贷款资产风险度要控制在0.6以下。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情况好的借款企业,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以及实际资金

需要情况,可以实行贷款综合授信额。

    货款综合授信额的确定,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资产净值、

或有负债、信用等级、总资产、利润状况和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等因素。    ·

    贷款授信额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须报分行有关授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最高可以上浮20%。一年

期以上贷款,其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第七章  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为一年之内(不含一年),中

期贷款一至三年(不含三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后,不能办理借新还旧-如需要展期,只能展期一次;

    短期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

款期限,

    中期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

期限的一半;

    第八章  贷款方式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形式: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贷款应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风险大小,选择相应的贷款方式:对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贷款必须采取抵(质)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由本行指定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来确定贷款与否。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AAA级的借款企业,贷款可采用信用或其他担保方式;

    信用等级AA级的借款企业,贷款可采用保证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信用等级A的借款企业,贷款必须采用保证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上述三种信用等级的借款企业均可采用票据贴现方式:

    第九章  贷款的审核

    第十九条  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贷款审核着重于:贷款安全性、保证有效性、

抵(质)押充足性。并按照贷款审核的权限,按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核,审核的要求:

    1.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途是否合理;

    2.贷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3.借款企业是否有足额的还款来源清偿贷款本息;

    4.担保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5.贷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  审贷部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写出审核报告,确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十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递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或抵(质)

押合同以及银行内部最终审批意见;,按照合同签署的具体要求,及时发放贷款,不能拖延,

    第十一章  贷款收回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根据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银行要及时收回相应的

贷款;若借款企业需要展期,经银行同意后,要求借款企业同时办妥相应抵(质)押或保证

手续才能给予展期,若借款企业不能办妥展期的抵(质)押或保证手续,银行不予办理贷

款的展期,并按合同规定,催收或扣收到期的贷款,直至追索担保人的责任,处理抵(质)押

物,或最终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货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程序,严格按三岗分设,各岗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监控: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必须统一按工银发[1999]21号《中国工商银行关

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至少每月一次对借款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及资信情况要进行跟

踪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上

报分行,并采取措施:

    2.建立定期检查档案,随时登记和掌握借款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并与担保人核对

担保余额;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借款企业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应积极组织催讨、清

收。经催收仍无法追回贷款,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处置抵(质)押物,清偿银行贷款,

直至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破产,以保全银行资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属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备案: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发行时间:1999-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拓展中小企

业的融资渠道,规范本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运作,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和《贷款风险

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加以确定,是指投资主

体多元化、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有优良的产品、产品有市场竞争力、企

业信用度比较高、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特定要求作出规定,贷款包括本币及外币,其它

方面按本行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本项贷款适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商品流通、网点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中

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合理需要。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凡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并提出贷款需求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科技含量较高,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

力。

    2.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经有关部门通

过的年检报告。

    3.有法定要求的足额注册资本金,必需的经营资产。即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

    4.有较完整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合法规范,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会计专业人员。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同时其银行及结算业务量和资金流量在本行保持合理的比例。    ,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计划,有

足够的经济能力,确保偿还借款本息:

    7.能够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有效的贷款保证(或由本行特定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8.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须经有权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汁划:并

按国家资本金制度备足相应的自有资金。

    9.合资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有该企业(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证明。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七条  本贷款主要用于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名优新产品;扩大出口创汇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替代进口节约外汇;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本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彩票和期货等投资:

    第九条  本项贷款的发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十条  按照借款企业资产情况,经营状况,抵(质)押或保证金额大小,企业还本付息的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其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规避贷款风险,对贷款审批权限作以下规定:

    (1)凡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一律上报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审批; 

    (2)凡是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均须上报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审批;

    (3)凡是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按项目贷款规定要求,统一上报中小企业信贷部,由中小企业信贷部会同固定资产项目信贷处协调解决,但必须注意简化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本笔贷款发放以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须控制在70%以.下,贷款资产风险度要控制在0.6以下。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情况好的借款企业,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以及实际资金

需要情况,可以实行贷款综合授信额。

    货款综合授信额的确定,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资产净值、

或有负债、信用等级、总资产、利润状况和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等因素。    ·

    贷款授信额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须报分行有关授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最高可以上浮20%。一年

期以上贷款,其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第七章  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为一年之内(不含一年),中

期贷款一至三年(不含三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后,不能办理借新还旧-如需要展期,只能展期一次;

    短期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

款期限,

    中期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

期限的一半;

    第八章  贷款方式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形式: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贷款应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风险大小,选择相应的贷款方式:对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贷款必须采取抵(质)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由本行指定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来确定贷款与否。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AAA级的借款企业,贷款可采用信用或其他担保方式;

    信用等级AA级的借款企业,贷款可采用保证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信用等级A的借款企业,贷款必须采用保证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上述三种信用等级的借款企业均可采用票据贴现方式:

    第九章  贷款的审核

    第十九条  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贷款审核着重于:贷款安全性、保证有效性、

抵(质)押充足性。并按照贷款审核的权限,按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核,审核的要求:

    1.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途是否合理;

    2.贷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3.借款企业是否有足额的还款来源清偿贷款本息;

    4.担保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5.贷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  审贷部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写出审核报告,确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十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递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或抵(质)

押合同以及银行内部最终审批意见;,按照合同签署的具体要求,及时发放贷款,不能拖延,

    第十一章  贷款收回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根据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银行要及时收回相应的

贷款;若借款企业需要展期,经银行同意后,要求借款企业同时办妥相应抵(质)押或保证

手续才能给予展期,若借款企业不能办妥展期的抵(质)押或保证手续,银行不予办理贷

款的展期,并按合同规定,催收或扣收到期的贷款,直至追索担保人的责任,处理抵(质)押

物,或最终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货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程序,严格按三岗分设,各岗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监控: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必须统一按工银发[1999]21号《中国工商银行关

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至少每月一次对借款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及资信情况要进行跟

踪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上

报分行,并采取措施:

    2.建立定期检查档案,随时登记和掌握借款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并与担保人核对

担保余额;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借款企业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应积极组织催讨、清

收。经催收仍无法追回贷款,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处置抵(质)押物,清偿银行贷款,

直至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破产,以保全银行资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属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