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拓展中小企
业的融资渠道,规范本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运作,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和《贷款风险
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加以确定,是指投资主
体多元化、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有优良的产品、产品有市场竞争力、企
业信用度比较高、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特定要求作出规定,贷款包括本币及外币,其它
方面按本行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本项贷款适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商品流通、网点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中
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合理需要。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凡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并提出贷款需求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科技含量较高,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
力。
2.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经有关部门通
过的年检报告。
3.有法定要求的足额注册资本金,必需的经营资产。即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
4.有较完整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合法规范,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会计专业人员。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同时其银行及结算业务量和资金流量在本行保持合理的比例。 ,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计划,有
足够的经济能力,确保偿还借款本息:
7.能够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有效的贷款保证(或由本行特定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8.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须经有权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汁划:并
按国家资本金制度备足相应的自有资金。
9.合资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有该企业(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证明。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七条 本贷款主要用于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名优新产品;扩大出口创汇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替代进口节约外汇;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本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彩票和期货等投资:
第九条 本项贷款的发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十条 按照借款企业资产情况,经营状况,抵(质)押或保证金额大小,企业还本付息的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其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规避贷款风险,对贷款审批权限作以下规定:
(1)凡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一律上报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审批;
(2)凡是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均须上报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审批;
(3)凡是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按项目贷款规定要求,统一上报中小企业信贷部,由中小企业信贷部会同固定资产项目信贷处协调解决,但必须注意简化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本笔贷款发放以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须控制在70%以.下,贷款资产风险度要控制在0.6以下。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情况好的借款企业,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以及实际资金
需要情况,可以实行贷款综合授信额。
货款综合授信额的确定,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资产净值、
或有负债、信用等级、总资产、利润状况和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等因素。 ·
贷款授信额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须报分行有关授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最高可以上浮20%。一年
期以上贷款,其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第七章 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为一年之内(不含一年),中
期贷款一至三年(不含三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后,不能办理借新还旧-如需要展期,只能展期一次;
短期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
款期限,
中期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
期限的一半;
第八章 贷款方式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形式: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贷款应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风险大小,选择相应的贷款方式:对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贷款必须采取抵(质)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由本行指定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来确定贷款与否。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AAA级的借款企业,贷款可采用信用或其他担保方式;
信用等级AA级的借款企业,贷款可采用保证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信用等级A的借款企业,贷款必须采用保证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上述三种信用等级的借款企业均可采用票据贴现方式:
第九章 贷款的审核
第十九条 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贷款审核着重于:贷款安全性、保证有效性、
抵(质)押充足性。并按照贷款审核的权限,按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核,审核的要求:
1.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途是否合理;
2.贷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3.借款企业是否有足额的还款来源清偿贷款本息;
4.担保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5.贷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 审贷部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写出审核报告,确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十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递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或抵(质)
押合同以及银行内部最终审批意见;,按照合同签署的具体要求,及时发放贷款,不能拖延,
第十一章 贷款收回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根据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银行要及时收回相应的
贷款;若借款企业需要展期,经银行同意后,要求借款企业同时办妥相应抵(质)押或保证
手续才能给予展期,若借款企业不能办妥展期的抵(质)押或保证手续,银行不予办理贷
款的展期,并按合同规定,催收或扣收到期的贷款,直至追索担保人的责任,处理抵(质)押
物,或最终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货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程序,严格按三岗分设,各岗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监控: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必须统一按工银发[1999]21号《中国工商银行关
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至少每月一次对借款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及资信情况要进行跟
踪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上
报分行,并采取措施:
2.建立定期检查档案,随时登记和掌握借款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并与担保人核对
担保余额;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借款企业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应积极组织催讨、清
收。经催收仍无法追回贷款,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处置抵(质)押物,清偿银行贷款,
直至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破产,以保全银行资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属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