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城市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张恒杰
资产如同人的血液一样是集体企业生存发展之本,以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
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是集体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本制度:我国城市集体企业改革必须从产权
制度人手,多种实现形式,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城市集体企业改革必须触动产权
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解放初期的合作社产权基本上是清晰的,社员既是劳动者又
是出资者,合作社的股本按出资归社员所有,公共积累归社员共同所有,社员与合作社休
戚相关:后来,由于受“一大二公三纯”思想的影响,集体企业逐步走上“二国营”的模式,
形成了大锅饭的体制,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失去了应有的活力,改革开放以后,集
体企业实施了分配、用工;和财务等内部机制改革,进行了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改革,
从不同侧面调整改革了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但始终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责权利调整
的大问题:许多集体企业至今效益不好,机制不活,负担沉重,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需要,
在资产关系上,“资产都姓公,主人两手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距离越拉越远,失
去了创造和保护集体资产的内在动力。笼统的集体所有,产权并不清晰,权责不够明确。
集体资产是多了、少了、丢了或被人侵吞、平调、挪用了,职工们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往
往是不过问、不关心、不维护。
在经营机制上,许多行政部门把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归属混为一体,把集体
企业的资产视为部门所有,他们以所有者的身份管理集体企业,把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
权操纵在启己手里。企业自负盈亏与自主经营名不符实。许多单位的负责人都由上级任
免,厂长、经理对上级负责,导致等靠要思想难以克服,短期行为难以抑制,虚盈实亏愈演
愈烈,而终止清算时,职工由上级安置,债务由上级偿还。这种“二国营”管理模式的弊端
还没有从根本上破除。
在领导体制上,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主人又是“无产者”,职代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
机构,但重大经营决策又都由上级说了算。承包和租赁经营之后,多数职工认为自己是
在给经营者干,主人翁的意识淡化了,雇佣思想生成了,职工最关切的是工资、保险和福利
待遇。主人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不承担企业的盈亏责任,主人对企业的约束与监督必
然弱化。因此,许多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形同虚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难以到
位。而经营者在市场经济规律和行政命令遵从的取舍问题上,左右为难。
贯彻《集体条例》,放开搞活,多种形式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已见成效。但不触动产权
制度的改革,企业难以摆脱以上矛盾。所以,集体企业改革必须从产权制度人手,与市场
经济接轨
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
产权制度改革核心是明确产权主体,确立投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资产经营体
制。如果一个单位家底不清,资产不实,产权关系模糊,产权制度改革就无从人手。因此,
城市集体企业必须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制定的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有利于集体经济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集体经济扩
大发展,关键是,从上到下要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国家政策办事。有些单位由
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出于保护和壮大国有资产的本意,自觉不自觉地
延用国有资产政策对待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把主办单位出资办的集体企业,不管是投
入还是借款,经营积累一律界定为国有资产。在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要职工出资
购买产权,于是职工们提出,“集体积累是我们用血汗挣来的,为什么还要让我们掏“腰
包”买自己的钱”?无形中给改革添了麻烦。集体经济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多种行业、多
种组织形式,资金来源多元化,资本生成也是一个复合因素,管理体制多次变化。产权界
定是重点也是难点,他关系到企业、职工、主办单位或投资单位的财产及经济利益,也关
系到企业由谁来决策、管理的问题。产权界定应把握以下主要问题: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是谁的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
权益就归谁所有,这包括:国家、企业外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也包括职工和联合经济组织。
2.企业自筹资金,包括从国家(财政)、银行、主办单位借款开办或租赁资产及设备
形成的经营积累,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3.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集体积累的形成,既有资本增值,又有劳动增值,劳
动密集型行业更为突出。过去,集体企业实行少分多留,以“滚雪球”方式积累资本。因
此,在界定经营积累产权归属时,除了按投资比例界定外,还必须划定一个劳动积累的比
例,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4.投资和借贷关系的确定,一是按历史上的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本着“尊重历史”和
单位。但集体共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如何确定呢?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可设职工集体股,是
本企业职工共有的股份,其股权的行使和管理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持股
会。随着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一个集体资产管理
委员会,由它代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社团法人资格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改制以后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企业
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投资主体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
权益,即资产收益权,选择管理者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出资者(投资主体)以出资额为
限(含量化股份),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股金不得中途抽回,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
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可按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或由企业收购职工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