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会章程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由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主管,是中国工业合作
经济协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的团体会员,主要由本市集体所
有制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和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
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组成从事集体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群众性社会团
体。
本会所在地位于上海云南南路293号二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
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
经济在改革发展中有的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和交流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宏
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企业服务,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集体
经济、合作经济作贡献;
(二)调查研究集体经济在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向政府有关部
门提建议,当参谋;
(三)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简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经济经验,沟通集体经济信息;
(四)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经济研究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四条 业务范围:探索集体经济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经
济发展。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集体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或类
似的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
会员;
(二)个人会员: ·
凡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研究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愿参
加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与协商产生本会理事会成员;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会员有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议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承担本会有关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凡下列个人会员资格的解除:
1.触犯刑事,被判处刑事处分;
2.违背本会章程,经劝说无效。
(二)凡下列团体会员资格的解除:
1.单位撤销、兼并等;
2.不履行本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最
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
导本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根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
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
案;
(五)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理事的增补,,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
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常设
机构,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
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处理日常工作。会长是本会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为了有利于本会开展工作,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特约调研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一处五部:
秘书处负责财务、会务工作和编辑《简讯》工作;学术部负责开展学术调研活动;培训部负
责教学和培训专业知识人才;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上海集体经济》杂志;经济开
发部负责经济开发和管理工作;咨询部为会员及非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调研、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出版刊物;
(三)举办培训、咨询;
(四)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
(五)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执行上海市社团财务制度及其会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必须经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应提前十五
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出席对象。决定终止的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
数的刃%方能召开。经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即可有效。
本会终止时,财产清算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委托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将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注销手续办妥后,将全部印章、证书上交登记管理机关。经清
核后如有结余资产,如数上交给业务主管部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生效。如修改章程,必须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