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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98版)
发行时间:1999-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研究会章程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由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主管,是中国工业合作

经济协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的团体会员,主要由本市集体所

有制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和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

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组成从事集体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群众性社会团

体。

    本会所在地位于上海云南南路293号二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

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

经济在改革发展中有的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和交流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宏

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企业服务,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集体

经济、合作经济作贡献; 

    (二)调查研究集体经济在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向政府有关部

门提建议,当参谋;

    (三)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简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经济经验,沟通集体经济信息;

    (四)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经济研究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四条  业务范围:探索集体经济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经

济发展。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集体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或类

似的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

会员;

    (二)个人会员:  ·

    凡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研究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愿参

加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与协商产生本会理事会成员;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会员有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议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承担本会有关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凡下列个人会员资格的解除:

    1.触犯刑事,被判处刑事处分;

    2.违背本会章程,经劝说无效。

    (二)凡下列团体会员资格的解除:

    1.单位撤销、兼并等;

    2.不履行本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最

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

导本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根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

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

案;

    (五)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理事的增补,,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

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常设

机构,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

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处理日常工作。会长是本会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为了有利于本会开展工作,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特约调研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一处五部:

秘书处负责财务、会务工作和编辑《简讯》工作;学术部负责开展学术调研活动;培训部负

责教学和培训专业知识人才;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上海集体经济》杂志;经济开

发部负责经济开发和管理工作;咨询部为会员及非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调研、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出版刊物;

    (三)举办培训、咨询;

    (四)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

    (五)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执行上海市社团财务制度及其会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必须经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应提前十五

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出席对象。决定终止的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

数的刃%方能召开。经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即可有效。

    本会终止时,财产清算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委托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将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注销手续办妥后,将全部印章、证书上交登记管理机关。经清

核后如有结余资产,如数上交给业务主管部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生效。如修改章程,必须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98版)
发行时间:1999-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研究会章程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由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主管,是中国工业合作

经济协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的团体会员,主要由本市集体所

有制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和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

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组成从事集体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群众性社会团

体。

    本会所在地位于上海云南南路293号二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

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

经济在改革发展中有的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和交流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宏

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企业服务,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集体

经济、合作经济作贡献; 

    (二)调查研究集体经济在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向政府有关部

门提建议,当参谋;

    (三)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简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经济经验,沟通集体经济信息;

    (四)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经济研究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四条  业务范围:探索集体经济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经

济发展。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集体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或类

似的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

会员;

    (二)个人会员:  ·

    凡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研究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愿参

加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与协商产生本会理事会成员;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三)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会员有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议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承担本会有关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凡下列个人会员资格的解除:

    1.触犯刑事,被判处刑事处分;

    2.违背本会章程,经劝说无效。

    (二)凡下列团体会员资格的解除:

    1.单位撤销、兼并等;

    2.不履行本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最

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

导本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根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

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

案;

    (五)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理事的增补,,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

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常设

机构,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

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处理日常工作。会长是本会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为了有利于本会开展工作,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特约调研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一处五部:

秘书处负责财务、会务工作和编辑《简讯》工作;学术部负责开展学术调研活动;培训部负

责教学和培训专业知识人才;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上海集体经济》杂志;经济开

发部负责经济开发和管理工作;咨询部为会员及非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调研、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出版刊物;

    (三)举办培训、咨询;

    (四)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

    (五)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执行上海市社团财务制度及其会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必须经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应提前十五

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出席对象。决定终止的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

数的刃%方能召开。经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即可有效。

    本会终止时,财产清算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委托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将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注销手续办妥后,将全部印章、证书上交登记管理机关。经清

核后如有结余资产,如数上交给业务主管部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生效。如修改章程,必须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