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探析
戎 颖
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掀起了建立
股份制企业的热潮。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以职工持股会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异军
突起,以其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成为当前国有、集体中小
型企业公司化改制的首选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有颇多讨论,且各地也有立法实践,而
对于职工持股会,则实践多于理论。本文拟就职工持股会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分析。
一、职工持股会产生的动因
股份制企业自八十年代初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
份制企业3220家(不含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这些企业
大体有四种类型,其中一种就是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邓小平南巡讲话之
后,股份制企业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数量上都得到迅猛发展。为此,国家体改委有关部
门适时推出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
意见》以及有关财务、审计、会计、税收、土地、劳动工资、国有资产、物资供销、宏观管理等九项配套政策规定,对当时存在的所有股份制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在《股份制企业试点
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中,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股东人数2—30人的限
制,规定股份制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
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是职工持股会产生的
最初法律依据和雏形。此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于1994年11
月发布了《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和《公司职工持股会示例章程》,用规范
性文件形式对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和运作进行规范,并将职工持股会的适用范围从有限公
司拓展到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自此,通过组建职工持股
会构筑企业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实践蓬勃开展起来。
从职工持股会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其产生的动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筹资的
需要。一方面国有、集体企业处于资金匮乏的窘境,资本金严重不足,企业负债率高,另
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筹集资金的渠道不畅通,成本过高。而吸收本企业职工手
中的储蓄转为投资成为最便捷和廉价的途径。第二,投资主体人格化的需要。赋予职
工持股会以法人资格,避免企业成为自身的股东,将企业职工集体股塑造成为一个独立
的投资主体,防止产权不清晰而损害职工利益。第三,法律上的需要。可以说,职工持股
会是规避法律的产物。首先是为了规避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1992年5月
推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对股东人数规定为2--30人,最多不超过50人。当一个
企业的人股职工人数超过此限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就会发生法律上的障碍。于是职工
持股会应运而生,作为一个独立的投资人参加股东会,符合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
要求。其次,是为了规避法律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
24条第(三)款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
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
而根据第10条,职工个人又不得作为发起人。在1993年7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
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28条,进一步缩小了内部职工的持股比
例,规定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5%。因此设立职工持股
会,既可作为发起人,而又无超比例之虞。
二、职工持股会的概念
按照文件规定及当前的通行做法,职工持股会是企业职工按份集资组成的以工会社
团法人名义认购公司股份的组织。它与下列一些概念有相似之处,现作一比较分析:
1.与内部职工股的区别。根据1993年7月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1994年1月上海市《公司职工持股会示例章程》,内部职工的范
围是基本相同的。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内部职工股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在公
司中行使股东的出资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一旦组建了职工持股
会,出资职工并不是公司的股东,职工持股会才是公司的股东,代表出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2.与投资基金的区别。基金与职工持股会虽然在表面上都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
中介组织,但职工持股会并不象基金,本身是不发行受益凭证的,职工持有的仍是公司股
份;基金通过自身的运作获得收益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而职工持股会只是将公司的
利润进行二次分配,本身并无收益可言,收益分配上的功能就象个“二传手”。
3.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职工持股会虽然与股份合作制都强调吸纳职工投资,鼓
励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但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独立法
人的行为能力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完全依附于公司,本身无经营能力,且只能投资于本公
司。
4.与职工持股计划的区别。职工持股计划是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劳动产
权和分享经济学理论所作的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让职工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享,采用
利润分享制、抵押贷款、赋予股票购买权等多种形式使职工无偿或低价拥有本公司股票,
并由信托机构或信托人代管。而职工持股会与其区别在于职工取得股票是有偿的,职工
因此获得的收益的性质依然是资本收益,而非剩余索取权的实现。
5.与投票信托机制的区别。投票信托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将股票转让给受托人以谋
求统一行使投票权而不放弃受益权的信托制度。投票信托组织和职工持股会均是名义上
的股票持有人,但在职工持股会制度下,职工并未如投票信托制下的股东已完全放弃了将
内心意思表示转化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权利,仍可通过持股会依资本多数表决原则表达己
意,只不过这种表达是间接的。其次,投票信托组织是有期限的,到期股东便可收回股票;
而职工通过持股会的投资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三、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目前,在公司化改制和放活小企业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采用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形式,
以其作为发起人或股东,市政府对此做法也予以支持。但是,从法律上分析,职工持股会
作为一个独立投资主体的资格值得怀疑。
1.从民事主体的性质看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而民事
主体资格应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合伙可以作为
民事主体,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组织体,当然不是自然人,但它也非法人或合伙。
职工持股会不是法人。目前,职工持股会是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行事,就其本身的
特征,对照《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笔者认为职工持股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条件。第一,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职工持股会虽然也是由职工集
资组成的,但职工的集资款是通过持股会而成为对公司的投资,计人公司的资本金,也就
是职工持股会的资本金完全投入到公司之中。因此可以说持股会自身是没有独立的财
产的;第二,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职工持股会既没有独立财产,也就失去
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并将责任最终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第三,法人必须
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在实践中所组建的职工持股会,其名称是依附于
公司的,其场所也是公司提供的,无独立性可言。所以说,职工持股会不是法人。
职工持股会不是合伙。合伙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是明确的,其主要特征在于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的无限连带性。而持股会成员即职工对
出资形成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名义上让渡与持股会,因而不存在共有关系。
在责任承担方面,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且相互之间无连带
关系。
2.从组织体的种类看
我国按组织成立的宗旨,将之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显然
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而与企业、社会团体有类似之处,但仍有区别。
职工持股会不是企业。企业的概念偏向于经济性,必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追求利润
的最大化为己任。而职工持股会成立的目的仅仅是服务于职工的自治性组织,从事内部
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如追求
营利,最终损害的仍是职工,而这与其成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职工持股会不是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目前承继着工会的名义而被视为社会团体,
但却是名不符实。通常所理解的社会团体,譬如与持股会有相似之处的基金会,其宗旨
是为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公益目的,而持股会存在的价值是管理内部职工的
股份,为职工股东谋求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目的上具有纯粹的私利性,与一般的学会、研
究会、联合会等具有很大的差别。
3.从持股会的内外部法律关系看
职工持股会与职工的关系。公司职工股东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理事会代表职工
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持股会章程有如集体授权书,其特征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差别在
于持股会在公司股东会行使权利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职工的名义;另外,二者的关系也与
信托概念相近,可以认为职工出资形成信托基金,签署章程作为信托设立的依据,交由持
股会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职工按出资份额享有受益权,但问题是这
里的受托人是由委托人民主选举产生并受其意志支配,即会产生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
同一的现象,而失去了信托的本来含义。
职工持股会与公司的关系。持股会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于公司而成为公司的大股东,
并在当前政策鼓励的情况下往往成为公司的发起人。而其不同于一般发起人的是,与公
司之间具有强烈的依附性。持股会的设立有赖于公司的设立或决定,持股会韵挣掌动作
有赖于公司的支持与配合,持股会收购久飞让股份是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标准,所需资
金又可从公司公益金中借款垫付,所有这些极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持股会是公司管理
职工股份的内设机构。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模糊的,法律地位是极不稳定的。在
积极探索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企业公司化改制的进程中,赋予职工持股会投资主体资格
固然是一种制度创新的尝试,有其现实意义,但必须顾及现存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协调
一致。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化的制度设计,以发挥其积极
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 ·
(摘自《上海体改研究》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