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高善罡
我国宪法新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新规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对于更
好地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所有制关系是一个国家经济关系
的核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
现共同富裕,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进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
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第二,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整体水
平比较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呈现多层次结构。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
厮有制经济,才能使各个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第三,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只有真正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在发挥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地发
展。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应当科学把握其内涵,防止几种认识上的偏差。
第一,不能割裂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是公有
制为主体,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把公有制的主体
地位绝对化,认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可有可无,或者把多种所有制经济作用无限夸大,认为
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足轻重,都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曲解,都不利于生
产力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完整地、辩证地掌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
度,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二,不能把基本经济制度当作权宜之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是我党在实践中认识深化的结晶。改革开放之初,党的正式文件中虽然鼓励多种所
有制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发展,但只是把它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
充”,此后,提出了“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共同发展”,但也只是作为“长期方
针”。党的十五大不仅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把它确
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方针,更不同于一
般性政策,是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的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
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作为历史进程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稳定一百年。因此,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长期性,决不能将这一长远的制度安排视为
权宜之计,更不能一有“风吹草动”,就怀疑甚至放弃来之不易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
经济制度。
第三,不能用传统观念理解“公有制为主体”。长期以来,公有制的概念被限制在非常
狭小的范围,认为它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应当根据十五
大的精神,重新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
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
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
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果用传统看法去认识公有制经
济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势必偏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改革和发
展产生负效应。
第四,不能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视为倒退。有的同志认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必然会削弱公有制经济,是走回头路。在他们看来,公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水
火不相容的。这其实是个误解。改革前后的实践已经证明,公有制经济在高度集中、命令
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搞不活的,搞活公有制经济的出路只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必须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如果全社会只有公有制,而无其他所有制
经济成分,就不可能形成多元的利益主体,就不可能形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国力大大增强,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虽
然有所下降,但是绝对值却成倍增长,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多元利益格局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