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行组合政策扶持中小企业
杨启先
当前各界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在增加社会就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增长质量方面的
作用已取得共识,中央也要求国家经贸委与各大银行在发展中小企业方面有所作为,但
要取得实效,还应对其发展实行“组合”政策。所谓“组合”政策,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度放宽对中小企业的某些限制性标准。在外贸政策方面,应扩大中小企业的
进出口权与进出口服务代理权,使中小企业享受同等的退税待遇与便利,鼓励中小企业
不断提高竞争力,努力去开拓国际市场;在国内市场准人方面,特别应放宽中小企业进入
传统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限制,如物业管理、环保卫生、垃圾处理、各种中介服务、专业化和
行业性的培训与教育及小城镇建设等。
二、鼓励试办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在加强金融监管和建立必要的金融
保险体系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将一部分农村基金会、信用社、国家
专业银行与城市合作银行的一些县以下支行,改组改造成独立的小型商业银行或小型
信托机构,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联营等多种形式实行较为灵活的利率浮动制度,独
立承担经营风险并实行互助联保;
三,在业已广泛展开的国有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中,尊重企业创立
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坚决执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务必注重保护优秀的企业家和
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防止因“一刀切”的做法或不当的行政干预而挫伤他们的积极性。
四、鼓励各类行业协会、研究咨询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广泛切实地展开对中小企业的
服务,真正成为政府与广大中小企业联系的纽带。政府的某些扶持、服务与监管措施也
要通过这些机构和组织去实施。
五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市出台了鼓励、引导、扶持与保护其发展的政策文件或法规条例,其中有许多好的提法与切实可行的内容:可考虑在此基础上,经过集思广益,修改完善,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振兴、保护法》,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