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局规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依据国务院批转三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最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办理登记。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
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二、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
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
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
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三、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
业集团条件。
四、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
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
即告成立。
五、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有
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
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