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联合体纳税办法出台
财政部最近对经济联合体纳税作出新规定:
一,凡是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体,单位内部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联合体产品(除生产烟、酒、化妆品之外)均可先交纳增值税。
三、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双方提供资金、设备,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然后用新产品所得收入分期偿还投资的企业,可按实际收入就地征收产品、资金税。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银行贷款投资的可税前还贷。
五、向能源、交通设施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全民企业经济联合体组织分得的利润,应继续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