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质量管理作出新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最近对质量管理作出五条新规定:
一、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为“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
牌”警告。
二、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实施压产、停产等方式进行整
改,限期完成.
三、企业整改后,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要免去厂长职务;乡镇企业和个体
企业,由工商部门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较大、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要予以揭露,公开曝
光。
五、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