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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质量管理作出新规定
发行时间:1994-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对质量管理作出新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最近对质量管理作出五条新规定:

    一、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为“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

牌”警告。

    二、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实施压产、停产等方式进行整

改,限期完成.

    三、企业整改后,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要免去厂长职务;乡镇企业和个体

企业,由工商部门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较大、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要予以揭露,公开曝

光。

    五、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质量管理作出新规定
发行时间:1994-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对质量管理作出新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最近对质量管理作出五条新规定:

    一、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为“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

牌”警告。

    二、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实施压产、停产等方式进行整

改,限期完成.

    三、企业整改后,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要免去厂长职务;乡镇企业和个体

企业,由工商部门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较大、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要予以揭露,公开曝

光。

    五、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