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企业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吴凯泰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
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
规模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这是改革十多年来,第一次作
为中央决定全面规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在制度创新上的基本思路。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正确
贯彻中央的这一精神。
现在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企业改革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面临着制度创新的课题。企业制度创新,应该也是城镇集体企业的努力方向。前苏联式集
体所有制企业制度,产权关系不明晰,政企政社权责混淆不清,企业缺乏作为商品生产经
营者的活力,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根据中央《决定》,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可供选择的有以下几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一,少数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1991年
一1992年,上海市就有局属集体企业5家、区属集体企业2家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这样改组,重要的是具备必要的条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条件,集中表现为一条,
即企业在社会上有很高资信度,社会上有很多单位或个人愿意购买它的股票。如上海双
鹿冰箱厂能向社会发行350万股股票,筹集资金1.98亿元;水仙洗衣机总厂发行股票
250万股,筹资1.15亿元。这些企业所以有很高的社会资信度,是因为他们的资金技术
力量雄厚,经营管理有方,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高,从而经济效益很好,并且有发展前
途。如果条件不足以吸引社会上各方面来购买股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可能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条件,条件集中表现为要有社会法人或个人提供较大量资金参加合股经营,企业外来投资能达到同原集体企业资金大体对等甚至超过,没有这个条件也是组建不成的。
从目前条件看,城镇集体企业可能改组为上述股份制公司的,数量是不多的。实行这种公司制改组,必须严格遵守去年12月颁布的公司法,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和审批登记手续。但是一旦实行这样的改组,就是直接在集体企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对这些企业的发展、对企业职工是很有利的。我们应当支持这类有条件的企业改组,有关主管部门不要囿于局部利益去阻挡这一改革。
第二,有的集体企业改组为合伙企业。实行这样改组的主要是那些资不抵债、频临破产、难以为继的小穷亏企业,迫于无奈把这些企业出售给个人或几个出资人。由个人承购从事个体经营,实际上变成个体工商户,变成古老的单业主制;有的由几名出资人合伙承购经营,这是改组为合伙企业,即个体合伙企业,如雇工达到一定数量,就成了私营合伙企业。
前几年有的同志把合伙制同合作制混淆起来,有的是把合作制企业当作合伙企业,把它赶入个体和私营经济行列,有的则把合伙企业戴上合作制帽于,给予集体经济优惠待遇.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其实合伙制和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
合伙制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出贤人按私人协议、往往是口头协议合伙经营。合伙人多数是家庭亲朋好友,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地位,所有合伙人对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这种企业纯粹是为私人赚钱为目的,不是以劳动者利益服务为宗旨。如果它雇工八人以上,就是私营合伙企业,如不雇工,它和个体工商户性质基本相同。今天我们必须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在政策上我们不但不反对,而且要适当鼓励。我们可以遵守自愿原则引导它们走上互助合作道路,但是不应把它混同于合作制.
合作制是按合作社规章组建的劳动者互助合作性质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早在19世纪欧洲国家中就已产生。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劳动者为维护自己利益,摆脱或削弱资本主义剥削,自备资金,入股分红建立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至生产合作社等。合作社中劳动者的联合,不是建立在家庭亲友关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劳动者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参加合作社的人数一般比参加合伙出资的人数要广泛,入社劳动者入股资金数量一般差别不大,提倡干等持股;在内部管理上,有一套动者民主管理制度;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强调的是不赚社员的钱,规范的消费和供销合作社通常还实行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的制度。总之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互助合作、为劳动者利益服务的企业组织。许多国家制订有合作社法,在法律上承认它的法人地位,允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入股社员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法律上允许不承担无限责任.我认为规范化的合作企业,应当列入现代企业制度的行列。 集体企业不应普遍改制为合伙制;允许改组的只是步数难以维持的少数的企业.”这种改组不宜普遍推行,如果普遍推行,实际上是导致集体合作经济解体、瓦解。个体合伙和私营合伙企业都是较古老的企业制度,尽管今天在许多国家中还广泛存在,但我认为它们是称不上我们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是我们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
第三,现有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主要形式,是推行股份合作制。
中央《决定》中确认城镇集体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在现实生活中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在1993年底已达到十万家以上,农村乡镇企业中据说已有208万家.上海在1993年11月底试点企业已达2993家。股份合作制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企业制度?如何正确把握股份合作制的特点?
从改革实践来看,多年来各地老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日的,是要恢复劳
动者入股分红制度,恢复入股股金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让劳动者拥有自己的股金。而在
新建股份合作企业,则是要引导分散的劳动者(包括个体劳动者、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
员的安排等)自带资金、自愿入股互助合作。这种情况表明,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实质上
是合作制,也就是说,在本质上是想建立一种劳动自愿入股互助合作的企业组织形式。目
的是改革苏联式集体公有企业制度,恢复合作制。
但是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同传统的合作社相比,又有一些新的特点。产生这些特点的原
因,在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特点。我们正在从两种公有制并存向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并存
转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们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来恢复合作制的,存在特殊
的条件或特殊问题:第一,过去二、三十年原有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已归集体共同共有,在
这情况下恢复劳动者入股分红制度,只有两种可能的办法,或者让劳动者以现金投资入
股,或者把集体资产分解到个人名下。但经过几十年变化,老社员大部已离开企业,长期积
累的资产并非都是现有职工的劳动成果,把全部资产统统分解到现有职工名下是不合理
的。一部分集体资产只能继续保留为集体公有。因此在群众性改革实践中出现一种尝试,
在企业中设立职工个人股同时,设立职工集体股。在企业中劳动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两种形式同时并存;第二,过去年代在不少集体企业中已渗入联社投资或主管部门投资,
改革实践中设想以股份制办法解决产权关系;第三,在改革开放中,合作制企业也不宜
自我封闭,不少企业为求发展,需要也可能吸收社会上法人单位或个人投资,特别是作为
无形资产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的投入。
在这种情况下,干部群众进行现实可行的探索,他们在恢复劳动者个人股金的同时,
适应资产多元化的现实,利用股份制形式,在企业中设置若干种股份,吸收股份制某些做
法,从而出现了这种以劳动者入股互助合作为基础、利用股份制某些做法的企业组织形
式,这几年大家称之为“股份合作制”、“合作股份制”、“股金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这个名称的来源,开始于1985年中央1号文件提倡不搞财产归大堆,
而搞“股份式合作”。以后许多地方在合作制基础上确实引入了股份制因素,引入外部资
金的投入,于是有人误以为股份合作制足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我认为从“股份式合作”意
义上把合作制称为股份合作制,不会在实际工作中引起多大问题。但是把股份合作制认
为是股份制,则误解了它的性质特点,而且会引起麻烦。股份合作制虽然在合作制基础上
引入了股份制某些做法,但同规范的股份制有原则区别。股份合作制同股份制不同;第
一,入股者只是或者主要是参加互助合作的劳动者及其集体,没有社会上法入或个人投
资或者他们的投资所占比重不大,保持着以劳动者入股互助合作为基础的基本特征,第
二,不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第三,实行劳动者的民主管理,在劳动者民主管理基础
上照顾外来参股者的权益;第四,股利的获得者主要是参加合作的劳动者及其集体。所以,
股份合作制基本上是合作制,是我国条件下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
当然,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有可能演变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在市场竞争中为求发
展,合作企业大量吸收社会资金参股,或在横向联合中同其它资本拥有者甚至外商资本合
资经营,以致外部资本的投入同参加合作的劳动者及其集体的资金处于对等地位,甚至
前者超过后者居于支配地位,这就失去了以劳动者合作为基础的特征,它就演变成或者
说过渡为股份制企业,应当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发生这种变化,我
们不应反对而应支持。它应当按照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严格遵守规范
要求。
但是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很长时间内不会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将作为一种
独立企业组织形式长期存在。我们不应断定它是股份制,这既不符合实际情况,又会给股
份合作制改组设置不必要的障碍,自找麻烦。
股份合作制能不能说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我认为目前股份合作制已具有现代企
业制度某些特征,但尚不成熟。第一,它事实上实现了出资入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
离,已可能建立法人财产权,但是,目前我们还缺乏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立法,企业的
法人地位还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都末确认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地位;第二,它事实上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度,不过现在也尚
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三,它已有条件建立内部科学的治理机构和组织管理制度,有可
能实现专门管理人才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但目前有待于提高和完善。如果我们逐步加以
完善,它有可能成为够得上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成熟的企业制度。完善的合作制应
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类型,像五十年代兴起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应
该说是成熟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冬,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曾指出,“对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要积极引导,使其不断完善”。这正是我们城镇集体经济工作者的责任。我们应当努力推进城镇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组,使之完善,为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