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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高斯坦
来源:研究所

岂有此理

高斯坦

    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

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家资

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针对这条规定,

社会经济界、理论界都应大声疾呼:“岂有此理”。

    关于集体企业因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的归属问题,这几年已经多次讨论过,

各方可以说已经达成了共识。无论从历史、从改革发展,还是从法律各个角度,上述的规定

都是不能成立的。从常识来看,此问题似不应该成为问题。1993年9月在成都召开的全国

城镇集体经济座谈会和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年会上,国务院经贸委员负责城镇集体经济工

作的同志已明确表示,集体企业因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

现在这个问题又冒出来,可以说是管理层政出多门,比较混乱。一些管理部门违背常识,

不通气随意下文件下规定,给经济改革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我希望决策层注重这一现

象,所出文件规定应做好统一口径,起码不应有违背常识的文件出台,贻笑大方还是其次,

危害经济发展事关大计,不可不慎。

    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以及税前还贷是不是“投资性”的?所形成的资产应归谁

所有?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分配程序,应该是首先保证集体企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

再生产的基本需要,而不是由国家先扣除后能剩下多少再在企业里分配。由于原来税负

过重,使集体企业税后的剩余不能保证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的必需,这是公认的

事实。在税率没有调整前,对企业的贷款采取税前还贷的方法,全民企业可以100%税前

还贷,集体企业可以60%税前还贷。这种税前还贷的区别已经使集体企业负担比全民企

业更重。事实上即使so%税前还贷,大多数集体企业还是无力还上。基于这个现实,财政

部又规定,省(市)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扩大税前还贷比例。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税前

还贷,是减轻企业税负扶持集体经济的优惠措施,怎么能作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呢?

    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国有企业是不同的。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其资产归国

家所有,资金积累职能由国家承担。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资入股创办的,其

资产归劳动者集体所有,资金积累职能也由集体企业承担。但是,集体企业过重的税负,

使企业自身积累的能力很小,因而它们也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

是对企业税负过重的调节。这种调整企业税负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

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如果把减免税视作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从逻辑

上看就变成这样:集体经济需要大力发展;但我(代表国家的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先不让

它具有积累职能而自我发展;然后由我再调整税收政策来让其发展,但因税收政策调整

所形成的资产算是我的。天下哪有这种逻辑?不合理才需要调整,这样的调整怎么能算做

投资呢?

    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是对税金的让渡。这种利益让渡只能视为税收政策对经济

发展起杠杆作用。如果要界定为国家资产,必须开始就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看,减

免税是国家为了某一目的而已经放弃的税收,事后又算做国有资产是没有道理的。再从

另一个角度看,对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等等的税收优惠,在实际中都没有算做国家对它们

的超前性投资。为什么唯独对城镇集体企业要做这样的规定呢?

    政府是代表国家的,必须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的原则来制定法律和法规,而不能把改革前不合理的部分继承下来并偏执一方,这样只能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好的影响。

岂有此理
发行时间:1994-08-20
网站编辑:高斯坦
  
来源:研究所

岂有此理

高斯坦

    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

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家资

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针对这条规定,

社会经济界、理论界都应大声疾呼:“岂有此理”。

    关于集体企业因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的归属问题,这几年已经多次讨论过,

各方可以说已经达成了共识。无论从历史、从改革发展,还是从法律各个角度,上述的规定

都是不能成立的。从常识来看,此问题似不应该成为问题。1993年9月在成都召开的全国

城镇集体经济座谈会和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年会上,国务院经贸委员负责城镇集体经济工

作的同志已明确表示,集体企业因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

现在这个问题又冒出来,可以说是管理层政出多门,比较混乱。一些管理部门违背常识,

不通气随意下文件下规定,给经济改革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我希望决策层注重这一现

象,所出文件规定应做好统一口径,起码不应有违背常识的文件出台,贻笑大方还是其次,

危害经济发展事关大计,不可不慎。

    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以及税前还贷是不是“投资性”的?所形成的资产应归谁

所有?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分配程序,应该是首先保证集体企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

再生产的基本需要,而不是由国家先扣除后能剩下多少再在企业里分配。由于原来税负

过重,使集体企业税后的剩余不能保证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的必需,这是公认的

事实。在税率没有调整前,对企业的贷款采取税前还贷的方法,全民企业可以100%税前

还贷,集体企业可以60%税前还贷。这种税前还贷的区别已经使集体企业负担比全民企

业更重。事实上即使so%税前还贷,大多数集体企业还是无力还上。基于这个现实,财政

部又规定,省(市)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扩大税前还贷比例。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税前

还贷,是减轻企业税负扶持集体经济的优惠措施,怎么能作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呢?

    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国有企业是不同的。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其资产归国

家所有,资金积累职能由国家承担。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资入股创办的,其

资产归劳动者集体所有,资金积累职能也由集体企业承担。但是,集体企业过重的税负,

使企业自身积累的能力很小,因而它们也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

是对企业税负过重的调节。这种调整企业税负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

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如果把减免税视作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从逻辑

上看就变成这样:集体经济需要大力发展;但我(代表国家的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先不让

它具有积累职能而自我发展;然后由我再调整税收政策来让其发展,但因税收政策调整

所形成的资产算是我的。天下哪有这种逻辑?不合理才需要调整,这样的调整怎么能算做

投资呢?

    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是对税金的让渡。这种利益让渡只能视为税收政策对经济

发展起杠杆作用。如果要界定为国家资产,必须开始就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看,减

免税是国家为了某一目的而已经放弃的税收,事后又算做国有资产是没有道理的。再从

另一个角度看,对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等等的税收优惠,在实际中都没有算做国家对它们

的超前性投资。为什么唯独对城镇集体企业要做这样的规定呢?

    政府是代表国家的,必须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的原则来制定法律和法规,而不能把改革前不合理的部分继承下来并偏执一方,这样只能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好的影响。